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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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157-158
摘要: 民国15年,正宁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25年,改称县司法处。
关键词: 审判 审判机构

内容

民国15年(1926),正宁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25年(1936),改称县司法处。次年,有审判员、主任书记官各1人,法警4人。38年(1949)1月,有司法处员9人、警5人、役1人。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4年(1935),新正县未设审判机关,土豪、劣绅、反革命案件由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队办理。次年,新正县苏维埃政府下设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书记员。26年(1937)改称裁判处。29年(1940),新正县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等5人组成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31年(1942)1月,成立新正县法院,编制8人,设院长(兼庭长)、看守长、推事(取消原有的检查员,由推事兼行检查员职务,即检查与审判合一)各1人,书记员2人,杂务人员3人,受理第一审案件。县长郭存信兼院长。同年,县属各区由3至5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乡设1名仲裁员,调解处理部分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次年4月,新正县地方法院改称司法处,裁判员改称审判员。同年,撤销县审判委员会,重大案件由县政府讨论决定,区、乡仲裁员亦被取消。37年(1948)9月,恢复县审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农会主任、保安科长、裁判员等5人组成。38年(1949)7月,新正县地方法院改称正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县长兼院长,并设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看守员(3至5人),法警临时从县警备队抽调。1958年,县域并入宁县,正宁县人民法院撤销,1962年1月恢复。“文革 ”中的1967年3月,以县 “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 ”取代县法院、公安、检察机关。1968年1月起,与县公安、检察机关同被军事管制,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宁县革命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3月,改称 “正宁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3年3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并先后,建立宫河、湫头、永正3个人民法庭。1980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次年,建立山河、榆林子人民法庭,同时撤销永正人民法庭。1982年,正宁林业总场下设正宁林区人民法庭,有人员3人。次年,建立永和人民法庭。1988年9月,建立行政审判庭,设执行庭和告诉申诉庭。1995年,建立西坡人民法庭。1996年,建立司法警察大队。2000年,撤销山河、西坡人民法庭,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告诉申诉庭为立案庭。2004年,撤销法律政策研究室,建立审判监督庭、政工科,成立执行局。至2006年底,县法院内设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政工科、信访室等12个部门。下设榆林子、宫河、永和、湫头4个人民法庭。全系统编制70人,实有66人,其中法官37人,书记员15人,法警6人,其他行政后勤人员8人。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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