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司法行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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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05
颗粒名称: 卷十六 司法行政志
分类号: D916.1
页数: 14
页码: 506-519
摘要: 建国后,枣庄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制宣传机构,法制宣传工作由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内容

建国后,枣庄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制宣传机构,法制宣传工作由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个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1950年至1956年,国家新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选举法》、《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规的宣传,都由党委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指导宣传工作。1957年至1973年,由于党的政策失误,注重了“人治”,忽视“法治”,法制宣传中止。
  1973年至1980年,法制宣传工作仍由公安、检察、法院结合办案进行。1980年12月,建立枣庄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相继建立,各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行政村和200人以上的厂企单位设兼职法制宣传员,担负法制宣传任务。到1985年,全市法制宣传员发展到4684人。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枣庄市司法局印发了20万份宣传材料,发动全市的法制宣传人员,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开展了宣传。市司法局还在每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编写婚姻法讲话宣传提纲,利用报纸、广播进行《婚姻法》宣传。1983年专门编写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提纲,并且印发到全市各基层单位。
  1982年10月枣庄市司法局创办《法制宣传》报,到1985年底,出刊22期,25万份,分发到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和乡镇等基层单位。峰城区司法局创办了《峰城司法》小报,到1985年底,出刊24期,分发到辖区内的基层单位和行政村,其他区、县司法局也创办了《法制宣传》小报。市、区、县司法局驻地都建设了一至两处法制宣传橱窗,乡、镇和千人以上的厂企单位均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有些行政村设有法制宣传板报。
  1981年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深入地宣传了《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一年内组织编写翻印宣传材料51种102000份,举办法制报告会、演讲会、广播讲座170次,办法制宣传栏和宣传橱窗4500期,办法制展览28场次,展出图片1056幅,办墙报、黑板报1000期,为电台供稿121篇,受教育者110万人次。1982年,为配合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继续宣传了《刑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编印宣传材料6680份,举办法制报告会、演讲会、广播讲座3442场次,听众249万人次;办专题宣传栏761期,墙报、黑板报1488期;翻印中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879份;为报社、电台供稿1849篇。这一年,全市群众揭发经济犯罪案件300多件,有131人投案自首。
  1983年,集中宣传了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两个决定”,培训宣传骨干13695人,编写各种宣传材料27万份,举办报告会、演讲会3778场次,广播讲座1077次,办宣传栏3614期,出黑板报14255期,出宣传车2105辆次,图片展览331场次,放幻灯987场次,设法制宣传站54处。司法机关还带着录音机和宣传材料深入偏僻山村上门宣传,使全市公民普遍受到了法制教育。
