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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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0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审判程序、制度
分类号: D915.2
页数: 5
页码: 500-504
摘要: 清末,滕县和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权,实行“四级三审”制。
关键词: 审判程序 审判制度

内容

清末,滕县和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县知事兼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权,实行“四级三审”制。
  国民党政府初建时,司法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民国法院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侦查后提起公诉。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在开庭前10天通知检察官按时出庭公诉,律师到庭辩护,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按时出庭听候审理。开庭审理中,如事实清楚,当庭宣判,事实不清楚,休庭再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期为10天。上诉法院为山东省高等法院济宁分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实行推事一人独立行使。
  1948年至1949年,峄县、滕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相继建立。当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实行公审、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承办人员独任审判。有文化的审判人员,自审自记,亲自提押犯人;审判人员可以配书记员记录。
  定罪量刑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可达20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院长可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需填报审批表,报县委审批。行署司法机关复核专署判处5年以上徒刑案件,专署司法机关复核县司法科判处1年以上不满5年徒刑案件。县司法科判处1年以下徒刑不用复核,即可执行。死刑判决须送行署复核并呈省长批准。后权力又放给行署,复440枣庄市志核后即可执行。凡应送请复核之判决必须经复核批准后方能执行。复核认为原判不当可改判或发还更审。1949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县司法科为第一审,专署司法机关为第二审,行署司法机关为终审。1951年5月实行“三级二审制”。
  建国初期的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发扬了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对案件不管是口头还是用状纸起诉的,一律受理。1952年司法改革后,克服了旧法观点,纠正了坐堂办理的现象,开展了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当时群众文化水平低,不会写诉状的多,法院有专人为代写诉状,并采取诉讼不收费的办法。
  1956年以后,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逐步完善。凡有明确的原、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均立案审理。当事人有诉状的按诉状审理,口诉的由审判员录其口诉,代为诉状。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有生理缺陷的,由其近亲属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诉讼。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坚持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案件受理后,承力、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要求,首先开展调查研究,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凡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判决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情复杂的组成合议庭审理。
  建国初,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均为20天,后来又改为10天。刑、民案件原、被告对一、二审机关的判决均有上诉权。土改和镇反法庭判处的案件,被告无上诉权。公安公诉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可抗告。
  1955年10月至1957年,刑事审判全面贯彻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上诉等程序制度。开庭前,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
  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凡重大复杂的案件均采取合议制,由院长、庭长或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由两个经过选举或邀请的群众代表连同审判长三人组成合议庭。对一般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则采取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在开庭审理前,将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起诉的内容告诉被告,让被告准备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护的理由。在开庭审理时,首先宣布被告人有陈述、辩护、提供新的证人、证物和要求律师或亲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宣判后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未有诉讼能力的被告人,法院还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从1955年底开始,对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准予上诉。
  在量刑的掌握上,1年至3年徒刑由合议庭决定;3年以上,5年以内徒刑,合议庭提出意见,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以及少数民族、高级知识分子、脱产干部等的处刑和无把握的案件等,均由合议庭提出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经同级党委批准。
  1957年至1958年,相继开展了“整风”、“反右”、“大跃进”运动,正常的审判程序制度被打破,实施了所谓“五无”,即无错案、无冤案、无违法审判、无积案、无漏案,提出了“大案不过七,一般案件不过三”、“苦战七昼夜,破案五千件”等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口号。审判人员与公安、检察人员的工作方法是:“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共同进行就地侦查,卷十五审判志441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就地组织群众对犯罪分子鸣放辩论和斗争,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员写三书”的做法。律师制度受到批判,无律师为被告辩护,被告大都由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采取了就地审判就地邀请的办法。根据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刑事案件除管制案件外,轻、重刑以至死刑案件的决定权完全由县委、市委控制,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成为一种规定程序。
  1961年检查总结了公检法三部门混合办案一杆子插到底,忽视程序制度规定,影响办案质量的做法,某些审判程序制度逐步有所恢复。
  1967年人民法院机构被撤销,刑、民审判工作由公检法军管会负责。审判程序制度,按军管的办法实施,侦查、批捕、预审、起诉和审判,均在军管会内完成。
  军管会内有审判组,审判人员阅卷后,独任审判,无陪审、无辩护。审理终结,审判人员提出量刑意见,向军管会(组)汇报。任何案件都不公开审判。区、县军管组有权批准5年以下徒刑,5年以上报市军管会。市军管会有权批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报市党的核心小组审批。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办公。由于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不实行公审、陪审和辩护。
