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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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89
颗粒名称: 第四十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10
页码: 171-180
摘要: 古代,县域实行封建专制 “政刑合一 ”的司法制度,由县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权。清代前即有监狱。清宣统二年,县有狱官(正七品)、管狱官(未入流)各1人。县衙有刑书、贴书、代书、仵作各1员,并聘刑名、学生刑名1员。有监狱1处、狱舍9间。
关键词: 司法 行政

内容

古代,县域实行封建专制 “政刑合一 ”的司法制度,由县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权。清代前即有监狱。清宣统二年(1910),县有狱官(正七品)、管狱官(未入流)各1人。县衙有刑书、贴书、代书、仵作各1员,并聘刑名、学生刑名1员。有监狱1处、狱舍9间。民国13年(1924),始设县司法处和法院,办理审判兼理司法行政事务。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司法处,兼理司法行政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县域未设司法行政机构,司法业务由县法院和公安机关负责;1980年代后,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健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基层管理等工作逐步开展。
  第一节机构县司法局1980年9月设,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编制8人。1984年8月,内设人秘、宣传、调解3个股。1997年8月,设人秘、法制宣传教育、公证、律师管理、基层管理4个股,编制14名。2002年6月,进行机构改革,确定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3人,其中局机关编制13人,配备领导3人。内设机构2个,即中共正宁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宁县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业务由县司法局代办。2006年底,有职工21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
  基层司法机构1985年1月,在榆林子、宫河、湫头、永和4乡(镇)设立法律服务咨询站。1990年6月,成立山河、榆林子、宫河、永和5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上受县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1996年9月,成立乡(镇)司法所12个,在月明、西坡、永正、周家、罗川、湫头、五顷塬、三嘉8乡成立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2000年12月,设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2个。至2006年底,10个乡镇普遍建有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司法调解中心,94个行政村和县城居民委员会均建有民事调解委员会。
  庆阳三清律师事务所1981年10月,设县法律顾问处,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1987年8月,改称县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人,律师2人,工作人员2人。1995年8月,改称庆阳三清律师事务所。至2006年底,共有3人,其中主任、副主任(4级律师)各1人,4级律师1人。另聘请兼职4级律师1人。
  县公证处1981年10月设,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至2006年底,有公证人员4人,其中主任、副主任、行政辅助人员、四级公证员各1人。
  县法律援助中心2003年10月设,隶属县司法局,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4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民国24年(1935)8月,新正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重视苏区各项法律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动员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揭露各种犯罪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翌年后,新正县各级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手持陕甘宁边区颁发的禁烟、禁赌、放足、婚姻、防奸防特和保卫红色政权等法规、条例,走乡串户,向群众宣传禁止吸大烟、禁止赌博,反对缠足、反对买卖婚姻和封建迷信活动。26年(1937),新正县政府抽调县、区、乡干部组织宣传队,查禁赌博和包办买卖婚姻活动,召开妇女大会宣讲有关婚姻规定,教育妇女提高思想认识。28年(1939)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布后,新正县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制裁,废除纳妾和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男女结婚实行双方到政府登记。8月,《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脚条例》公布后,全县掀起禁止妇女缠足、提倡放脚的宣传活动,10月底,全县18岁以下放脚妇女比例达到80%。次年,新正县一区回族干部杨学森和长征红军女战士黄玉莲自由恋爱结婚,县政府利用该典型事例,开展广泛宣传。31年(1942)5月,新正县一区妇联主任王德印(参加长征的女战士)和双目失明 “荣誉军人学校 ”政委刘某自愿结为夫妻。至是年,新正县群众普遍允许子女自由恋爱和寡妇改嫁自主。33年(1944)《陕甘宁边区人民防奸公约》公布后,全县农村普遍建立3人~5人的治安小组,每逢集日,上街宣传,使防奸防特成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为保卫革命政权起到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后,县域对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各机关、学校组织宣传队,采取编排节目、书写标语、编写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大力宣传,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制意识,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一些乡村成立政法夜校,坚持向群众系统地宣讲《宪法》1966至1973年,由于遭受 “文革 ”的冲击,县公、检、法机构瘫痪,法制宣传基本停顿。1973年县公、检、法机构恢复后,法制宣传逐步恢复。