  1984年,围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编印宣传材料45万份,举办报告会448枣庄市志1755场,广播4074次,小型图片展览2896场次,放幻灯791场,办宣传栏1337期,出黑板报15106期,出宣传车1550辆次,发行法制报刊703398份,编、演文艺节目26个。市司法局还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举办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型展览,在市直部分厂矿企业和五区一县共18个单位巡回展出1057场次,观众达10万余人次。同年还组织劳教人员到市直20多个厂企单位,讲述自己的过去和改造成效,有10000多名青少年、青工和一般违法青少年的家长受到教育。
  1985年,为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市成立了普法领导机构,设立了办公室,制订了《五年普法规划》。全年培训普法教员4200名,法制宣传骨干19300名;建立农民法制夜校2253处;提供干部法律知识读本16000册,工人法律常识读本106000册,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20000册,普法辅导材料54000册;选择了161个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了普法试点。
  第二节法学教育枣庄市司法局1981年至1985年举办业务和文化培训班13期,培训干警698人次,其中法院系统220人次,检察系统81人次,司法行政系统397人次。每年完成150人次的培训任务。1983年5月举办的一期文化补习班,99名学员经过56天的学习培训,有21人考取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函授,13人考取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在职干部专修班,1人考取山东省委党校理论专修班。
  1984年,全市有232名司法管理干部,通过自学,取得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附设法律自修大学发给的合格证。1985年,公安系统有5人,司法行政系统有4人,检察系统有1人,被华东政法学院录取为函授生。
  1983年在滕县官桥镇试办农民法制夜校,受到省司法厅和国家司法部的重视,在全国推广。至1985年,全市农民法制夜校已发展到2253处。
  第二章人民调解第一节人民调解组织1951年,峄县各文镇陆续建立起调解组织107个,有调解人员603名。滕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夏季开始,在农村试点建调解组织。1952年,全县38个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设不脱产正副主任各1人,共有调解委员857人。1954年底,滕县有调解委员会127个,调解小组1个,调解委员5134人。到1956年,峄县有调解组织193个,调解人员918人;滕县有调解委员会59个,调解员1024人。1962年,法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农村生产大队中建立了1931个调解委员会,选出5804名调解人员。
  1967年至1972年,人民调解组织遭到破坏,人民调解工作停止。1973年,开始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到1980年,全市的调解委员会发展到3088个,调解小组2396个,调解人员32532人,其中村以上调解委员会2917个,调解小组2268个,街道厂矿调解委员会171个,调解小组128个。
  到1985年底,全市各乡、镇和千人以上的厂企单位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村民卷十六司法行政志449组、居民组、工区、车间建立了调解小组,基本形成了三级调解网。
  第二节调解组织管理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1984年,市司法局设立调解工作管理处,区、县司法局设立调解工作管理科,乡、镇、街道力、事处设司法助理员,负责领导管理各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对调委会进行一次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二至三天的培训,结合整训,评选先进调委会和先进调解员。