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商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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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159-160
摘要: 清宣统二年,县域审理的34件民事案件分类为:“婚姻 ”3件,“继嗣 ”1件,“田宅 ”10件,“钱债 ”11件,“物产 ”1件,“杂案 ”8件。
关键词: 民事审判 商事审判

内容

清宣统二年(1910),县域审理的34件民事案件分类为:“婚姻 ”3件,“继嗣 ”1件,“田宅 ”10件,“钱债 ”11件,“物产 ”1件,“杂案 ”8件。
  民国25年(1936),新正县苏维埃政府下设的裁判组织,从保护农民分得的土地、生产资料和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出发,承担辖区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次年8月,新正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民事审判工作得到广泛开展。一方面,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仲裁员发挥作用,处理民间纠纷,减少诉讼;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利用调解和判决的司法手段处理土地、婚姻、债务等民事案件。31年(1942),新正县法院判决土地纠纷案2件,婚姻案2件,债务案4件,窑房纠纷案1件。从32年(1943)开始,新正县司法处贯彻 “调解为主,审判为辅 ”方针,深入实地依靠群众办案,并将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是年,判决土地纠纷案17件,婚姻案3件,债务案4件,物权案1件。33年(1944),新正县司法处调解、判决各类民事案件46件。36至38年(1947至1949),因处于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工作时断时续。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审判工作得到加强。1953年,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139件,调解民间纠纷121起。1955至1957年,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婚姻法》的实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减少。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规范,辩护、合议、回避、审判监督等制度逐步健全。1962年,受理民事案件59件、来信来访89起。1966年 “文革 ”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县法院、基层法庭撤销,基层调解委员会解散。1971年,受理民事案件54件。1973年,恢复县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增多。1979年至次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123个、调解小组673个,配备调解干部2400多人、司法助理员10人,调解处理民事纠纷9869件,占法院同期受理案件的20多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工作诉讼程序和制度逐步健全,法院 “重刑轻民 ”的审判观念逐步改变,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6件,审结250件,其中调处230件,占审结案件的96%。次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22件,比上年上升24%,审结民事案件302件,结案率93.8%。1984至1986年,因争田边地角、宅基地、房屋、房权,以及债权债务、婚姻、打架斗殴中的损害赔偿案件明显上升,全县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12件,审结706件,结案率99.1%。1987至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597件,审结577件,结案率96.6%。1990至1992年,受理民事案件617件,审结556件,其中婚姻家庭、债务和赔偿案件占80%。1993至1997年,突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审理,重视占比重较大的债务、赔偿案件的审理,审结民事案件1539件。1998至2002年,受理民事、商事案件2391件,审结2374件,结案率96%。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占到民事、商事案件的一半,5年中审结956件;审结涉农案件309件、涉企案件11件、损害赔偿类案件247件。2003至2006年,受理民事、商事案件1756件,审结1668件,结案率95%。其中调撤结案1014件,调撤率61%。审结企业改革案件17件、涉农案件367件、民营经济纠纷案件72件,金融借贷案件211件。至2006年,形成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的司法新理念,调撤率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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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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