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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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79
颗粒名称: 第三十九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4
页码: 157-170
摘要: 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地方行政机关兼领司法职权。清宣统二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民国15年,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
关键词: 审理 审判

内容

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地方行政机关兼领司法职权。清宣统二年(1910),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民国15年(1926),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民主革命时期,新正县司法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建立和发展,先后建立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地方法院、司法处,负责审判辖区内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新中国成立初期,审判机关在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迈出新的步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审判机构不断创新审判理念,以促进和谐发展为要务,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保驾护航。
  第一节机构民国15年(1926),正宁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25年(1936),改称县司法处。次年,有审判员、主任书记官各1人,法警4人。38年(1949)1月,有司法处员9人、警5人、役1人。
  革命根据地时期,民国24年(1935),新正县未设审判机关,土豪、劣绅、反革命案件由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队办理。次年,新正县苏维埃政府下设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书记员。26年(1937)改称裁判处。29年(1940),新正县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等5人组成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31年(1942)1月,成立新正县法院,编制8人,设院长(兼庭长)、看守长、推事(取消原有的检查员,由推事兼行检查员职务,即检查与审判合一)各1人,书记员2人,杂务人员3人,受理第一审案件。县长郭存信兼院长。同年,县属各区由3至5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乡设1名仲裁员,调解处理部分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次年4月,新正县地方法院改称司法处,裁判员改称审判员。同年,撤销县审判委员会,重大案件由县政府讨论决定,区、乡仲裁员亦被取消。37年(1948)9月,恢复县审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农会主任、保安科长、裁判员等5人组成。38年(1949)7月,新正县地方法院改称正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县长兼院长,并设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看守员(3至5人),法警临时从县警备队抽调。1958年,县域并入宁县,正宁县人民法院撤销,1962年1月恢复。“文革 ”中的1967年3月,以县 “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 ”取代县法院、公安、检察机关。1968年1月起,与县公安、检察机关同被军事管制,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宁县革命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3月,改称 “正宁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3年3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并先后,建立宫河、湫头、永正3个人民法庭。1980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次年,建立山河、榆林子人民法庭,同时撤销永正人民法庭。1982年,正宁林业总场下设正宁林区人民法庭,有人员3人。次年,建立永和人民法庭。1988年9月,建立行政审判庭,设执行庭和告诉申诉庭。1995年,建立西坡人民法庭。1996年,建立司法警察大队。2000年,撤销山河、西坡人民法庭,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告诉申诉庭为立案庭。2004年,撤销法律政策研究室,建立审判监督庭、政工科,成立执行局。至2006年底,县法院内设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组、政工科、信访室等12个部门。下设榆林子、宫河、永和、湫头4个人民法庭。全系统编制70人,实有66人,其中法官37人,书记员15人,法警6人,其他行政后勤人员8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民国中期前,境内刑事案件由地方官办理。清宣统二年(1910),县域审理的33件刑事案件分类为:“人命 ”5件,“斗殴 ”12件,“抢夺 ”3件,“窃盗 ”4件,“诈伪 ”4件,“诱拐 ”1件,“赌博 ”2件,“杂犯 ”2件。审理的 “命案件数 ”中,“新收 ”、“已获犯 ”、“未结 ”各1件;“盗窃案件数 ”中,“旧管 ”、“未获犯 ”、“未结 ”各3件。有 “军罪 ”犯4人(“旧管 ”)、“流罪 ”1人(“旧管 ”)。