区、县司法局每年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第三节调解活动枣庄市人民调解组织从解放初期建立后,广大调解人员在党的领导下,深入千家万户,在庭院、场边、炕头上为民排难解忧,化干戈为玉帛,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徐庄公社自1978年至1980年共发生纠纷2022件,全部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社,一般纠纷不上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增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全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1981年至1985年,共调解各类纠纷55067起,占受理数的%%,平均每年万余起。1983年调解的9725起纠纷,婚姻纠纷1577起,继承纠纷249起,赡抚纠纷482起,房屋、宅基纠纷1672起,债务纠纷145起,农田、山林、水利、农机,农具纠纷1013起,损害赔偿纠纷1209起,斗殴纠纷587起。通过及时调解,消除了隔阂,增强了团结,防止了273人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枣庄市针织厂青年女工李xx,家庭包办的婚姻未处理完毕,自己又找个对象,形成了三家多方的矛盾,家庭包办的本人不愿意,本人看中的家庭不愿意,两家男方都紧追不放。她左右为难,打算一死了之,便写了绝命书,离厂出走。车间调解小组发现后,立即外出寻找,在百里之外的滕县找到李后,进行教育安慰,表示一定帮她处理好婚姻问题。当天车间调解小组又赶到薛城,对她的父母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指出包办干涉婚姻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使其放弃了包办婚姻的主张,支持女儿婚姻自主,又与调解人员一起妥善解除了家庭包办的婚姻关系。避免了一场人命案的发生。
  民间大量纠纷,如果都到法院去处理,一是增加审判工作压力,影响重大案件的办理;二是群众遭受经济损失。一起纠纷最少涉及两个当事人,加上证人,全市每年一万余起纠纷,涉及四五万人往返法院,平均一周解决一起,将误工30多万个,加路费、住宿费、诉讼费,损失上百万元,法院判决就是纠纷解决了,“一世官司三世仇”,隔阂却难以消除。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酿成伤害、凶杀、自杀等严重后果。1979年1月至9月份,薛城区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引起非正常死亡90人。沙沟一个乡死亡21人,市国棉厂9个月自杀8人。到1985年底,人民调解工作已经由调解为主转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使纠纷发生率、自杀死亡率和因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案件大大下降。全市1980年发生纠纷21321起,1981年发生19131起,1982年发生12149起,1983年发生10309起,1984年发生9175起,1985年发生7610起,平均每年下降13%。纠纷调解率从1980年的70%提高到1985年的97%,平均每年提高5.4%.450枣庄市志枣庄市1981年至1985年各类纠纷调解情况统计表第四节调解纪实一场械斗的调解1963年,底阁公社运卜屯生产大队,土地连成一片。调整体制后,没有划清地界,麦收时,第六生产小队将第五生产小队的麦子割了3亩。当年秋收,第五生产小队将第六生产队的高梁砍了2亩多,两队发生了纠纷。第五小队长王保田和第六小队长孙茂启各自组织本队社员持械准备殴斗。双方严阵以待,在一触即发之际,调解主任张兴和立即赶到现场,首先对双方队长的错误做法进行严肃的批评,制止他们械斗,耐』合地对他们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终于使纠纷平息下来。接着调解主任就召集调解委员进行研究,找出原土地证进行测量划清地界,明确了地权,使双方干部都很满意,主动作了检讨,自动将多割的庄稼退还出来,从而避免一起伤害案的发生。
  一起人命案的调解始末1977年7月20日上午,滕县城头公社东寨子大队社员郭士永放羊,折断了堂叔郭敬兰家一棵杨树,婶子郭玉英看见,当场对郭士永提出批评,士永不服,二人就吵了起来,郭玉英去打郭士永被推开,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当天下午郭敬兰外出回来听说妻子与郭士永打架后,一怒之下,同二闺女就跑到郭士永家,打了郭士永一顿。因郭士永患过精神病,被郭敬兰父女痛打后,旧病复发。问题发生后,调解主任郭士朴积极靠上去做工作,劝郭敬兰不要与其打闹。郭士永精神病神志不清,郭敬兰全家顶卷十六司法行政志451上大门藏在家里。次日上午,郭玉英害怕郭士永精神病复发与他家纠缠不休,便服毒自杀。郭玉英死后,郭敬兰父子到处找郭士永算帐,扬言“非砸死他不可”,并将郭士永家中的家具全部砸光。为了避免再发生人命案,大队调解委员会将郭士永藏了起来。过了一天,郭家父子怒气不消继续寻找郭士永算帐,大队调委会又通过县公安局,把郭士永安排在收容站。当时郭士永的母亲不在家,家里17岁的妹妹郭士英看到家具被砸,自己恼怒,当天下午关门上吊自杀,幸被邻居发现抢救脱险,大队调委会又把她送到姐家。正在其姐家的母亲听说儿子惹出人命,也不敢回家了。
