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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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
分类号: D916.6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在封建社会,正宁民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均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司法机关,但被民间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清末至民国初期,私证事务日渐增多,出现专业书写契约者。
关键词: 公证 公证制度

内容

在封建社会,正宁民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均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司法机关,但被民间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清末至民国初期,私证事务日渐增多,出现专业书写契约者。民国中期,专业书写契约者较著名的有冯自明。民国4年(1915),正宁县政府设印约处,负责办理各类契约的拟草石印,并协助当事人呈送县政府二科(财政科)审核盖印。当时主要是对田地、房屋买卖私约的验证盖印。23年(1934),印约改由田粮处办理。37年(1948),又改由县政府印约处办理验证盖印事宜。印约处办理的公证业务主要是不动产业务,项目为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公证。每项公证收取公证费,标的在200元以下者收1.5元,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收3元,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者收5元,1000元以上未满3000元者收9元,3000元以上未满6000元者收14元,6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者收19元。收费方式,均以在契约上购贴 “司法印纸 ”的形式交纳。
  新中国建立初期,公证事务处于民间私证状态。1954年初,县法院开办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间经济合同公证。1956年,全县办理公证7件。1959年起,停办公证业务。1981年10月,成立正宁县公证处,承担全县公证业务,项目包括经济合同公证和权利义务类公证。次年,办理公证7件。之后,增加涉外公证。公证业务依照《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收取公证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经当地政府证明的给予减免收费。至2006年底,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0412件,其中办理经济类合同公证4221件,民事权利义务公证6191件。
  附:公证案例公证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山河镇西关村六组在土堆沟栽植各种果树416株、用材林10多株,约占山洼地10亩。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底,几经群众大会讨论,六组农民阎培章、阎应洲承包了果园。双方找正宁县公证处帮助他们谋求经营承包的办法。公证处在他们协商的期限、承包金及交付等承诺的前提下,协商拟定了果林更新换代、成材林登记造册、双方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奖罚制度、合同生效后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等,然后签订了承包合同。阎培章、阎应洲依据合同进行承包经营。后来在完善承包责任制期间,六组部分群众趁原来的组干部已调换,又采取投标搭价将果园再次承包给其他几户农民。于是,原承包人与组织生产者发生了纠纷,并将公证机关也卷了进去。面对纠纷,公证处出面,与县、乡、村组干部研究讨论承包经营中的政策问题,提出如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负担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讨论,公证处当众宣布:另行承包无效,从而维护了原承包人阎培章、阎应洲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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