  民国中期后,随着司法公署、司法处的建立,案件审理由司法公署、司法处负责进行审判。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肃反委员会、裁判部、裁判处、法院等审判机关,重点审判投敌、汉奸、特务以及土匪、盗窃、烟毒、赌博、杀人、抢劫、破坏边区法令等各类刑事案件。民国31至33年(1942至1944),新正县审判机关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4件。
  新中国建立后,县法院除坚持正常的审判活动外,在各个时期配合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临时法庭,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在1951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组织土地改革法庭,审理案件68起,其中破坏土地改革案件37起。在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开始后,组织巡回法庭,保障粮食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在1954年基层选举工作中,组织普选法庭,先后审理有关普选案件36起,并在此间处理有关生产和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8起。1962年,县法院总结 “大跃进 ”期间以 “一员顶三员 ”、“一长顶三长 ”,提请、起诉、审判三道程序一遍过,“一竿子插到底 ”的教训,重新依照法定原则和审判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恢复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审判工作。1964至1965年,根据中央 “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 ”的方针,结合农村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运动,发动群众揭发、核实、监督、改造、打击犯罪,使刑事犯罪逐渐减少。1966年 “文革 ”开始后,法院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必要的审判制度被取消,冤、假、错案大量出现,著名的有 “景汉娃蒙冤案 ”、“木梳案 ”等。“文革 ”中,全县共处理各类刑事案件283件。1979至1980年,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判处杀人、强奸、盗窃、抢劫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24人,其中现行犯罪分子占46%。1980年1月1日,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院开始全面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审判刑事案件。1949至1980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08件、2446人(反革命案件420件、435人)。1981至200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73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1100余人。其中故意和过失杀人12件12人,故意伤害127件156人,盗窃283件340人,抢劫32件64人,强奸38件51人,贪污19件19人,诈骗42件55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8件24人,重婚13件17人,其他案件289件362人。
  第三节民事商事审判清宣统二年(1910),县域审理的34件民事案件分类为:“婚姻 ”3件,“继嗣 ”1件,“田宅 ”10件,“钱债 ”11件,“物产 ”1件,“杂案 ”8件。
