第三章 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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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0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民事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4
页码: 496-499
摘要: 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以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
关键词: 民事案件 审判

内容

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以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1949年全市受理20件,1950年受理103件,1951年受理396件,1952年受理514件,1953年受理950件,5年间共受理离婚案件1983件,平均每年收案399.6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82.8%0峄县人民法院在1952年受理的离婚案中,女方争取政治上的翻身解放而提出离婚的占17%,反对不合理婚姻制度提出离婚的占80%以上。法院在处理这类婚姻案件中,予以判离。
  峄县三区陈庄孙x诉与陈xx离婚案。陈与孙氏结婚后感情不好,孙长期受陈虐待。孙在不堪凌辱的情况下,到法院声请离婚。陈得知后将孙氏吊在梁上毒打,并威胁说:“今后不准你再到法院提离婚,否则把你的双腿砸断。”峄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就地进行公开审判,除判决孙与陈离婚外,并追究了陈的刑事责任。
  1954年至1959年,随着婚姻政策的不断普及深入,男女青年逐步从半自主婚姻发展到完全新型的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离婚案件因此减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属干部、军人、教师、工人、市民提出的较多,约占80%。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主要是调解解决。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则依法惩处。
  1960年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达到建国后高峰。1961年,全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多达1362件。这一时期受理的的离婚案件主要是生活困难所致。由于生活困难,一些妇女外流与他人拼居或弃夫另嫁,变相的买卖婚姻也因此出现。临城法庭1962年统计,这一时期共流入该乡的124人,散布在117个村,其中25岁妇女62人,25岁至40岁的59人。在另嫁的122人中,履行登记手续的只有5人,没有结婚登记和拼居的117人。这些妇女中有前夫的42人。
  滕县人民法院统计,此类离婚案有960件。
  对这类案件,尽量动员与原夫和好。
  1968年2月至1973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婚姻案件的审理统归军管会民事组织负责。这一时期共收案1412件,结案1301件,未结111件。
  1973年6月枣庄市人民法院恢复办公。
  1974年,受理了“军管会民事组”审理未结的离婚案件340件,受理属二审法院管辖的一审离婚案件34件。
  从1979年至1984年全市离婚案件又趋于上升。滕县1981年发生离婚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498件。南沙河乡有5件离婚案,全是由于父母包办所致。全市法院从1982年至1983年9月,受理一审离婚案件623件,其中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有178件。审理此类案件,法院在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对第三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郑xx诉与马xx离婚436枣庄市志案。原告郑某,以妻子对已和孩子照顾不周为由,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方称:是有第三者插足,坚决不同意离婚。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马某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主要原因在于第三者插足,只要郑某下决心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郑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全市人民法院1954年以前未受理抚(扶)养、赡养案件。
  1954年共受理抚(扶)养案8件,结案6件。
  1956年,受理12件,结案11件。1964年,枣庄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抚养、扶养案23件,结案19件;受理赡养案1件,结案1件。
  1966年受理抚(扶)养案21件,结案23件;受理赡养案4件,结案4件。1967年至1972年共受理抚(扶)养案26件,结案25件;受理赡养案1件,结案1件。1980年至1984年5年间,共受理抚(扶)养案76件,结案75件;受理赡养案73件,结案69件。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抚(扶)养案件,大部分是由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首先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一般女方提出较多,法院从照顾妇女抚养子女的实际困难出发,调解或判决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张x与白x离婚案。张x系国家干部,白系农民,婚后生一小孩。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白二人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抚养费12元,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白对小孩抚养费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出发,先予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男方一次性地补付了前10年的子女抚养费850元。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风尚。但是,不赡养父母、不孝敬老人的现象仍有发现,有的甚至虐待、遗弃老人。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根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和不得虐待或遗弃老人的原则,从促进家庭成员团结的愿望出发,着重对子女进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指出后果和社会影响,或通过强制手段促使虐待者改邪归正。同时对少数虐待遗弃老人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依法制裁。如市法院受理的龙头村74岁老人宫玉明诉其子无义不孝一案。经法院调查了解,证明其子确有不问其父吃穿的不道德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使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此后其子每月都给父亲买足口粮,并给7元零花钱。
