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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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79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25.1
页数: 9
页码: 488-496
摘要: 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滕县法院,由刑事庭长(法院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承审员1人,专司审判刑、民案件。
关键词: 审判 刑事案件审判

内容

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滕县法院,由刑事庭长(法院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承审员1人,专司审判刑、民案件。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由县长亲办,判决书、布告均由县长署名颁布。
  清末、民国时期的审判机构,均是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1936年峄县司法处审理一起案件,有一青年女子由巫婆卖给一个60多岁的士绅,但青年女子428枣庄市志与士绅家佃农相爱。堂上,承审员根据士绅的要求,要佃农拿出六百元钱来。女子说:“我不值六百元钱!”承审员说:“你这样一个年青貌美的女子不值六百元钱吗?”女子气愤地对承审员说:“那你拿出六百元钱我就嫁给你!”承审员无以答对。
  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共产党,凡关于共产党案件,县党部、县政府、特务机关都参与审讯,大批杀害共产党人。1947年峄县国民党政府在县城西河滩处一次就用机枪射杀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23人,成为有名的峄县西沙河惨案。
  第一节一审刑事案件审判第一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1950年3月,峄县、滕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峄县人民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审理运动中的案件。至1951年5月底,峄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378件,滕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406件。同年6月,又有一大批反革命分子被逮捕归案。
  至年底共判处反革命案犯1538名。对反革命案犯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参照北京市处理反革命分子六种办法,认真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对于罪大恶极的反动党团骨干、匪首、恶霸、特务、会道门头子,称霸一方的大流氓、大恶棍、大帮会头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374人,其中滕县判处284人,峄县判处90人。在峄县判处的死刑案犯中,土匪44人,恶霸19人,权奸15人,特务9人,反动党团骨干、会道门头子、匪首各1人。国民党峄县长段木贞,出身官僚,历任国民党军政官员,1928年在唯宁、那县、铜山等地逮捕共产党员20余人。1946年至1947年任峄县长时,指使地主反攻倒算,残害村干部、群众达300多人,仅在峰城西门外河滩上,一次用机关枪就杀害干部群众23人。1951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将其判处死刑。
  审判第二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中央发出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号召后,峄县、滕县于1955年8月25日开始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峄县法院抽调干部组成8个审判庭,滕县法院组成7个审判庭,负责运动中反革命案件的审判。1955年8月至1956年底,枣庄地区共判处反革命案犯611人,其中峄县170人,滕县441人。在峄县判处的反革命罪犯中,死刑4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126人,管制3人,作其他处理30人。
  这次运动中,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鉴于当时人民民主政权已经巩固,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对历史反革命分子政策要宽一些的指示精神和“少杀长判”的方针,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一方面严惩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共处死13人,另一方面对于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解放后又能遵纪守法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从宽处理。
  反革命杀人犯任成章,历任顽保干事等职。
  1947年,在荆山口任发现被其追捕的共产党.地下工作者陈桂中等3人躲藏在一农民家中,即亲自放火,将两人活活烧死,另一名烧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同年,又逮捕新四军掉队战士4名,将其中3名战士杀害。任犯还在伪保长的指使下,逮捕枪杀农会会长刘成营。1948年,任又与保长同谋枪杀村干部刘德营之父。任犯投案自首后,彻底坦白交代了全部罪行。峄县人民法院本着历史从宽,坦白从宽的原则,判处任犯成章无期徒刑。
  通过正确地适用从宽政策,从1955年8月至1956年9月期间,枣庄地区有491名犯罪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
  审判肃反运动中的案件1956年1月至1959年2月,枣庄地区开展了肃清反革命卷十五审判志429分子运动。峄县人民法院、滕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运动中需要判刑的反革命案件。根据中央关于“坦白从宽,隐瞒从严”的政策,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峄县对于在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国民党军、政、警、宪、特务人员,汉奸、反动党团骨干、土匪、现行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缓的4人,管制的241人,劳教的19人。