  民国25年(1936),新正县苏维埃政府下设的裁判组织,从保护农民分得的土地、生产资料和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出发,承担辖区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次年8月,新正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民事审判工作得到广泛开展。一方面,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仲裁员发挥作用,处理民间纠纷,减少诉讼;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利用调解和判决的司法手段处理土地、婚姻、债务等民事案件。31年(1942),新正县法院判决土地纠纷案2件,婚姻案2件,债务案4件,窑房纠纷案1件。从32年(1943)开始,新正县司法处贯彻 “调解为主,审判为辅 ”方针,深入实地依靠群众办案,并将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是年,判决土地纠纷案17件,婚姻案3件,债务案4件,物权案1件。33年(1944),新正县司法处调解、判决各类民事案件46件。36至38年(1947至1949),因处于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工作时断时续。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审判工作得到加强。1953年,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139件,调解民间纠纷121起。1955至1957年,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婚姻法》的实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减少。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规范,辩护、合议、回避、审判监督等制度逐步健全。1962年,受理民事案件59件、来信来访89起。1966年 “文革 ”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县法院、基层法庭撤销,基层调解委员会解散。1971年,受理民事案件54件。1973年,恢复县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增多。1979年至次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123个、调解小组673个,配备调解干部2400多人、司法助理员10人,调解处理民事纠纷9869件,占法院同期受理案件的20多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工作诉讼程序和制度逐步健全,法院 “重刑轻民 ”的审判观念逐步改变,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6件,审结250件,其中调处230件,占审结案件的96%。次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22件,比上年上升24%,审结民事案件302件,结案率93.8%。1984至1986年,因争田边地角、宅基地、房屋、房权,以及债权债务、婚姻、打架斗殴中的损害赔偿案件明显上升,全县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12件,审结706件,结案率99.1%。1987至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597件,审结577件,结案率96.6%。1990至1992年,受理民事案件617件,审结556件,其中婚姻家庭、债务和赔偿案件占80%。1993至1997年,突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审理,重视占比重较大的债务、赔偿案件的审理,审结民事案件1539件。1998至2002年,受理民事、商事案件2391件,审结2374件,结案率96%。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占到民事、商事案件的一半,5年中审结956件;审结涉农案件309件、涉企案件11件、损害赔偿类案件247件。2003至2006年,受理民事、商事案件1756件,审结1668件,结案率95%。其中调撤结案1014件,调撤率61%。审结企业改革案件17件、涉农案件367件、民营经济纠纷案件72件,金融借贷案件211件。至2006年,形成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的司法新理念,调撤率88.4%。
  第四节经济审判1980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起,全部审结,惩处罪犯9人。1984至1986年,加强经济审判工作,3年中共审结较大的经济合同、债务借贷纠纷等案件50多件。1987至1989年,对改革有较大影响和普遍性的经济纠纷案件,采取就案讲法、审教结合、治防结合的办法开展审判,并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为主,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3年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2件,审结38件,结案率73%,诉讼总标的51万多元。审结的经济案件中,购销合同7件,加工合同1件,建筑承包合同3件,农村承包合同4件,其他经济纠纷合同23件。1990至1992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9件,审结25件,诉讼标的43.7万元。1993至1997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642件。其中1996至1997年为企业清理 “三角债 ”233万余元;帮助企业清欠62万余元;摸排债权、债务金额308万元;摸排寻找案源167件;依法收贷190万元;收回农林特产税38万元;整顿农用物资市场4次。2000年,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二庭,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归入民事审判之中。