  郭士永在劝阻站过了七八天,病情越来越重。为了防止出现问题,调解会又去人把他领回来,安排在他姐姐家,三口人有家不敢归,愁困交加。其母认为长期在外也不是法,就主动登门赔礼道歉争取回家,但郭敬兰家不允,只好再回闺女家,每过一、二个月回家一次,打听郭敬兰家态度和大队调解结果。
  大队调解委员会虽然做了多次工作,由于郭敬兰把责任推到孩子身上,致使这起纠纷持续了三年一直调解不下。大队党支部书记和调解主任郭士朴主动到郭敬兰家对他们进行了法制宣传,讲明郭士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你们要砸死郭士永就要受到严厉制裁。
  郭敬兰说,我早就说叫他们回来,就是小孩不同意。在郭敬兰表态的情况下,又请给其儿子郭士其介绍对象的郭敬礼帮助工作。郭敬礼对士其讲:“你娘已经死了三年了,再闹下去,群众就不同情了,甚至给你介绍的对象都有散的可能。”经过谈心教育,郭士其表示今后不再同郭士永家打闹了。一切工作做好后,大队调委会派人到东沙河公社万庄把郭士永娘仁接回家,并邀请双方亲友参加,在郭敬兰家开了团结会,郭士永向郭敬兰赔礼道歉。通过团结会,两家火消气散。为防止会后有反复,调委会建议大队批准给郭士永家调了宅基,调了队,两家各向调委会写了保证书。春节后两家互请老人吃酒饭,郭士永的姐姐还买东西去看郭敬兰,两家又重新建立了团结和睦的关系。
  破镜重圆齐村区崖头大队社员陈立云与朱金兰于1975年结婚,婚后与其哥陈立祥三人共同生活。关系尚好。不久陈立云到齐村区煤矿干亦工亦农,不常回家居住。1976年夏陈立祥在某日晚突然将弟媳门锁上,声言屋内有男人,经搜查,屋内没有男人,于是女方哭闹不止,要寻死上吊。次日将陈立云叫回,陈对其兄之言半信半疑,经调解主任杜传文多次调解,虽停止了吵闹,但陈立云对其妻仍有介意,经常夜间回家探视。
  1977年7月一天黑夜,陈回家时好象看到有一男人从院内跑出,便进屋对妻子进行威逼毒打。第二天女方返回娘家,提出离婚。
  女方母亲本来就嫌陈家贫穷,听女儿诉说,索性将女儿收留家中,支持女儿的要求。陈多次登门赔情,母女拒不相见。调解委员杜传文四次到女方家,在女方大队干部的协助下,杜传文及陈家长辈为陈立云承担了责任,对朱母提出的今后不许男方说女儿坏话,更不允许打骂等意见,都一一作了答复。朱母觉得无话可说,叫女儿返回。
  女方返回的当晚杜传文又帮助他们开了家庭谈心会,各自述说了心里话,陈立云当场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改正。朱母不放心,不久又去看望,杜传文听说又去安慰,朱母喜悦而归,从此夫妻和睦。群众高兴地说:“从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调解员就能解决家务事。” 一场寡妇改嫁的风波1963年贺窑公社薛庄大队寡妇孙xx与社员张xx准备结婚。孙姓以本族人多势众进行干涉,与张姓发生持械斗殴。张xx为自己惹了事要上吊寻死。调解主任王光胜得知后,随即召开了452枣庄市志调解委员会议,学习了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明确了寡妇改嫁是合法的,应该支持,干涉是违法的。然后,分工进行调解。四个调解委员分头去做群众工作,有的去找两姓带头人去做工作。王光胜去做寡妇公婆的工作,经过五六次反复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思想通了,群众思想通了,老人表示不干涉了。王光胜亲自带领张xx、孙xx到公社进行结婚登记,结成夫妻。
  支持移风易俗女娶男1978年3月8日,滕县东沙河公社阎吉山大队女青年刘西爱娶公社运输队的张爱民。婚后第二天刘西爱遭到叔兄刘西河的谩骂、毒打。原来刘西爱姊妹六个无兄弟,她为了赡养父母,决心娶男。叔兄原想过继,占其家产,没料到西爱女娶男,便到处找岔闹事。张爱民不论干活,还是领东西,甚至走在路上也经常遭到刘西河的谩骂。刘西河还扬言:“我看你张爱民在阎吉山能过多久,早晚叫你知道我的厉害。”使张爱民无法生活下去。爱民动员西爱回原籍,西爱不同意,爱民流着眼泪回了老家。张爱民走后调解委员会研究了这件事的发生,认为移风易俗女娶男我们应该支持,决定派人去男方家把张爱民接回。张回来后,调解人员严肃批评了刘西河利用族门势力,无理干涉他人婚姻的严重错误。通过教育,刘西河认识到对不起叔妹,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向调解委员会写了检查,作了检讨,向爱民夫妻俩赔礼道歉。小两口对调解人员感激不尽。
  第三章公证第一节公证机构1980年以前,枣庄市没有专门公证机构,不办理民间公证和经济公证,只办理涉外公证。1962年以前,枣庄市的涉外公证由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1962年至1980年10月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1980年12月枣庄市公证处成立,全市的涉外公证工作由枣庄市公证处办理。民间公证、经济公证由区、县公证处按管辖范围办理。市、区、县公证处均属同级司法局领导和管理。