次年,针对青少年犯罪突出的情况,在全县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各中、小学增设法制教育课,由司法干部、教师、公社领导组成法制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自编教材,定期授课。经过教育,有560名学生主动交出内容不健康的书籍1176本,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青少年犯罪率大幅度下降。各机关、农村大队也建立法制宣传组织,举办短期法制学习班和长期政治夜校,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律常识,并定期总结。同时,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模范家庭和个人的活动。1977年,县法院利用公判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之机,召开群众大会,进行法制教育。1978年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全县统一部署,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在社、队层层培训骨干,深入机关、农村开展宣传。至次年底,全县举办新法学习班20多期,参学干部、群众6万多人(次)。1980年,县司法行政机关成立,法制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乡村及部分机关聘请义务宣传员,形成县、社、队三级宣传网络,由原来的突击性宣传改进为经常性宣传。1985年,全县中、小学增设法制课,县委党校、企事业单位举办法制业余学习班,定期邀请司法干部授课。同年,县委、县政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全区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求,重新成立中共正宁县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司法局办理具体业务,各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县人大、政协、司法局抽调人员于当年5至6月在永正乡南住村进行为期33天的普法试点,取得比较成功的经验,向全区推广介绍。自1986到2005年底,全县顺利实施4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一五 ”普法(1986至1990年):主要对象是60岁以下、12岁以上的公民,其中干部和青少年为普法教育重点。学习内容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通过组织学习和宣传,使全县完成历史上的一次全民性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二五 ”普法(1991至1995年):在 “一五 ”普法基础上的更广泛、更深入的全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1996年2月,县司法局被庆阳地委、行署评为全区 “二五 ”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三五 ”普法(1996至2000年):主要学习、宣传《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及有关经济法规、行政管理法规。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毒、反邪教 “法轮功 ”为主要内容,建立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联校制度,为全县135所中小学校选配法制副校长,做到任课有教师,学习有书籍,考试有成绩。“三五 ”普法期间,全县共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900期,培训20375人;举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讲座11场(次),受教育领导干部4000多人(次);培训法制辅导员547人,宣讲员1734人;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174场(次),参赛1600多人(次);利用各种场合和形式向群众讲法1397场(次),受教育对象11.2万人(次),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6.2%。“四五 ”普法(2001至2005年):主要学习、宣传《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土地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此间,全县共建立普法机构384个,确定辅导员626人、宣讲员1532人、示范户2738户,投入经费28万元,购买发放普法资料5万余册、书籍5046套,出动宣传车429辆(次),散发宣传材料108840份,张贴标语5248条,悬挂图片15280张、横幅185条,发放《普法四字经》13500张,电视宣传50场(次),举办讲座285场(次)受教育群众14.5万人(次)。1991年起,全县每年组织1次在职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参试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8%以上,考试及格率100%。1999年,县司法局开通 “148”法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服务。2006年(“五五 ”普法启动年),共开展各类普法活动52场(次),刷写标语385条(幅),散发宣传资料2万多份,培训普法骨干321人,征订普法教材8000余册,受教育群众4万多人(次)。
  第三节民事调解县境内,民事案件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
  民国时期,县境内多为民间调解民事案件。各乡、村、家族中都有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中老年人为乡邻、户族调解矛盾。这种民间调解分为家族调解、村邻调解。但因其处于自然状态,故有宗法色彩,深受封建道德束缚。33年(1944),正宁县在6个乡镇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学校校长、联保主任、保安中队长、区长、后援会主任、商会会长等,另外还有绅士、商人等。负责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民众纠纷和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刑事案件包括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以及伤害、盗窃、侵占、诈欺背信、毁弃破坏罪等。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于民国27年(1938)建立调解机构,.29年(1940)在区政府设调解委员会,在乡设调解委员(后亦设调解委员会)。区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有区公所聘请的群众代表、劳动模范、当地有威望的公正人士,还申请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由区长兼主任委员。