  审理房屋纠纷案件全市人民法院,从1952年至1984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件523件。建国初期,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的房屋纠纷案件,主要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典当、出赁、回赎纠纷和土改后实行了房屋土地税契而引起的纠纷。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对于房产纠纷处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60年代初期,对房屋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予以调解或判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产纠纷案件收案较少,平均每年收案8件,多系土改前后典当以及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时遗留的问题。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又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多数由房产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予以处理,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1978年以后,房产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1984年6年间共收案272件,平均每年收案45.3件。人民法院对于长期非法侵占他人住房的,令侵权者限期搬出。凡是不听劝阻,长期非法侵占他人房屋的,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搬出,归还原主。对于强占公房,无卷十五审判志437理纠缠的,则依法进行判决,强令搬迁。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51年至1984年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139件(不含1967年至1972年法院军管时期受理案件数),平均年收案5件,为民事纠纷案件中受案率最低的案件。1978年以后,继承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明显提高。1978年,至1984年,7年间共收案69件,相当前21年收案数的总和。这类案件发案多的潜在原因主要是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所引起。某些父母重男轻女,财产只传男不传女,即使女儿尽了赡养义务,父母也不让女儿继承。女儿勉强分得一些财产也与兄弟之间悬殊很大。有的兄弟独占父母遗产,不许姐妹继承,特别是不让出嫁姐妹继承。还有些父系亲属剥夺寡妇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不许寡妇带产改嫁。对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也往往被剥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普及,知法懂法的人越来越多。人民群众为了争得自己享有的权益,将纠纷诉来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教育公民自觉地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提倡互相扶助、互相谦让的道德风尚。对于非法剥夺他人合法继承权的典型案例,就地公开审理,当庭判决。如梁文英、梁xx继承一案。梁文英(女),系枣庄市清管所工人,是梁广恩、王思英独生女儿。
  梁xx(男),是梁文英叔兄弟。梁、王夫妇生前由其女梁文英赡养,二人病死后,留下房屋、财产一宗。其侄梁xx以梁文英是出嫁女为由,企图继承梁广恩夫妇的全部财产,强行赶走梁文英。梁文英诉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梁广恩夫妇遗产全部归女儿梁文英继承。
  审理债务纠纷案件从1949年至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737件,结案728件。
  1949年至1955年,法院共受理劳资纠纷案件26件,工商纠纷案件46件,一般债务案件114件。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结束,劳资纠纷案件和工商业纠纷案件也随之消失。
  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是查清债务的原因、性质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本着欠债还债、欠贷还贷的原则,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债务纠纷,在查清事实后,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数进行处理。
  1959年至1965年债务纠纷案件趋于下降,6年间共受理债务案件50件,平均年受案8.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债务案件极少。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户一体”大量涌现,借贷、买卖、加工、承包关系日益发展,新型的债务纠纷案增多,1982年收案12件,审结9件;1983年,收案42件,结案42件;1985年收案222件,审结199件。
  审理赔偿纠纷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从1957年开始至1985年,共受理了损害赔偿案件1062件(不含“文革”军管期间受理数,以22年计算),居整个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首位。1957年至1978年,此类纠纷案件极少,21年间共收案56件,平均每年收案2.6件。1979年以后,此类案件上升。1981年受理57件。1982年后,此类案件又成倍增长,且范围有所扩大。1982年受理134件,1983年受理215件,1984年受理224件,1985年受理329件。造成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出现多起因小事酿成大祸的斗殴致伤致残、损失财物等重大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城市青少年当中;二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出现了联产承包组之间因争农机具、争地边、争水源等发生斗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三438枣庄市志是因家务事引起的自杀案件,特别是夫妻不和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对于此类纠纷案件,法院着重调解解决,经调解无效的判决赔偿。
  审理土地、山林、水利、宅基纠纷案件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建国后收案少:‘从1950年至1985年35年间仅受理17件。建国后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案件291起,以1953年为最多,共受理98件。主要是土改时有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中农和富裕中农,将土地转移,或记在村干部的身上,实行土地税契后,纠纷急剧增多。人民法院以土改确权为准审理土地纠纷案件,使长期积压的土地纠纷案件很快得到了妥善处理。
  建国后至1985年,全市法院受理宅基地纠纷案件277件。
  第二节二审民事案件1973年5月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全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主要任务是审理上诉和申诉的民事案件。1973年5月至1985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二审民事案件360件。其中离婚案176件,占二审民事案件的49.57%;宅基纠纷案60件,占16.6%;赔偿案49件,占13.6%;房屋案31件,占8.6%;其他44件,占12.2%。总计审结360件,其中调解的44件,占12.29%;维持原判的203件,占S6'.,'3叱;全部改判的20件,占5.9%;部分改判的18件,占5%;发回重审的37件,占10%;撤诉的33件,占9.2%;其他5件,占1.6%.0二审民事案件,及时调处了民事纠纷。
  如董xx与翟xx离婚一案。一审判决离婚后,董提起上诉,并扬言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就用炸药炸死女方全家。二审法院首先批评其错误想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终于使其口服心服,具状撤诉,顺利地执行了一审判决。1979年至1984年6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审案件56件,全部改判15件,部分改判12件,发回重审29件。在1984年受理的5件申诉案件中,部分改判的2件。对于多次无理申诉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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