  各区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权限在5年以下,滕县法院权限在10年以下。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10年以下徒刑的案件时,区、县法院提出意见,报区、县委批示后,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民事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各区县人民法院都有判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察的自诉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在对案件的审判时,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的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程序。公开审判作为审判程序的重心。除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他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凡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开庭前都做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是开庭前7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专为其指定辩护人;三是公诉案件将开庭时间、地点于3日前通知检察机关;四是3日前将传票或者通知书送达辩护人、证人,鉴定人按时出庭;五是开庭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如果被告人不申请回避,审判长即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其顺序是: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论,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论终结后,合议庭通过评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判决。
  凡当庭宣告判决的,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定期宣告判决的,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由于严格执行了《刑诉法》,贯彻了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程序制度,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而且审结的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后,民事审442枣庄市志判程序制度完全按《民诉法》规定执行。受理的案件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原告与本案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是起诉内容属本院管辖,又属本院受理的范围。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均不予受理。
  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无论是诉状或者是口头起诉,都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在7日内说明理由,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调解仍然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调解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其形式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有合议庭主持,重点在就地进行,也在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凡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凡调解不成,应当公开审理的,都在开庭之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案情简单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论采取哪种程序,都保证当事人的陈述、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实行收费,始于1981年,到1985年后根据案情进行收费。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制度、法律文书,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办理,实行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
  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兮共安全的案件,其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了审判,基本上是当天送达,第二天就开庭审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由《刑诉法》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罪犯被判处死刑的,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4年7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期内不能审结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一个月。
  1954年,滕县通过各区选民选出人民陪审员266名。县法院通过召开会议的方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训练。1955年县人民法院采取固定轮值和临时邀请相结合的方法,让人民陪审员开始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1954年滕县陪审员为266人,1956年为300人,1958年为200人,1963年为171人,其中妇女名额占15%。每届新的陪审员选出后,法院都集中一次训练。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务时,与法院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1955年5月,峄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枣庄镇第一次试行公审,临时邀请了邮电局局长和十区妇联主任为人民陪审员。同年9月,在一、十两个区选出人民陪审员20名,至11月有12名陪审员参加了陪审,陪审案件20件。陪审员在陪审期间,法院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人民陪审员对提高审判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如:被告马xx一贯诈骗,数次审问不供,陪审员刘建才系当地人,了解该犯的情况,多次对他进行教育启发,马犯终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又如:在评议对惯窃犯华xx的量刑时,陪审员提议,该犯屡教不改,群众非常愤恨,应加严惩。陪审员说出了群众意见,使判决更好地体现了法律,反映了群众意见。
  卷十五审判志4431956年,峄县陪审员发展至30名,陪审员制度执行得比较正常。1957年峄县人民法院根据全县刑民案件的收结情况,发出了“关于选举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意见”,全县选举出166名陪审员。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由于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陪审制度废止,人民陪审员被迫停止执行陪审任务。
  1961年,陪审制度又开始恢复。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就地审判、就地邀请陪审员办法。
  法院审判时,邀请附近地区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对于人民陪审员不健全的地区,临时邀请历史清楚,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公民参加陪审。
  文化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被破除。
  1980年,全面实施“两法”,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每个人民陪审员一年到法院参加陪审10天。选出的人民陪审员由区、县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除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陪审。1983年8月“严打”开始,为适应依法“从重从快”的形势,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已为数很少。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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