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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文革 ”结束后,县法院于1978年对 “文革 ”期间审理的283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免刑和宣告无罪的共168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9.4%,维持原判的115件,占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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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人民陪审员,每乡2至3人,全县共选出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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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二十四年(1795)六月,县民焦光聚偕子焦大成下地劳作,并驱牛放牧,因失于照看,以致牛践踏了李万寿地里的荞麦。李万寿为此偕子李小朝找焦光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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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县域实行封建专制 “政刑合一 ”的司法制度,由县行政长官掌握司法审判权。清代前即有监狱。清宣统二年,县有狱官(正七品)、管狱官(未入流)各1人。县衙有刑书、贴书、代书、仵作各1员,并聘刑名、学生刑名1员。有监狱1处、狱舍9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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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1980年9月设,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编制8人。1984年8月,内设人秘、宣传、调解3个股。2002年6月,进行机构改革,确定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3人,其中局机关编制13人,配备领导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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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布后,新正县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制裁,废除纳妾和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男女结婚实行双方到政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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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民事案件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负责办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民众纠纷和撤回告诉的刑事调解事项,刑事案件包括妨害风化、婚姻、家庭以及伤害、盗窃、侵占、诈欺背信、毁弃破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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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正宁民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均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司法机关,但被民间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清末至民国初期,私证事务日渐增多,出现专业书写契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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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历代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书。因此,替人代书诉状者较多,但代理辩护者较少。清末民初,县域有一些人专替人撰写诉状、代理诉讼的 “土律师 ”,县政府的个别书记员也替人写状子、打官司,并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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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03年10月成立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申请,为经济贫困的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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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县境内乡有 “庠 ”。隋,设县学和私学。金、元时,设学校。明、清两代,乡里、百户设社学和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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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机构元、明、清时,县设儒学,有教谕、训导各1人。清光绪三十二年,设劝学所,置总董1人。民国14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督学2人,干事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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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于文庙,又称庙学,为生员研习和准备参加科举考试的处所。北宋大中祥符五年,本县始设县学,详情无考。元至正初年,于县治罗川城东设真宁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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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组织农忙托儿所或托管所。有教师244人,多系农村妇女,未受专业训练,识字者极少。1959至1961年 “三年困难时期 ”幼儿园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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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全县建起初等小学堂6所,各设教习1人,有学生60余人。3年1月,雷苟村成立初级小学校。5年,初级小学校改称国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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