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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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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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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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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地方行政机关兼领司法职权。清宣统二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民国15年,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
287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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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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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民国15年,正宁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25年,改称县司法处。
288
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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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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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民国中期前,境内刑事案件由地方官办理。审理的 “命案件数 ”中,“新收 ”、“已获犯 ”、“未结 ”各1件;“盗窃案件数 ”中,“旧管 ”、“未获犯 ”、“未结 ”各3件。有 “军罪 ”犯4人、“流罪 ”1人。
289
第三节 民事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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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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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清宣统二年,县域审理的34件民事案件分类为:“婚姻 ”3件,“继嗣 ”1件,“田宅 ”10件,“钱债 ”11件,“物产 ”1件,“杂案 ”8件。
290
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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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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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80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起,全部审结,惩处罪犯9人。1984至1986年,加强经济审判工作,3年中共审结较大的经济合同、债务借贷纠纷等案件50多件。
291
第五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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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1988年9月,建立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同时执行审结案件448件,执行率80%,执行现金36.5万元,实物540件。
292
第六节 告诉申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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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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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在县法院和5个基层,法庭配备专职或兼职接待人员,实行分级负责制,使法院的申诉、信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
293
第七节 案件复查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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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文革 ”结束后,县法院于1978年对 “文革 ”期间审理的283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免刑和宣告无罪的共168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9.4%,维持原判的115件,占40.6%。
294
第八节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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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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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人民陪审员,每乡2至3人,全县共选出135人。
295
第九节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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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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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清乾隆二十四年(1795)六月,县民焦光聚偕子焦大成下地劳作,并驱牛放牧,因失于照看,以致牛践踏了李万寿地里的荞麦。李万寿为此偕子李小朝找焦光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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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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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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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古代,县域实行封建专制 “政刑合一 ”的司法制度,由县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权。清代前即有监狱。清宣统二年,县有狱官(正七品)、管狱官(未入流)各1人。县衙有刑书、贴书、代书、仵作各1员,并聘刑名、学生刑名1员。有监狱1处、狱舍9间。
297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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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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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县司法局1980年9月设,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编制8人。1984年8月,内设人秘、宣传、调解3个股。2002年6月,进行机构改革,确定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3人,其中局机关编制13人,配备领导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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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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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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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28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布后,新正县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制裁,废除纳妾和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男女结婚实行双方到政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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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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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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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县境内,民事案件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负责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民众纠纷和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刑事案件包括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以及伤害、盗窃、侵占、诈欺背信、毁弃破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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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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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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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正文
在封建社会,正宁民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均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司法机关,但被民间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清末至民国初期,私证事务日渐增多,出现专业书写契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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