  第五节行政审判1988年9月,建立行政审判庭(配备审判人员、书记员各1人)和执行庭。1990至1992年,共受理行政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42件,审结38件。同时执行审结案件448件,执行率80%,执行现金36.5万元,实物540件。1993至1997年,在行政审判中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旁听开庭审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先后组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5年中共审结行政案件151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530件。1997年前季,成立法警大队,协助执行案件,增强执行工作力量。1998至2002年,加大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5年中共执结来自土地、银行、交通、财政、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案件265件、行政案件3件、行政非诉案件268件。执行各类案件2005件、标的1176.8万元,执行率79.8%。2003至2006年,共审查、执结来自土地、城建、卫生、交通、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非诉案件139件、标的124万元。同时针对 “执行难 ”问题,规范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艺术,总结出察言观色法、连案巧执法、总结推进法、法外有情法和锲而不舍法 “五法 ”执行法,共和解执行99件,和解执行率15%。第六节告诉申诉信访1984至1986年,通过信访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其正当诉讼活动的开展,3年间共处理申诉信访1126件,接待来访1246人(次)。1987至1989年,由于各项审判工作的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处理告诉、申诉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使告诉、申诉和非诉的来信、来访较前几年有所下降。3年间共受理各类告诉、申诉、来信来访1046件(次),其中申诉来信275件(次)、告诉来信来访771件(次),转各审判庭立案查处的937件(次)直接答复教育撤诉的109件(次)。1990年,建立申诉、信访接待室。在县法院和5个基层,法庭配备专职或兼职接待人员,实行分级负责制,使法院的申诉、信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至1992年底,共处理各类来信595件,接待来访者609人(次)。1993至1997年,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交办案件催办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使告诉、申诉和信访工作管理有目标、办事有原则、考核有依据。1997年共处理各类来信162件,接待来访218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0多人(次),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10起。2002至2006年,信访室配备专职信访人员,专门负责接访、息访和协调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信访接待方法,实行信访月通报、领导包案和集体接访制度,开展大接访活动,使17件涉法上访全部息访。同时对涉及赡养、抚养、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立案32件,依法减免、缓交困难群众的诉讼费7.1万元。
  第七节案件复查和审判监督 “文革 ”结束后,县法院于1978年对 “文革 ”期间审理的283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免刑和宣告无罪的共168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9.4%,维持原判的115件,占40.6%。此后,县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每年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活动。1982年,对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面、细致地进行评查。1986年复查审结刑事申诉案件160多件。1987至1989年,复查审理刑事案件298件317人,维持原判的233件,改判65件,改判后宣告无罪的57件57人,改变定性的8件8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统战人士、知识分子、民族宗教等复查案件15件。1990至1992年,共执法检查刑事案件73件,婚姻案件165件,继承案件11件,其他各类案件225件,占同期审结案件的95%。通过检查,对影响严肃执法和办案质量的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1993至1997年,每年都集中2至3个月,组建2至3个工作组,进行1次执法大检查。1997年执法检查中,查出各类问题的案件32件,占已查总数的2.3%,处理和纠正32件,达100%。依法再审程序违法案5件,实体错判案5件,按期审结超审限案10件。1998至2002年,共进行10次大的执法检查,检查案件2785件,纠正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6件,启动再审程序案件7件,处理有关责任人65人(次),罚款1350元。