  市公证处负责全市公证业务指导。
  第二节民间公证398件,1985年办理967件。1985年枣庄市7个公证处共受理公证申请1033件,经审查有64件不符合“真实”、“合法”、“可行”的原则而拒绝出证。符合原则而予以办理出证的967件,其中收养子女10件,确认继承权1件,遗嘱4件,房屋买卖93件,房屋租赁51件,房屋搬迁68件,分家折产3件,确认产权41件,协议书10件,委托书8件,赠与1件,证明书18件,签字印鉴8件,执行许可证明1件,宅基地使用权529件,其他121件。
  第三节经济公证枣庄市办理民间公证始于1981年的市、区、县7个公证处建立。市、区、县7个公证处1981年办理民间公证54件,1982年办理454件,1983年办理1071件,1984年办理1981年4月7日,枣庄市公证处办理的“枣庄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与枣庄市建筑工程公司冷库建筑合同”是枣庄市第一件经济公证。全市7个公证处1981年办理经济公证23件,1982年办理3318件,1983年办理2215件,1984年办理5475件,1985年办理卷+六司法行政志4534531件。经济公证种类由1982年的两种发展到1985年的18种。
  第四节涉外公证1962年以前枣庄市的涉外公证由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1962年至1980年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1981年由枣庄市公证处办理。枣庄市公证处1981年办理涉外公证1件,1982年办理6件,1983年办理6件,1984年办理6件。1985年办理的涉,外公证,有出生证明3件,学历证明1件,亲属关系证明3件。涉及美国3件,法国1件,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3件。属定居1件,探「亲3件,公费学习1件,自费学习2件。1985年,接待涉外公证来访群众800人次。
  第四章律师第一节律师机构、队伍有律师,由政法干部担任刑事辩护。1958年刑事辩护中止。1980年10月,枣庄市重建建国前,枣庄市没有律师机构和律师工作者。1956年滕县试建法律顾问处,这是枣庄市最早出现的律师机构,属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承担滕县、微山、峄县3个县的律师业务。当时由滕县人民政府任命了一名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任命了一名律师,峄县人民法院选调了一名律师工作者共3人,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接待、代书、答询等律师业务。1958年6月,山东省司法厅通知撤销滕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停止。1980年,枣庄市法律顾问处建立,有律师工作者7人。至1985年底,枣庄市和五区一县共7个法律顾问处,共有专职律师35人,兼职律师53人,特邀律师6人。
  经山东省律师协会审查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专职律师取得律饰职称的有24人,兼职律师取得律师职称的有12人,特邀律师取得律师职称的有3人。
  第二节刑事辩护枣庄市的刑事辩护始于1956年。是年滕县法律顾问处有3人,有1名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每月要力'10起辩护案件。峄县没法律顾问机构,5个法律顾问处1981年参与刑事案件辩护121件,1982年达到181件。
  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强调“从重从快”,一度忽视办案程序,刑事辩护受到影响,办案数量下降到122件。
  1984年,由于树立贯彻严格履行法制的指导思想,刑事辩护案件又增加到158件。1985年,全市法律顾问处增加到7个,刑事辩护案件达184件。1983年到1985年全市办理464件刑事辩护案件,从轻和减轻刑罚的111件,改变定性的28件,无罪释放的8件。
  、第三节刑事自诉代理全市刑事案件多为公讼,自诉较少。到1985年,全市7个法律顾问处办理刑事自诉代理案件58件。如薛城区临城镇居民王新民向被告人王兆强索要350元欠款,被告蛮不讲理,杜绝归还,引起殴斗。被告手持刺刀将原告手指刺伤,棉衣、毛衣、秋衣刺透,脸部·受伤,嘴角刺裂深度达皮下5公分。原告月余治愈,花医疗费25.59元,影响饭店经营收入210元。原告人请求市法律顾问处为其代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454枣庄市志失和归还全部欠款。律师工作者李怀玉代理此案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确认被告人犯有伤害罪。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表示接受处罚和赔偿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当审判长向当事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愿望时,代理律师考虑到原告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如果判决解决此案,影响深远,怨仇将延续几代,于是趁休庭之机,对原、被告分别谈话,以情以理讲明利害,教育息诉和解,以利和睦相处。通过耐心工作,原告撤诉,被告深受感动,当场赔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审判长当庭宣布释放被告,旁听群众热烈鼓掌称赞。