  审判新生反革命分子案件从1956年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我国,“还有反革命,但不多了”。少数新生反革命分子还伺机进行破坏。特别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台湾国民党当局叫嚣反攻大陆,新生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62年,枣庄市审结反革命案件80件,1963年审结158件。在1963年市人民法院第一季度审理的11件16犯现行反革命案件中,有新生反革命分子12人。“救国爱民军”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徐xx,系市银行干部,因犯错误受处分,为此对党怀恨在心。
  1962年2月,徐网罗拉拢对党和政府不满的干部和下放工人等8人,组成反革命集团,秘密召开会议,制定反革命纲领,印制反革命传单、布告,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徐等还搜集大刀、枪支等武器,妄图组织反革命武装,抢劫银行、商店、粮库,杀害省、地、县主要负责干部,以配合蒋军窜犯大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共产党。枣庄市人民法院于1963年‘3月15日判处主犯徐传喜无期徒刑,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时期反革命案件审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反革命集团案件明显减少。、全市1950年至1978年的29年,年均结案262件。而1979年至1984年,只有24件,其中反革命宣传煽动15件,特务间谍4件,反动会道门3件,反革命破坏1件,反革命集团1件,平均年结案4件。对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疯狂反对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葛xx,捕前系大队党支部书记,极端仇视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自1980年1月起多次书写反革命标语,恶毒诬蔑党中央,叫嚣“唤起民众千百万”,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葛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如李xx反革命破坏案。李捕前系枣庄矿务局建井工程处工人。该犯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蓄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反革命宣传煽动。1981年6月2月晚8时许,李携带炸药、雷管窜到津浦铁路线南沙河车站以南,在上行线钢轨底下安放爆炸装置,点火引爆,炸坏钢轨1节,水泥枕10根,造成中断行车2小时。李又于当月19日晚10时许,携带加大药量的爆炸装置到南沙河以北574公里处,将炸药包放在上行线钢轨底下,点燃导火索引爆,因见有人走来,即掐灭导火索逃离现场。李犯于次日凌晨4时许,又携带爆炸装置到微山县欢城镇陈楼村附近,蓄意炸毁通往煤矿的双回路高压输电线路,在两个电线杆根部安放炸药引爆,造成两根电线杆底部破碎,杆体严重倾斜。与此同时,李还多次张贴反革命传单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的同时,还审理了特务、间谍、通敌挂勾等反革命案件。
  徐xx解放前曾任顽军军需,解放后被管制2年。1957年,徐偷渡香港后参加蒋特组织“东兴同盟会,,,任“经济部长”。1981年3月21日、28日先后两次由香港潜入广州进行间谍活动。1982年3月16日潜回原籍滕县,发展成员,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搜集枣庄、·连云港、青岛军事情报。徐犯被捕后又与同室犯人密谋逃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徐犯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43口枣庄市志3年。
  1978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反革命通敌挂勾案3件、4人。王xx1964年组织“华北救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于1979年8月开始偷听敌台,多次向敌特机关书写投寄反革命信件,声称:“不要黄金、功劳,要精密电台。”王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自1950年至1984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551件,占结案总数的2%0;审结强奸案件1689件,占结案总数的6.2%;审结抢劫案件182件,占结案总数的0.67%. 建国初期的1953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审结强奸幼女、奸淫幼女的严重刑事案件5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4人,劳役的13人,缓刑的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3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审理了一些行凶杀人的首要分子、主谋者、指挥者和其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杀人主犯孟祥云,曾因偷盗和投机倒把,被市邮电局保卫科干部张文彬审查处理过。孟因此对张怀恨在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孟犯认为报复时机已到,于1967年9月5日晚,指使其同伙将张捆绑拷打,直至活活打死。孟犯还毒打其它干部40余人,其中被打伤致残的8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孟祥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79年11月以后,全市集中力量打击了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到1983年7月,全市共审结杀人案件44件102人,抢劫案25件59人,强奸案211件232人,放火案1件1人。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依法判处死刑。1975年李xx与王某勾搭成奸,1981年8月29日,在王犯的督促下,李乘其妻纪xx午睡之机,将其活活电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从1983年7月开始,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89件2810人,其中,杀人案52件,强奸案605件,抢劫案44件,放火案10件,流氓(集团)案310件,爆炸案2件,盗窃案596件,其它470件。在判处的2810名案犯中,判处死刑的67人,死刑缓期执行的39人,无期徒刑的91人,有期徒刑的2344人,免刑的47人,宣告无罪的9人,作其他处理的213人。在判处死刑核准执行的67名罪犯中,反革命破坏犯1人,杀人犯19人,强奸、流氓犯40人,抢劫犯4人,盗窃犯2人,拐卖人口犯1人。在“严打”斗争中,全市人民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了严惩。如曹士存、王新盗窃枪支弹药、爆炸、抢劫、盗窃案。1983年秋后,曹、王二犯先后盗窃作案50余起,盗窃炸药24公斤,雷管1000发,人民币2700余元,信号枪1支,信号弹17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王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全市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以成xx为首的10人强奸、流氓集团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只用了三天半的时间就审结,及时惩处了犯罪分子,其中判处死刑的4人。