32年(1943)6月,《陕甘宁边区民事案件调解条例》和《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下发后,本县各级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时,调解范围:一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打架斗殴、伤害及妨害风化、公务、动员工作等;二是处理民事案件,有土地、债务、婚姻、家务等。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付与抚慰金等。调解后,发给当事人双方和解书,其内容包括调解事由、方式、当事人姓名、签字、调解年月日、地点等。1950年,正宁县在各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长、区党委书记、民政助理员和群众组织代表5至7人组成,区长兼调解委员会主任。此间,县法院对于重大纠纷与当事人有永久利害关系的问题经调解处理后,在调解书中逐条列清,作为永久法律依据;重要纠纷则发给调解笔录,并予登记备案。对此,当事人十分满意。1954年,各乡建立5至7人的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人员297人(含女6人)。此阶段,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的宣传实施,人民群众的观念发生根本改变,城乡群众找组织处理纠纷的明显增多。1951至1954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434件。1954至1960年,结合普选和民主建设、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各区、乡(公社)对原有调解组织进行改建、重建和整顿加强,并正式定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46个,同时在其下设调解小组,所有调解组织受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领导。此阶段,调解工作主要是配合、服务于贯彻执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展农村合作化运动。全县农业合作社、生产大队调委会调处各类纠纷826件。还在机关、农村、家庭订立爱国公约和遵法守纪公约。1960年,公社调解组织撤销,只保留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贫下中农3至7人组成。1962年,彭祥儒弟兄2人为1孔土窑洞争诉13年之久,经法院3次处理未能解决,后在乡领导主持下,经群众调解了结。当年,全县建立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101个、生产队调解小组670个,共有调解人员1932人;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269件,为县法院审结案件的19倍多。大量民间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便利群众,便利生产。1967至1971年,县内各级调解组织瘫痪,工作停顿。1973年,县法院恢复,各级调解组织随之恢复,调解工作逐步展开。1973至1974年,正宁县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山河公社松树大队、宫河公社王录大队调委会的先进经验,召开现场会向全区推广。1978年8月,全县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公社发生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全县发生的各类纠纷较前减少,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有所下降。到1980年底,全县有由5至7人组成的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111个,有由3至5人组成的生产队调解小组618个,共有调解人员2400多人,全部经过县法院培训。1973年3月至1980年底,全县调解处理民事纠纷9869件,为同期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431起)的22.9倍。1981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县域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会议,介绍山河公社等6个调解委员会的经验。会后,再次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健全,并把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列为调解的主要任务。当年起,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原则》的重新公布,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是年,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成立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形成公社、大队、生产队 “三级调解网 ”。次年,对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加强。之后,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社会治安整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5年后,坚持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方针,实行司法助理员包乡、调解主任包村、调解员包户的层层承包责任制。1981至2006年底,全县培训调解人员12490人,订立调解有关制度679条。共受理民事纠纷8816件,调解处理
  8616件,调解成功8074件,调处成功率93.7%。同时,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1628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417人。
  表40-3-11981—2006年正宁县调解纠纷统计表(单位:件、%)附:调解事例老主任深夜追信一天深夜,宫河公社宫河大队调委会主任白清昌,迈着急促的步子来到七队王某某家里。老主任这么晚了来王家要干什么呢?原来王某某出外当了工人后,嫌妻子彭某某 “土里土气 ”不顺眼,提出要和她离婚,彭一气之下同意了。双方到大队开具自愿离婚的证明,准备第二天到公社办理离婚手续。老主任得知此事后,认为王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王某某任意闹离婚的思想很不对头,大队未进行调解就介绍他们去公社也是未尽到责任。他想,不能眼看着一个好好的家庭拆散,一定要想方设法给他们说合,所以他深夜上门要追回证明信。“你这个年轻人做事太轻率,能这样对待婚姻大事吗? ”老主任生气地责问王某某。“过不到一块嘛,再说两人都同意,就离了算了。”王某某没好气地说。“为啥过不到一块?依我看,是你的心变啦。”听老主任这么一说,坐在一旁的彭某某哭着说:“人家嫌咱土气,不想要啦。”“小王,你已是20多岁的人,还这么任性,我可要说你几句啦。小时候你家里是啥日子?穷得常常揭不开锅,要不是新社会,你能顺顺当当地娶个媳妇吗?如今撂下锄头才几天,就看不起农民了? ”老主任语重心长地劝说王某某:“你不要瞅着自己的媳妇没有城里姑娘洋气,可她的心很好,你常年不在家,小彭泥里来水里去地苦干,还侍候公婆,你这么做对得起她吗?”一席话说得王某某低下了头。“娃娃,你睡下好好想想吧,明天等你的回话。”老主任蹲了大半夜,看看时候不早才摸黑回家。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某被老主任一片真诚的开导打动了,第二天一早他便把离婚介绍信还给了大队。