2004年,建立审判监督庭。2004至2006年,审判监督庭共评查各类案件869件,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2件。第八节人民陪审员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人民陪审员,每乡2至3人,全县共选出135人(女24人)。1956年,人民陪审员按一定名额由各乡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103人(回族1人)。次年,对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采取固定轮值和临时邀请的办法开展工作。“文革 ”期间一度中断。1979年9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22人。次年,人民陪审员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同时进行,由各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出。2004年,选任11名人民陪审员,统一参加由省法院组织的培训,并报县人大任命后上岗。至2006年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08件。
  第九节典型案例李小朝殴伤致死焦大成案清乾隆二十四年(1795)六月,县民焦光聚偕子焦大成下地劳作,并驱牛放牧,因失于照看,以致牛践踏了李万寿地里的荞麦。李万寿为此偕子李小朝找焦光聚理论。争吵中两相扭结,焦大成持牛鞭杆助父殴打李万寿,李小朝持锄助父殴扯焦光聚,焦大成转又持鞭杆扑殴李小朝。李小朝举锄柄不期打伤焦大成颅门偏右处。旋经人劝散各回其家。时隔5日,焦大成头上发痒,揭去包布洗头,带落伤痂,伤处受风,口角歪斜,睡卧不起,延至七月九日殒命。焦光聚遂告于县衙。县衙一审后转庆阳府衙二审,再转甘肃巡抚审理。巡抚题批:“原殴伤轻,不至于死,后因风身死,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应杖100,流3000里。”清高宗御批:李小朝应杖100,徙3年,仍追葬银20两给付尸亲收领。李万寿虽讯无主使情事,但肇起衅端亦有不合,应照 “不应重律 ”杖80。
  一把小刀引发的灭亲诬讼案约在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于家庄学堂一群学童正在玩耍戏闹,忽然一个同学喊道:“我的铡子刀子(当时用以收割大烟的形如铡子的小刀子)怎么不见了?”娃娃们遇事好奇,各自洗刷自己,并互相怀疑,私下议论。其中有一学童指斥一个名叫赵玉书的同学偷拿了刀子。后来先生管束,议论方休,事情就此结束,并未发生口角斗殴之事。这种事,在学生娃娃们中间发生,本很平常,不足为奇。可是,玉书被指斥偷刀子的事传到玉书爷爷的耳朵里,一下变得比天还大。玉书的爷爷叫赵炳,是一个死读经书的老儒生,性格乖僻险狭,为人阴沉刁狠,爱认死理,庄民都有点怕他,以为得罪不起。他一听到孙子被指斥偷了刀子,便觉大失颜面,无名火遽生,遂发邪誓:不雪此耻,誓不为人!于是在晚上夜静更深之时,将玉书唤至自己的卧室内,用铡墩将门顶死,然后取出大烟土摆在孙儿面前,叫孙儿服毒自死。孙儿不肯,他便软硬兼施,说道:“你服毒后,爷爷替你报仇,用你一条命换他几个人头!”孙媳在门外哀求,并连连叮嘱丈夫不可服毒。但赵炳铁石心肠,不为所动,勒令孙儿服毒。万般无奈之下,玉书只得服毒,毙命于赵炳之前。第二天,赵炳按预谋行动,首先向县衙报案,说自己的孙子在学堂被一帮刁野学生毒打致成重伤,回家后半夜毙命,并提出一串 “凶手 ”名单,请求县太爷申冤报仇。人命关天,县太爷自然不敢玩忽,马上立案查处。一场旷日持久的人命官司从此开始。赵炳以孙子的生命为代价,与人起衅打官司,官司打了数十年,从正宁县打到庆阳府,从清末打到民国,直至本人老死,子孙断绝,这场官司才算告结。而玉书的尸体一直厝在赵炳家的窑内数十年,大人小孩无人敢近,被称作 “鬼窑 ”。1950年代初,于家庄乡副乡长、同族赵治春经与各方协商,方将玉书尸骨掩埋。赵炳家业原较殷实,数十年官司下来,家产殆尽,涉案的其他多家,也被官司拖垮。
  陈生财杀人案湫头南邑(今属五顷塬回族乡)陈生财,为陈某养子,一贯好吃懒做,嫖赌浪荡,不务正业,有时以卖蒸馍、包子糊口。陈生财与养母长期不睦,以虐待自己为由,暗起杀人歹意。民国8年(1919)4月10日早饭后,两只鸡在崖畔斗架,其养母上前捉鸡时,陈生财乘其不备,将养母推落崖下致死,佯装不知,去山河赶集。随后,诡称其养母 “失足落崖 ”,以掩人耳目。陈生财与本村赵某长期通奸,赵对陈说:“你把你婆娘弄死去,她把我骂得不得安稳,她死了咱俩过活,不弄死咱俩就另干,你再不要来。”陈生财表示同意。20年(1931)正月初八晚,陈乘妻熟睡之机,用羊毛裤带将其勒死,并挂了两块砖头,坠在炕沿下,制造了自杀身死的假现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陈生财伤害两条人命,无人过问。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强奸15岁的儿媳。为了达到长期霸奸的目的,又起杀子邪念。35年(1946)2月间,将儿子诓至圆子沟畔挖椿树,用斧头劈落崖下,并扬言儿子 “失足落崖 ”身死。陈生财犯罪后,自觉心虚,先后逃窜于九岘、华池等地。当时湫头南邑已经解放,陈不敢返乡,潜居于国民党统治的罗川崖窑。新中国建立后,陈的亲戚、邻居向县人民法院告发陈生财的犯罪事实,陈遂被捕归案。经调查审讯,陈生财杀人属实。经层层上报西北行政委员会主席批准,判处杀人犯陈生财(时年65岁)死刑(此时陈之姘妇赵某已死),于1953年9月19日执行。
  景汉娃蒙冤案景汉娃(女),月明公社韩家坳大队杨园子生产队人,1951年与张生发结婚。景性情暴躁,出言尖刻,夙与丈夫、亲邻不睦,经常吵闹,积怨甚多。1962年7月20日下午,邻居张三女(男,8岁)、张仁彩(女,9岁)、张琴彩(女,6岁)在景宅旁之饲养室内玩耍,张三女坠入木筲淹死。事后,其本家与亲邻都怀疑是景汉娃将张三女捏死放入木筲内。
