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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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9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13
页数: 4
页码: 174-177
摘要: 县境内,民事案件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负责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民众纠纷和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刑事案件包括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以及伤害、盗窃、侵占、诈欺背信、毁弃破坏罪等。
关键词: 民事纠纷 民事调解

内容

县境内,民事案件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
  民国时期,县境内多为民间调解民事案件。各乡、村、家族中都有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中老年人为乡邻、户族调解矛盾。这种民间调解分为家族调解、村邻调解。但因其处于自然状态,故有宗法色彩,深受封建道德束缚。33年(1944),正宁县在6个乡镇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学校校长、联保主任、保安中队长、区长、后援会主任、商会会长等,另外还有绅士、商人等。负责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民众纠纷和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刑事案件包括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以及伤害、盗窃、侵占、诈欺背信、毁弃破坏罪等。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于民国27年(1938)建立调解机构,.29年(1940)在区政府设调解委员会,在乡设调解委员(后亦设调解委员会)。区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有区公所聘请的群众代表、劳动模范、当地有威望的公正人士,还申请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由区长兼主任委员。32年(1943)6月,《陕甘宁边区民事案件调解条例》和《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下发后,本县各级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时,调解范围:一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打架斗殴、伤害及妨害风化、公务、动员工作等;二是处理民事案件,有土地、债务、婚姻、家务等。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付与抚慰金等。调解后,发给当事人双方和解书,其内容包括调解事由、方式、当事人姓名、签字、调解年月日、地点等。1950年,正宁县在各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长、区党委书记、民政助理员和群众组织代表5至7人组成,区长兼调解委员会主任。此间,县法院对于重大纠纷与当事人有永久利害关系的问题经调解处理后,在调解书中逐条列清,作为永久法律依据;重要纠纷则发给调解笔录,并予登记备案。对此,当事人十分满意。1954年,各乡建立5至7人的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人员297人(含女6人)。此阶段,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的宣传实施,人民群众的观念发生根本改变,城乡群众找组织处理纠纷的明显增多。1951至1954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434件。1954至1960年,结合普选和民主建设、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各区、乡(公社)对原有调解组织进行改建、重建和整顿加强,并正式定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46个,同时在其下设调解小组,所有调解组织受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领导。此阶段,调解工作主要是配合、服务于贯彻执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展农村合作化运动。全县农业合作社、生产大队调委会调处各类纠纷826件。还在机关、农村、家庭订立爱国公约和遵法守纪公约。1960年,公社调解组织撤销,只保留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贫下中农3至7人组成。1962年,彭祥儒弟兄2人为1孔土窑洞争诉13年之久,经法院3次处理未能解决,后在乡领导主持下,经群众调解了结。当年,全县建立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101个、生产队调解小组670个,共有调解人员1932人;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269件,为县法院审结案件的19倍多。大量民间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便利群众,便利生产。1967至1971年,县内各级调解组织瘫痪,工作停顿。1973年,县法院恢复,各级调解组织随之恢复,调解工作逐步展开。1973至1974年,正宁县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山河公社松树大队、宫河公社王录大队调委会的先进经验,召开现场会向全区推广。1978年8月,全县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公社发生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全县发生的各类纠纷较前减少,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有所下降。到1980年底,全县有由5至7人组成的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111个,有由3至5人组成的生产队调解小组618个,共有调解人员2400多人,全部经过县法院培训。1973年3月至1980年底,全县调解处理民事纠纷9869件,为同期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431起)的22.9倍。1981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县域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会议,介绍山河公社等6个调解委员会的经验。会后,再次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健全,并把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列为调解的主要任务。当年起,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原则》的重新公布,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是年,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成立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形成公社、大队、生产队 “三级调解网 ”。次年,对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加强。之后,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社会治安整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5年后,坚持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方针,实行司法助理员包乡、调解主任包村、调解员包户的层层承包责任制。1981至2006年底,全县培训调解人员12490人,订立调解有关制度679条。共受理民事纠纷8816件,调解处理
  8616件,调解成功8074件,调处成功率93.7%。同时,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1628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417人。
  表40-3-11981—2006年正宁县调解纠纷统计表(单位:件、%)附:调解事例老主任深夜追信一天深夜,宫河公社宫河大队调委会主任白清昌,迈着急促的步子来到七队王某某家里。老主任这么晚了来王家要干什么呢?原来王某某出外当了工人后,嫌妻子彭某某 “土里土气 ”不顺眼,提出要和她离婚,彭一气之下同意了。双方到大队开具自愿离婚的证明,准备第二天到公社办理离婚手续。老主任得知此事后,认为王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王某某任意闹离婚的思想很不对头,大队未进行调解就介绍他们去公社也是未尽到责任。他想,不能眼看着一个好好的家庭拆散,一定要想方设法给他们说合,所以他深夜上门要追回证明信。“你这个年轻人做事太轻率,能这样对待婚姻大事吗? ”老主任生气地责问王某某。“过不到一块嘛,再说两人都同意,就离了算了。”王某某没好气地说。“为啥过不到一块?依我看,是你的心变啦。”听老主任这么一说,坐在一旁的彭某某哭着说:“人家嫌咱土气,不想要啦。”“小王,你已是20多岁的人,还这么任性,我可要说你几句啦。小时候你家里是啥日子?穷得常常揭不开锅,要不是新社会,你能顺顺当当地娶个媳妇吗?如今撂下锄头才几天,就看不起农民了? ”老主任语重心长地劝说王某某:“你不要瞅着自己的媳妇没有城里姑娘洋气,可她的心很好,你常年不在家,小彭泥里来水里去地苦干,还侍候公婆,你这么做对得起她吗?”一席话说得王某某低下了头。“娃娃,你睡下好好想想吧,明天等你的回话。”老主任蹲了大半夜,看看时候不早才摸黑回家。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某被老主任一片真诚的开导打动了,第二天一早他便把离婚介绍信还给了大队。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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