  损失312.19万元。
  第五节常年法律顾问第四节民事代理、非诉讼事件代理民事代理枣庄市民事代理始于1956年,中止于1958年,1981年重新恢复。1983年至1985年民事代理发展较快。不仅代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的诉讼,也代理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诉讼;不仅代理一般民事案件,也代理经济案件。滕县柴胡店镇刘村刘庆珍等15户水果专业户,到广西南宁市出售梨子,发生经济纠纷,被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告到当地法院。
  滕县法律顾问处全权代理应诉。经过调查和庭审辩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反诉,获得了胜利的判决,为刘庆珍等追回了全部欠款12789元,维护了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事件代理枣庄市律师担任非诉讼事件代理人,参与仲裁和调解活动始于1981年。全市7个法律顾问处,1981年代理非诉讼事件9件,1982年代理16件,1983年代理57件,1984年代理74件,1985年代理131件。1985年代理的131起非诉讼事件,为国家、集体、个体户等当事人避免各种经济1982年枣庄市人民医院聘请枣庄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潘正友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是枣庄市第一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年内,接受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3件,维护了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1983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发展到9个。枣庄煤矿1983年7月聘请枣庄市法律顾问处律师秦咸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该矿索回了欠款10万元,制止了附近村民随意越墙扒煤的行为,安定了生产秩序。滕县法律顾问处为滕县北关建筑队代理了一起经济案件,避免了87944元的经济损失,事后北关建筑队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从1984年起,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越来越多,法律顾问点发展到59处。1985年,全市法律顾问点增加到114处,为聘请单位办理法律事务1068件,审查草拟合同681件,避免经济损失526.1万元。
  第六节代书、接待、答询代书建国前,代书专指代写诉状。建国后,律师代书包括刑、民诉状,答辩状,上诉书,申诉书,协议书,合同书等。从1956年滕县法律顾问处建立开始,每月代书最多40件。1958年滕县法律顾问处解体,代书停止。1980年10月枣庄市重新恢复法律顾问机构,1981年1月开始承担代书。到1985年底,共为当事人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140件,其中枣庄市法律顾问处代书338件,五区一县法律顾问处代书1802件。全市1981年代书93件,1982年代书161件,1983年代书448件,1984年代书637件,1985年代书801件。
  接待从1956年滕县法律顾问处建立开始,每月接待群众最高300人次。每月初卷十六司法行政志455一、十五陪同县长接待群众,解答有关法律事宜。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接待,到1985年底,市、区、县7个法律顾问处共接待来访群众14992人次,其中,1981年2125人次,1982年2482人次,1983年3568人次,1984年3333人次,1985年3424人次。市法律顾问处1981年接待来访群众937人次,1982年1306人次,1983年2010人次,1984年1734人次,1985年1259人次。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开始,来访者最多。