  因有饲养员张贵禄等人作伪证,景便被臆断为杀人凶手。未经公安部门调查现场,当晚张生奎、张生茂、张贵德、张贵元等七八个人闯入景汉娃屋内,私设公堂,严刑审讯,将景吊在屋梁上,多次打昏用水泼醒,用筷子夹指头,在指甲缝里钉针,往阴道塞辣椒,用锥子戳阴部,百般折磨,景汉娃矢口否认。
  县公安部门受理此案时,现场勘察有误,调查研究不细,轻信张贵禄等人的伪证,误断景汉娃是杀人凶手。于1962年7月24日将景汉娃拘留,9月1日逮捕入狱。景汉娃被捕后,张生发与其离婚,不久结婚。经多次审讯,景汉娃均否认有杀人行为,遂判决。县人民法院于1965年3月30日判处景汉娃死刑,报请中、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以 “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批复,发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久,“文革 ”开始,景虽押在狱中,但案子无人过问。从1970年3月开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对景汉娃案进行复查,经两年多的反复调查,查明张三女是自己打捞掉在木筲内的马儿镯子,不慎坠入水中淹死的,并非景汉娃所害。张贵禄等人的告发和证明,是因平日与景汉娃有怨,捏造生词。1972年,县革委会保卫部为景汉娃平反,宣告无罪释放,并予妥善安置。景汉娃被捕时29岁,释时39岁。张贵禄以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生奎以伤害他人身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生茂以伤害他人身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监外执行,张贵元依法管制3年。
  李义学迷信诈骗赌博案李义学,宫河公社东里大队东里生产队人,犯罪时年43岁。新中国成立前,李义学曾当过国民党便衣特务,民国38年(1949)去解放区刺探军情,被新正县关押教育8个月。新中国成立后,李流窜在陕西栒邑一带,装神弄鬼,骗钱害人。1954年,李在永和汉子村聚众30多人进行赌博。同年7月,又挑拨他人婚姻。据上述犯罪事实,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1月依法判处李义学有期徒刑1年。李刑满释放后,于1958年后季至1962年8月,流窜在旬邑、宁县及湫头、永和、榆林子一带,聚众玩赌50多次,输赢人民币900多元。同时继续捉神弄鬼,进行迷信活动,先后给20多家群众 “安神 ”、“送病 ”、“抱娃 ”,骗得人民币50多元。为了打击赌博、迷信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5月29日依法判处李义学有期徒刑7年。
  杨有祥杀人案杨有祥,又名王有祥,西坡公社南桥大队石洼生产队人,犯罪时年27岁。杨父杨全灵,长期患病不愈,不能参加劳动,家中生活困难。1954年,经杨德清从中说合,杨母于氏与王占清重婚,名为 “招夫养夫 ”。杨有祥随父母同到王占清家居住。1958年杨全灵因不堪疾病折磨,自缢身死,杨有祥认定其父之死是王占清招其母所致,怀恨在心,遂与王分居,并多次扬言:“王占清招了我妈,使我一家人七零八落,迟早我要报仇 ”。1968年1月初,杨有祥将生产队158斤油料款在赌场输光,并欠债,遂起杀害王占清,谋财还债的恶意。1968年1月21日晚,杨有祥携斧头一把,诓开王占清的窑门,与王同炕而睡,说了一阵闲话,杨佯装小便,出门四面观看动静后返回窑内,持斧向王占清头部连击三下,致王毙命。杨有祥被捕后,经多次审讯,供认不讳。次年2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层层上报庆阳地区、甘肃省公、检、法军管会核准,判处杀人犯杨有祥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杨有祥在劳动改造中能认罪服刑,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被3次减刑。1972年5月11日,甘肃省公、检、法军管会将杨有祥减为无期徒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77年5月1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杨在第四监狱劳改,属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0年8月23日裁定,又为杨有祥减刑5年。
  加工倒卖木梳坯投机倒把案1969年3月的一天,宫河公社南庄大队社员苏启宽前往华亭县玄风山林场联系砍林搞副业,于西峰认识安徽省太和县的张庆义,在返途中又结识陈秉坤。二人自称是江苏梳篦厂加工木梳的,到庆阳来找梨、杏和杜梨树等树源,并说如有人跟他们搞副业,一天能挣两块钱。苏启宽告诉他们宫河公社南庄大队有较多的适宜加工木梳的梨、杏、杜梨树。于是,陈秉坤拿出一张江苏省高邮县革命委员会的介绍信说:“只要有树源,我带着技工,你们大队可以参加些人搞副业,让江苏梳篦厂办个正宁县的介绍信,县上批了就在你们那里搞。”张庆义说:“你回去先和大队联系,如果有树源,能成的话,来个电报。”不久,张庆义接到电报,持陈秉坤的介绍信到南庄大队,苏启宽领着张庆义到宫河供销社联系销售业务,找见该社革命领导小组组长郭洪文,郭说:“只要有手续,我们研究后就可以订合同。”4月12日,刘青云持陈秉坤给张庆义的介绍信,带领12人宫河公社南庄大队。第一批到的住进第一生产队伐树加工木梳坯。过了几天,张庆义一行13人来到南庄大队,住进第四生产队伐树加工。江苏省高邮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接到陈秉坤计划去正宁县采购木梳原料的电报,遂出具介绍信邮寄过来。陈秉坤持此介绍信,以高邮生活用品社的名义同南庄大队订立加工木梳坯合同。4月27日,刘青云持陈秉坤的介绍信与宫河公社联系,以南庄大队的名义同宫河供销社订立木梳坯交售发货合同。5月中旬,南庄大队的树源不足,为扩大范围,由南庄大队的农代会主任苏进宽带领拉木梳的陈秉坤、匡光远、王厚先,持陈秉坤的介绍信到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指挥部批了两张信,一张给宫河、罗川、永正、榆林子、永和、三嘉、湫头、西坡等8个公社,另一张给林建二师四团。于是他们分别在宫河、榆林子、罗川、永正、永和、周家几个公社的大、小队开始加工销售木梳坯。之后,有的组又扩大到庆阳、合水和旬邑的底庙等地。他们以组为单位,同所在的供销社订立合同,得到预付货款,大量购买大小队和社员的经济果树,雇佣生产队劳动力,加工销售木梳坯,先后在16个公社213个生产队雇用劳动力8863个,购买砍伐果树3737棵,加工木梳坯279.6万多个。除树价、雇工工资、发送运费、原木税等费用外,从中谋利90898元。