  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投案自首或者在被逮捕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如实检举揭发其它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的,依法从宽处理;确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
  对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待卷十五审判志431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均按投案自首对待,依法从轻。1983年至1985年,全市共处理此类案犯23人,其中免刑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19人。强奸杀人犯郭xx、强奸犯王x x1983年分别作案后潜逃,1984年8月,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郭犯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王犯免予刑事处分,公开宣判后当场释放。此后,全市有30多名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杀人犯苏x,1979年2月杀死1人、杀伤致残1人后,潜逃到山西安家落户,娶妻生子。1984年10月主动投案自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处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题播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给予刊载。
  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不断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召开宣判大会。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选择典型案犯802人,召开宣判大会103次,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150余万人。同年国庆节前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规模大、声势大的宣判大会两次,集中执行死刑罪犯38人,印发布告5万多份,参加大会直接受教育的群众n万多人。宣判大会以后,到公安、政法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就有170名,人民群众向政法部门投送检举揭发材料2700多件,扭送违法犯罪分子60余名。
  1983年至1984年,青少年犯罪突出。
  198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刑事犯罪分子1073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有596人,占犯罪总数的55.5%。青少年犯罪中犯杀人罪的7人,占1.2%;犯强奸罪的274人,占46%;犯流氓罪的115人,占19.3%;犯抢劫罪的6人,占1%;犯盗窃罪的134人,占22.5%;犯其它罪的60人,占10%. 审判严重经济犯罪案件1950年至1984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62件(不含1967年至1972年军管期间数字)。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案件415件,占39%;盗窃、投机倒把案件238件,占22.4%。共审结1094件。
  1951年底至1952年6月,依据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政策,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受理贪污、受贿案件27件,盗窃、诈骗案件1件,投机倒把案件4件。
  1954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受理盗窃、诈骗国家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262件,审结244件。峄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偷、漏税900多万元和盗窃合作社资财1000多万元的大奸商王xx、张x x,冯xx一案后,同年,有20余户私商主动向政府坦白交待了问题,补交了税款。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的1959年至1961年,枣庄市内共有投机商贩和无证商贩户207户,流窜贩运的91户。1959年至1960年,全市投机倒把发案率高,两年共收案124件,结案114件。通过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活动,使投机奸商分化瓦解。1961年就有34名不法商贩和5名投机奸商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活动。枣庄镇的朱xx、杨xx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投机贩运行为,同时还检举了北庄公社干部秦xx与台儿庄公社的李xx内外勾结4次,共盗窃国家粮食1800斤,并在黑市场高价卖掉,盗窃面袋100余条,计得款2000余元。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秦、李二犯。对有重大贪污行为的犯罪分子,同时进行了严厉制裁。1960年峄县人民法院审判陈xx贪污案。陈原系枣庄煤矿财务科会计员,自参加工作以后,借工作之便,先后4次贪污公款232.228万元。峄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依法判处陈死刑。
  1973年至1979年间各类严重经济犯罪432枣庄市志案件下降,8年间共受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36件,其中贪污案件12件,投机倒把案件24件。1978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以陈xx为首的贪污集团案。陈捕前系枣庄市饮食服务公司中心店主任兼大众饭店主任。陈于1971年至1976年间组织操纵了以他和其父为主犯的巧人贪污集团。这个贪污集团贪污国家资财10万余元,粮票2.2万余斤。陈分得赃款6万元,粮票1.2万余斤。