  答询市、区、县7个法律顾问处1981年至1985年答询11061人次,1981年1508人次,1982年2424人次,1983年1355人次,1984年2566人次,1985年3208人次。其中市法律顾问处1981年答询937人次,1982年1306人次,1983年819人次,1984年1168人次,1985年504人次,五年共答询4734人次。
  1985年全市法律顾问处通过代书、接待、答询调解各种纠纷44起,其中夫妻纠纷14起,财产纠纷28起,其他2起。
  第七节律师收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代理、民事代理、代书等都合理收费。经济特殊困难者免费。接待、答询免费。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最少720元,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代理、民事代理10元至20元,经济案件代理按比数收取,代书3元至5元。
  第八节律师业务纪实一、1984年9月7日,滕县柴胡店镇刘村15户水果专业户,集中梨子972筐,委托刘庆珍等四人发往广西南宁市。货到当日出售百余筐,余870筐被新城区铸件厂看中,要求全部买下,当面议定每斤二角一分,合计12789元。同时商定,货从车站自运到厂即付款,并当场验了货,抽件过了磅。可是,货运到厂后,购方对付款问题却多方搪塞,迟迟不付。数日后,梨子价格下跌,购方看到获利已成泡影便一反常态,说“销多少梨付多少款”。刘庆珍等人不依。时隔五日,购方却借口以“样品不符,数量不足”等词,控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
  刘庆珍等人销售梨子,货款未获,反而在千里之外的异乡当了被告,只得返回请律师代理。滕县法律顾问处决定接受委托。他们在诉讼代理中,根据有关政策条例进行反诉和辩驳,并提出了反诉的请求事项:应立即归还欠款12789元,偿付违约金862元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725.80元。后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欠被告刘庆珍梨子货款12789元,应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78元,由原告负担。刘庆珍等人接到判决后,再三对法律顾问处感谢。
  二、1984年8月,滕县北关建筑队接到济南铁路局基层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充州铁路机务段指控:“滕县火车站从1976年起,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滕北建筑队20余项建筑工程,八年中,滕建队以少报多,降低标准,以次顶好,提高料差等手段,非法攫取工程费8.7944万元,要求依法索回非法所得。”滕县北关建筑队请求律师代理应诉。
  滕县法律顾问处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辩驳。经多次开庭审理,诉、争一年有余,被诉方滕建队胜诉后,深深感谢律师,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
  456枣庄市志第五章劳动改造第一节劳改机构干部113人,工人225人。
  1951年7月,峄县劳改队、滕县劳改队建立。劳改队隶属县公安局领导管理,负责收押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犯人主要从事煤矿、蔬菜、农业和榨油等生产劳动。同年,济宁专署公安处建立了两个专属劳改队,一个设在薛城镇铁路西侧,犯人主要从事炼焦、机械、农场和生产砖瓦等劳动,对外名称为“薛城生建炼焦厂”;一个设在滕县西关济一滕公路南侧,犯人主要从事炼焦和生产砖瓦等劳动,对外先后称为“滕县生建炼焦厂”、“滕县生建砖瓦厂”、“滕县生建化肥厂”等。
  1952年4月,峄县和滕县两个县属劳改队撤销。
  1962年,专属滕县劳改队改为省属“五0四劳改队”,薛城劳改队改为“五0五劳改队,,。
  1970年,滕县劳改队和薛城劳改队分别改为“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团”和“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团”。
  1983年,滕县武所屯煤矿改为省属劳改单位。
  1984年2月,枣庄市建立劳改支队,以原枣庄市刘岭铁矿为劳动改造场所。同年11月2日,枣庄市劳改支队迁往滕县木石镇魏庄,接收枣庄矿务局魏庄煤矿为劳动改造场所,负责收押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
  到1985年底共收押犯人489名,管理人员有第二节收押犯人管理教育劳改队收押犯人,要经过一个月的入监教育,促其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老实改造。
  编入大队后,实行“三八制”管理,即8小时劳动,8小时休息,8小时学习。
