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枣庄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180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499-500
摘要: 1949年4月至1980年3月,枣庄市及县(区)人民法院未设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由工商部门处理。
关键词: 民事案件 审判 经济纠纷

内容

1949年4月至1980年3月,枣庄市及县(区)人民法院未设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按债务或买卖纠纷收案处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由工商部门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相继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从1980年至198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181件,审结2088件,其中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2068件,占整个经济纠纷案件的99%0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1985年,全市审结的1863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经调解无效判决的只有4起,调解的占99.7%。浙江省洞县手工业局诉枣庄市齐村畜牧办公室拒付货款案,被告以鱼粉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为了验证鱼粉质量,法院特邀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对鱼粉抽样化验。经鉴定证明鱼粉质量比规定含沙量标准偏高,为此法院判定将鱼粉一等价降为二等价。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法院办案有理有据。经调解达成协议。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还重视经济纠纷案件调解后的回访执行工作。枣庄市水利局机修厂诉枣庄市一轻局坊上造纸厂的债务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还款期满后,在回访时发现被告没有按约付款,并谎称无偿还能力。
  经查被告在银行确有存款,对此,法院通过银行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划拨,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结合审判活动,全市两级法院仅1985年就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00多条。滕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时,没有对经营人作全面了解,有马虎从事现象,即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对私人经营没有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经营执照。
  台儿庄区法院在审理鱼台县二轻局供销公司诉台儿庄林工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发现林工商公司聘用人员制度混乱。该公司聘用的采购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草上飞”人物,无确切地址,有的不用真实姓名。该公司在这些人中任命的一批经理,办事处设立了若干个,他们把公章、空白合同随身带,有的到处流窜,披着签定合同的合法外衣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致使鱼台县二轻局供销公司14.5万元购货款长达两年无处查找。法院为该公司追回13万元,其余款被驻枣办事处一采购员贪污。为此,台儿庄区法院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后,区委当即决定对全区各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取缔了几个“皮包公司”,关闭了林工商驻枣庄的几个办事处,解雇了一批“草上飞”采购员,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同时,区检察院根据区法院的司法建议,对其中少数人进行立案侦察,并将一名贪污万元以上的采购员逮捕归案。

知识出处

枣庄市志

《枣庄市志》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连绵延续经久不衰。明、清至民国,枣庄市今辖区原膝县、峄县所修志书达20种之多。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旧志体例多因袭相沿,内容杂芜俱陈,但所载地方史料,仍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不失为重要文化遗产。”一为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使绵延数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枣庄市人民政府于80年代初建立了新的修志机构,开始组织编修新方志。1985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史志办公室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枣庄市志》的编幕要求,开始商定市志各分志篇目。编写篇目的拟定,指导和促进了入志资料的搜集;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又充实、调整、完善了各分志的篇目。从分志篇目初定起,广大修志人员查档案,阅典籍,录口碑,广征博采,历时三载,搜集文字资料数以千万计,和大量图片、实物。经过对资料考证、筛选,全面开始分志编幕。市志各分志初稿草成以后,市直各部门分别组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同志等各方面知情人士,反复进行了资料核实和志稿审定。在分志成稿的基础上,市史志办公室总幕合成((冬庄市志》稿,最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幕委员审定出版。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