  经群众举报,县保卫部受理破案后,认定这伙投机倒把分子犯有以下罪行:一是制造假介绍信,进行诈骗活动;二是请客送礼、行贿收买、腐蚀拉拢农村基层干部和供销社干部;三是利用一些社员的资本主义倾向,私招乱雇人员,进行剥削;四是刻假公章,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工厂职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战备,破坏粮食政策。1970年3月21日,县革委会五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判处刘青云、张庆义、王厚先、苏启宽、苏进宽、高中维、白兆昌死刑,立即执行;杜金举、岳银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马长庚、孟献军、何永珍、赵喜印有期徒刑20年;王泽有期徒刑15年,梁佐有有期徒刑12年。并上报庆阳地区革委会和省革委会审查。以上15人,刘青云、张庆义、王厚先、杜金举、岳银海、马长庚、孟献军等7人为河南、安徽、山东来县域加工倒卖木梳坯的主要带头人员,其余8人为本县的参加人员。1970年4月28日,按照省革委会的批文,县革委会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宁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首犯张庆义、王厚先死刑,立即执行;主犯杜金举无期徒刑;案犯马长庚有期徒刑15年。9月25日,判处首犯岳银海、刘青云,主犯沙继连死刑,立即执行;主犯胡文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同案犯孟献军有期徒刑20年;同案犯匡光远有期徒刑5年。并依法没收各罪犯赃款赃物。这一起影响很大的加工倒卖木梳坯投机倒把集团案件,共涉及甘肃、陕西、河南、山东、安徽、江苏6省人员97人,正宁、宁县、合水、庆阳等县参与社员206人,判处死刑5人,服刑5人,开除公职6人。
  从1979年2月起,岳银海之子岳喜民、刘青云之妻张素贞和胡文奎、杜金举、孟献军、匡光远及他们的家属子女,先后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原判事实有出人、不属于投机倒把性质、判处畸重为由,要求复查。县法院组织专门力量,经过半年多的阅卷复查,认为加工倒卖木梳坯投机倒把集团,罪行严重,原判主要事实无出入,定性准确,经1979年8月2日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维持原判不变。1979年8月7日,中共正宁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之后,县法院将复查结果函告各申诉人。案件复查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县法院维持不变的复函仍不服,不断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1979年9月,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6点参考意见,让正宁县法院复查此案。县法院组织专门力量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赴涉案人员服刑地、所在原籍进行调查,又赴加工销售木梳坯的大队、生产队、供销社,逐一复核,对原判进行审查。次年1月8日,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加工倒卖木梳坯的投机倒把集团案件原判主罪失实,定性不准,判处不当,撤销原判,张庆义、王厚先、刘青云、岳银海、沙继连确系错杀,宣告无罪,对没收的现金和财物予以折价退还,对其家属进行安置和抚恤,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发给其家属生活补助费700元~1000元。对胡文奎、杜金举、孟献军、马长庚、匡光远无罪释放,没收的财物予以退还,分别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300元。1980年1月10日,中共正宁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对以支持投机倒把集团另案判处的2名职工和受党纪处理的6名职工,撤销原判和开除党籍、团籍、公职的处分决定,分别恢复党籍、团籍和公职,工龄连续计算,工资予以补发,其他涉案人员情节轻微既往不咎。