  对犯人实行“强迫劳动与人道主义相结合”,不打骂虐待,保证吃饱、穿暖、睡足,有病得到治疗。1984年犯人每月伙食费14.50元,1985年21元。从事掘进、采煤的犯人,伙食费每月26元。节、假日增加伙食费,改善生活。另外,每月发3元零用钱。从事劳动的犯人,统一着劳动服,每人每月可获奖金8至12元,最高月份能获40元。对于家庭困难,缺少棉衣、棉被的犯人,发给棉衣、棉被。每个犯人一个木板炕,一床苫子,一令席子,一套铺盖。狱内设卫生所,负责医疗、保健。犯人有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
  每个大队配给一部彩色电视机,犯人每天都可看到电视节目,每月统一组织看电影一次。每年春节期间,编演文艺节目,活跃文化生活。
  对犯人实行月考、季评、年总评等考核。
  在1985年的总评中,受到各种奖励的占33%。其中减刑的17人,假释5人,记功45人,大会表扬76人,批准回家探亲的15人。
  在刑满释放的65人中,经考查未发现重新犯罪,思想改造合格率达100%.卷十六司法行政志457第六章劳动教养第一节劳教机构邹坞劳教所建于1958年,是枣庄市境内最早的劳教机构,所址在薛城区邹坞镇西陈郝村,属于济宁专署薛城劳改队领导和管理,有教养人员1000名,主要从事陶瓷、耐火砖生产。1963年该劳教所撤销,劳教人员调往韩庄劳改队从事挖掘运河劳动。
  枣庄市劳动教养所建于1980年3月,由枣庄市公安局领导管理。1983年7月2日由枣庄市公安局移交枣庄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至1985年底,全所共有干警和职工101人,劳教人员达450人。
  第二节劳教人员管理新收劳教人员,一律经过20天至30天的入所学习,进行形势、法制、所规等教育,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牢记“五要”、“十不准”等各项制度后编入大队,执行劳动、休息、学习“三八”制管理。
  编入大队后,每周6天劳动,每天劳动8小时。除干警对其管理外,还有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班长任主任,设学习、劳动、纪律、生活卫生委员,协助管教干警负责每天的百分考核。百分考核的内容是:每天学习20分,劳动40分,纪律30分、卫生10分,每天一汇报,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评比,半年一总结,年终鉴定。一个月满分者减劳教2天,第二个月满分者减劳教3天,累计到12月份,全年满分者减劳教3个月,间断一个月,从头算起。违犯者按项扣分,扣100分算一天,即延长劳教一天。大队奖罚权每年为3000分,劳教所奖罚权每年为9000分,超过者报市批准。
  对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实行文明管理。
  劳教人员有通信自由,对他们不进行邮检;每月允许亲属接见两次,星期二、五为接见日。
  劳教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者,经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评议,每月可以探家一次,一至两天。
  对劳教人员不打骂虐待,保证吃饱、穿暖、睡足,有病及时治疗。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人员,每月生活费16元,粮食45斤;从事并下劳动者生活费25元、粮食54斤;节、假日另加伙食费,改善生活。另外,每月发津贴费6元,班长发给8元。从事劳动的人员,统一发劳保服、劳保鞋、安全帽和毛巾、肥皂等。
  劳教所和大队部设有卫生室,负责医疗和卫生保健。劳教人员有病都能得到及时治疗,如有重病,可到市立医院就诊。
  劳教期满出所者,都要经过10天至巧天的学习,进行形势、法制、人生观、道德、思想、前途、纪律等教育。出所前,均与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联系,由单位、亲属或监护人领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登记后,再领回家。
  第三节劳教人员教育市劳教所建所初期,采取上大课形式,进行单一政治教育。1983年开始,分为扫盲、小学、初中、政治4个班级,分别上课。1985年新建和腾出教室14间,配备桌、凳85套。
  一个扫盲班42人,两个小学班127人,两个初中班87人,两个政治班127人。每周每人听课14个小时。文化、技术教育课占60%,政治、法制教育占40%.4万8枣庄市志第四节劳教人员劳动生产劳教人员经过入所教育编入大队后,每周劳动6天,每天劳动8小时,以体力劳动为主,辅以简单的机械操作,如进行电动绞车、电动溜子、压风机、轧瓦机等操作。个别项目是作坊式的生产,主要生产焦宝石、铝矾土、硅酸铝耐火纤维、轧瓦等。熟焦宝石畅销上海、南昌、景德镇、宜兴、常熟、烟台等地。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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