  第四节公证在封建社会,正宁民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均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司法机关,但被民间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清末至民国初期,私证事务日渐增多,出现专业书写契约者。民国中期,专业书写契约者较著名的有冯自明。民国4年(1915),正宁县政府设印约处,负责办理各类契约的拟草石印,并协助当事人呈送县政府二科(财政科)审核盖印。当时主要是对田地、房屋买卖私约的验证盖印。23年(1934),印约改由田粮处办理。37年(1948),又改由县政府印约处办理验证盖印事宜。印约处办理的公证业务主要是不动产业务,项目为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公证。每项公证收取公证费,标的在200元以下者收1.5元,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收3元,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者收5元,1000元以上未满3000元者收9元,3000元以上未满6000元者收14元,60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者收19元。收费方式,均以在契约上购贴 “司法印纸 ”的形式交纳。
  新中国建立初期,公证事务处于民间私证状态。1954年初,县法院开办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间经济合同公证。1956年,全县办理公证7件。1959年起,停办公证业务。1981年10月,成立正宁县公证处,承担全县公证业务,项目包括经济合同公证和权利义务类公证。次年,办理公证7件。之后,增加涉外公证。公证业务依照《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收取公证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经当地政府证明的给予减免收费。至2006年底,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0412件,其中办理经济类合同公证4221件,民事权利义务公证6191件。
  附:公证案例公证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山河镇西关村六组在土堆沟栽植各种果树416株、用材林10多株,约占山洼地10亩。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底,几经群众大会讨论,六组农民阎培章、阎应洲承包了果园。双方找正宁县公证处帮助他们谋求经营承包的办法。公证处在他们协商的期限、承包金及交付等承诺的前提下,协商拟定了果林更新换代、成材林登记造册、双方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奖罚制度、合同生效后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等,然后签订了承包合同。阎培章、阎应洲依据合同进行承包经营。后来在完善承包责任制期间,六组部分群众趁原来的组干部已调换,又采取投标搭价将果园再次承包给其他几户农民。于是,原承包人与组织生产者发生了纠纷,并将公证机关也卷了进去。面对纠纷,公证处出面,与县、乡、村组干部研究讨论承包经营中的政策问题,提出如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负担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讨论,公证处当众宣布:另行承包无效,从而维护了原承包人阎培章、阎应洲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律师正宁历代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书。因此,替人代书诉状者较多,但代理辩护者较少。清乾隆时,县内代书诉状者著名的有范锡篆。清末民初,县域有一些人专替人撰写诉状、代理诉讼的 “土律师 ”,县政府的个别书记员也替人写状子、打官司,并收取一定费用。但此类 “土律师 ”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的还需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考核批准。民国初年,代写诉状者有张清鹅等人。民间代书人所写状子种类有诉状、保状、呈子等法律文书。每份状子少则收费几元,多则收费十几、二十元。书状人往往根据案情轻重、字数多少而定收费几何。因此,有的人为了打赢官司,甚至请人代书代诉,包揽词讼。民国21年(1932),在任正宁县长罗绳贪污受贿,罗川武王庄小学教师张明选写诉状,和王振海赴兰州告状,终使甘肃省政府将其查办。25年(1936),正宁县司法处在县政府设立缮状室,设专人代人撰状,未设专职的律师事务所。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民众教育馆代笔处担负代写法律文书业务。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随着《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肯定辩护制度,县法院开始聘请辩护人,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和代书工作。此间,正宁县有辩护人4名。1958年后,辩护人被撤销。1979年,从法律角度重新肯定辩护制度。1981年10月,正宁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专职律师为杨子明。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参与非诉讼事件处理等项业务。除法律咨询外,其他业务均按《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收费。至2006年底,律师事务所共接待法律咨询人员5200多人(次),解决各类法律法规问题11800余条;代写法律文书1418件;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53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720件;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4家;参与非诉讼案件办理57件。
  表40-5-11981—2006年正宁县律师业务统计表(单位:件)续表第六节法律援助正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03年10月成立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申请,为经济贫困的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至2006年底,已办理刑事辩护75件,代理民事案件37件,代书105份,接受法律咨询350人(次),参与法制宣传38场(次),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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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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