  曹军宝杀人案曹军宝,男,汉族,宫河镇佐城村农民,犯罪时年43岁。曹军宝与曹谦会、曹西会、曹会英兄弟3人系叔侄关系,因继承祖遗树木发生纠纷,多次争吵打闹,曹军宝遂对曹谦会兄弟心怀怨愤。1992年7月1日早8时许,曹谦会家的鸡跑进曹军宝家院落内,曹军宝之妻杨粉钗赶鸡时遭到前来寻鸡的曹西会的辱骂,引起两家多人聚集吵闹。10时许,曹军宝从地里劳动回家,听杨粉钗诉说后,恶狠狠地说:等我收拾他们!即从麦囤中拿出杀猪刀,磨砺后准备行凶。杨粉钗和女儿发现后,先后将刀藏于案板架中和灶台锅底下。嗣后,杨粉钗指使次子曹春锋去其舅家叫回长子曹春阳,曹春阳顺路又叫上外村青年周某,诉说了早晨吵架等情况,并向周叮咛:打起架来,你拉个偏架,不要叫我的人吃亏。曹军宝遂指使杨粉钗出去叫骂,曹谦会、康粉霞夫妻及曹西会闻声出来对骂。曹军宝在屋内找见屠刀,又从烤烟楼取出双刺杈,直向曹谦会等人扑去,与持木棍的曹谦会、持镢头的曹西会对打起来。杨粉钗见状喊叫曹春阳、曹春锋快上,自己也持一树枝赶到现场。双方斗殴中,曹谦会在曹军宝头部击一棍,曹军宝用铁杈将曹谦会击倒,用刀刺进其腹部,致其脏器外露死亡。曹西会在与持扁担的曹春锋、持木棍的曹春阳对打中,见其兄倒地,持镢头向曹军宝踝骨击打一下,曹军宝转身在曹西会腹部连刺数刀,又致其脏器外露倒在其兄旁死亡。曹会英随后持木杈赶来,被曹春阳、曹春锋阻拦殴打,曹春锋将杈把打落在地,又在曹会英小腿处猛击一扁担。曹会英赤手逃跑中,被曹军宝追去用铁杈捅倒,又在腹部猛刺一刀。曹会英抓住杈头不放,曹军宝弃杈持刀去追杀康粉霞。曹会英趁机挣扎逃到其兄曹谦会房内躲藏。曹军宝追杀康粉霞到曹会英家地坑院窑洞口处绊倒,被在场群众及曹春锋等人夺下屠刀。曹军宝起身又赶去强行推开曹会英藏身的房门,用曹谦会家的切面刀向已倒地不省人事的曹会英头部等处连砍数刀,致其死亡。然后又持铁杈从曹会英家地坑院崖背跳下,推倒窑门,持杈将曹谦会年仅5岁的儿子曹晓鹏和曹会英年仅2岁的儿子曹晓涛捅死。曹春锋作案血衣血裤,被曹军宝妻妹杨芳哲烧毁。经法医检验:曹谦会、曹会英、曹西会、曹晓鹏、曹晓涛均系胸、腹腔内脏严重损伤,大失血休克死亡。1992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53条第1款、第162条第2款、第14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曹军宝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同案犯杨粉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春阳有期徒刑15年;曹春锋有期徒刑10年;以包庇罪判处杨芳哲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
  史治国杀人抢劫案史治国,又名史致国、史占良,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榆林子镇任家行政村第5组农民。2000年8月21日10时许,史治国在县城山河碰见代新宏,经代介绍认识江占年。史在闲谈中得知江、代2人急于争取县老区办的35万元扶贫款,即产生抢劫钱财并杀人灭口之恶念,遂对代、江2人谎称自己认识县上某领导,可以争取到此款,并于22日上午商定当晚8时在代家中给某领导送礼3000元。之后,史治国回到旅社,将50片安定药片碾压成粉末状,用纸分包为4等份前去代家,哄骗代及其妻缪淑君、江及其子江涛用烧了 “黄表 ”的水冲服,又以外出 “收法 ”为名离开代家,约20分钟后又返回,发现4人昏睡,即从厨房拿来1把菜刀,先后反复在4人的头部砍剁数下,并在江占年、江涛、代新宏3人身上搜出几元零钱,因嫌少弃于客厅,又见代新宏、江涛未死,复持刀在2人头部砍剁数下。后,史治国清洗脸和手上的血迹,从大衣柜拿出1条精白沙牌香烟及其他物件,逃离现场。23日,史经宁县焦村、西峰市肖金镇到西峰市,在途中、西峰市区将作案时穿戴的血衣、鞋袜及所用手电筒等扔弃。25日,史自感罪行严重,在西峰市庆阳百货大楼药品柜台处服安眠药自杀未遂,后被抓获。31日被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代新宏、缪淑君均因严重损伤而死亡,江占年系重伤,江涛为轻伤。史治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各被害人及家庭遭受一定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金奇、缪春林、孟梅英为埋葬被害人代新宏、缪淑君花去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因史治国赔偿能力有限,民事部分不能达成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63条(一)项、第69条、第57条第一款、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史治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史治国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金奇和缪春林、孟梅英的经济损失。
  刘新平诈骗案刘新平,又名刘捉劳,男,汉族,1954年5月13日生,宁县新庄乡兴户村农民。1993年元月至1997年7月,刘以帮助他人贷款、合作办厂、调动工作、争取调配物资等手段,先后诈骗宁县太昌乡个体户王喜财现金、财物价值16829元;长庆驾驶学校教练伊正宏现金8900元;宁县新华乡桥子村田来生现金10万元;宁县和盛镇杨庄村索全民现金700元;宁县太昌邮电所职工高健现金400元、赵慧平等人现金2000元;咸阳市高新技术研究所推销员王志成对讲机等物价值4860元;周家乡惠塬村支书李玉文现金26734元、西庄村支书王新权现金1200元。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74937元,给各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49564.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追回的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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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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