  陈还犯有奸污妇女罪。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死刑,其它14名罪犯分别给予应得惩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实施。1982年4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44件89人,其中贪污的19件27人,行贿受贿的3件3人,投机倒把13起32人,诈骗国家财产的7件19人。对60名罪犯进行宣判,其中判处5至9年有期徒刑的14人,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6人。1983年至1984年受理贪污犯罪案件56件,行贿案件2件。滕县人民法院对11件具有教育意义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宣判。
  宣判会以后,有36名经济犯罪分子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并退交总值达1.7万余元的赃款赃物。
  全市人民法院在正确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对罪犯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了认真地追缴。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一年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5.14万元。其中,追缴赃款14.1万元,没收赃物折价29954元,没收财产折价20731元,罚金2400元,追缴公款14.67万元,追还公物折价10544元。
  审判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解放初期,由于封建思想和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峄县、滕县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和虐待遗弃犯罪比较严重。
  1953年下半年滕县为此而自杀的妇女多达44人。1953年至1958年滕县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67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124人,判处其它刑罚及其它方式处理的108人。
  任xx与翟xx自由恋爱,女方家族中任xx,蛮横干涉,且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滕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任xx、任xx各有期徒刑10年。此后滕县妨害婚姻案件下降。1959年仅受理此类案件16件。
  峄县人民法院从1951年开始,审理破坏军婚案件。1954年审结21件,1955年审结15件。至1978年(不含1956年至1962年),全市共审结此类案件290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7人,缓刑的1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25人。枣庄市法院1962年至1963年8月审理的15件破坏军婚案件的被告人中,党员、干部8名,占53.34%;工人、社员7名,占46.7%0审判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953年11月,全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一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采取抢购偷运,黑市经纪,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破坏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峄县、滕县人民法院,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审结此类案件316件,333人。富农鲍xx,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先后抢购小麦1700余斤,黑市贩运大豆6000斤,小麦900余斤,并放高利贷。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其全部高利贷,罚款300万元(旧币)。对于劳动人民犯罪的,除个别破坏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外,其他少数自私自利思想严重,有一般不法行为的则批评教育。峄县人民法院自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人,管制的1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1人,没收、卷十五审判志433罚款的236人,教育反省的183人。共没收粮食21016斤,食油250斤,罚款10.7643亿元(旧币)。在这些案犯中,地主64人,富农120人,奸商83人,村干部2人,会道门头子4人,伪顽分子60人,其它134人。通过对上述犯罪分子的打击,保障了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判哄抢公共财物案件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发生一些乱拿乱摸和哄抢国家、集体财产事件。少数人兴风作浪,趁火打劫,构成犯罪。1959年全市审结盗窃案171件,1960年审结365件。1961年1月至10月,枣庄矿区被偷抢煤炭就达6000吨。
  还有些人利用煤炭谋取非法所得。枣庄市耐火材料厂采购员孙x X,1961年5月至9月受贿后,先后以本厂用煤为名,盗卖给行贿人原煤270吨。市人民法院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审判流氓犯罪案件解放初期,流氓恶霸是作为历史反革命镇压的。流氓团伙产生70年代,肆虐80年代。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强奸、流氓团伙案件417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数的36.3%.1983年8月至11月,在审结的245件347人案中,判处死刑18人,判处死缓7人,无期徒刑19人。流氓、放火犯姚xx,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身追逐侮辱妇女。当妇女逃进群众家中躲避时,姚犯竟放火烧屋。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强奸、流氓犯郭xx,自1982年与女流氓殷xx结识后,纠集男女流氓,经常在其住所组织流氓舞会,群宿群奸。在女流氓殷的帮助下,郭犯利用欺骗、恫吓等手段先后奸淫幼女1人,强奸少女3人,狠袭少女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打击,流氓犯罪案件显著下降。
