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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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8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民国中期前,境内刑事案件由地方官办理。审理的 “命案件数 ”中,“新收 ”、“已获犯 ”、“未结 ”各1件;“盗窃案件数 ”中,“旧管 ”、“未获犯 ”、“未结 ”各3件。有 “军罪 ”犯4人、“流罪 ”1人。
关键词: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民国中期前,境内刑事案件由地方官办理。清宣统二年(1910),县域审理的33件刑事案件分类为:“人命 ”5件,“斗殴 ”12件,“抢夺 ”3件,“窃盗 ”4件,“诈伪 ”4件,“诱拐 ”1件,“赌博 ”2件,“杂犯 ”2件。审理的 “命案件数 ”中,“新收 ”、“已获犯 ”、“未结 ”各1件;“盗窃案件数 ”中,“旧管 ”、“未获犯 ”、“未结 ”各3件。有 “军罪 ”犯4人(“旧管 ”)、“流罪 ”1人(“旧管 ”)。
  民国中期后,随着司法公署、司法处的建立,案件审理由司法公署、司法处负责进行审判。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正县肃反委员会、裁判部、裁判处、法院等审判机关,重点审判投敌、汉奸、特务以及土匪、盗窃、烟毒、赌博、杀人、抢劫、破坏边区法令等各类刑事案件。民国31至33年(1942至1944),新正县审判机关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4件。
  新中国建立后,县法院除坚持正常的审判活动外,在各个时期配合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临时法庭,保障各项任务的完成。在1951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组织土地改革法庭,审理案件68起,其中破坏土地改革案件37起。在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开始后,组织巡回法庭,保障粮食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在1954年基层选举工作中,组织普选法庭,先后审理有关普选案件36起,并在此间处理有关生产和粮食统购统销案件18起。1962年,县法院总结 “大跃进 ”期间以 “一员顶三员 ”、“一长顶三长 ”,提请、起诉、审判三道程序一遍过,“一竿子插到底 ”的教训,重新依照法定原则和审判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恢复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审判工作。1964至1965年,根据中央 “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 ”的方针,结合农村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运动,发动群众揭发、核实、监督、改造、打击犯罪,使刑事犯罪逐渐减少。1966年 “文革 ”开始后,法院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必要的审判制度被取消,冤、假、错案大量出现,著名的有 “景汉娃蒙冤案 ”、“木梳案 ”等。“文革 ”中,全县共处理各类刑事案件283件。1979至1980年,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判处杀人、强奸、盗窃、抢劫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24人,其中现行犯罪分子占46%。1980年1月1日,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院开始全面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审判刑事案件。1949至1980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208件、2446人(反革命案件420件、435人)。1981至200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73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1100余人。其中故意和过失杀人12件12人,故意伤害127件156人,盗窃283件340人,抢劫32件64人,强奸38件51人,贪污19件19人,诈骗42件55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8件24人,重婚13件17人,其他案件289件362人。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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