  1984年全市审结流氓案件116件,比1983年下降了72%. 审判拐卖人口案件文化大革命以前,枣庄市拐卖人口案件很少发生。“文革”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抬头,拐卖对象大部分是受骗的外省农村青年妇女。进入80年代后,拐卖人口案件逐年增加。1982年审结1件,1983年审结28件,1984年审结39件。在审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全市法院执行了宽严区别对待的政策。1980年至1985年,徐xx以欺骗手段,先后从甘肃、陕西省拐卖妇女18人,其中有7名妇女被其强奸,徐还从中得款1960元,凤凰牌自行车1辆。黄xx积极为徐提供落脚点并参与拐卖妇女5人,刘x参与拐卖妇女5人,得款400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黄xx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xx有期徒刑10年。
  第二节二审刑事案件1973年9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973年至1984年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216件(不包括1973,197C1978年度的数字),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12%。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785件,占64.16%;改判的253件,占20.8%;发回重审的89件,占7.3%;其余作其它处理。
  在253件改判的案件中,加重刑罚的13件,减轻刑罚的218件,占17.9%;免予刑事处分的39件,占3.2%;宣告无罪的124件,占10.2%。在二审案件中,强奸、流氓、盗窃、诈骗案较多。1984年审结121件,其中强奸32件,流氓28件,盗窃13件,诈骗10件。
  第三节申诉和复查案件1953年春,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峄县人民法院共查出错捕、错判、错杀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滕县人民法434枣庄市志院查出错判、错押30件,平反4件,改判6件。被错押的全部释放。
  1956年5月至8月,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分别组成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603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原判正确的388件,占复查总数的64.3%;处理不当和错判的215件,占复查总数的35.7%,其中轻罪重判的123件,重罪轻判的2件,事实不清的19件,定性不准的2件。
  1959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对1959年上半年判处的公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同年9月中旬复查结束,共复查案件205件,其中反革命案66件,其它刑事案件139件。原判正确复查裁定的174件,量刑偏轻、偏重的18件,量刑畸重的8件,错案3件,事实不清2件。在上述案件中法律手续不全的22件,改判了n件。
  1962年秋,市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对1958年至1961年底,法院判处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复查。这类案件全市共1185件1261人,其 ‘矛中滕县474件498人,枣庄市(专辖市)711件763人。复查的下列几种案件报市委审批后,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一是被告为区级以上干部;二是被告年龄20岁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的案件;三是案情复杂或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案件;四是原属于省、地委批准的案件,或经上级审批、复核的案件。1963年4月,复查工作基本结束,枣庄市法院审结87件,滕县法院审结291件。
  1963年2月至10月,枣庄市和滕县法院分别组织人员,对1958年至196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关押的刑事犯罪分子783人进行了复查,复查出判刑正确或基本正确的684人,冤案9人,错案53人,量刑畸重畸轻的35人,可判可不判而判的2人。对上述冤假错案均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从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人,非纯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抽调170名干部组成了复查案件专门班子,重点对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059件3436人,其中反革命案638件741人,普通刑事案2421件2695人,进行了全面复查。到1980年3月底复查结束,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89件1356人,占案件总数的38.3%。其中反革命案改判506件,占79%,普通刑事案件改判683件,占28.2%.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507件570人,占16.5%,其中反革命案件387件,占60.7%,普通刑事案件120件,占5%。1980年6月,全市人民法院还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刑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59件71人,改判的25件26人,其中改变性质的6件6人,减轻刑罚的19件19人。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自1966年到1984年共复查处理各类刑事案件4848件。其中反革命案1153件,占23.8%;普通刑事案3665件,占76.2%。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68件1217人,其中反革命案534件557人,普通刑事案634件660人。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608人,其中反革命案460卷十五审判志435人,普通刑事案148人。复查处理的案件,冤假错案占24.1%,其中以反革命案件最为突出,主要是1966年至1976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实行法西斯专政,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复查处理的1976年639起反革命案件,改判的就有370起,占58%。其中宣告无罪的322人,占改判人数的87%。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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