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律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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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29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律师
分类号: D916.5
页数: 3
页码: 178-180
摘要: 正宁历代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书。因此,替人代书诉状者较多,但代理辩护者较少。清末民初,县域有一些人专替人撰写诉状、代理诉讼的 “土律师 ”,县政府的个别书记员也替人写状子、打官司,并收取一定费用。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律师

内容

正宁历代诉讼文书,少数自书,多数请人代书。因此,替人代书诉状者较多,但代理辩护者较少。清乾隆时,县内代书诉状者著名的有范锡篆。清末民初,县域有一些人专替人撰写诉状、代理诉讼的 “土律师 ”,县政府的个别书记员也替人写状子、打官司,并收取一定费用。但此类 “土律师 ”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的还需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考核批准。民国初年,代写诉状者有张清鹅等人。民间代书人所写状子种类有诉状、保状、呈子等法律文书。每份状子少则收费几元,多则收费十几、二十元。书状人往往根据案情轻重、字数多少而定收费几何。因此,有的人为了打赢官司,甚至请人代书代诉,包揽词讼。民国21年(1932),在任正宁县长罗绳贪污受贿,罗川武王庄小学教师张明选写诉状,和王振海赴兰州告状,终使甘肃省政府将其查办。25年(1936),正宁县司法处在县政府设立缮状室,设专人代人撰状,未设专职的律师事务所。
  陕甘宁边区时期,新正县民众教育馆代笔处担负代写法律文书业务。
  新中国建立后,1954年随着《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肯定辩护制度,县法院开始聘请辩护人,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和代书工作。此间,正宁县有辩护人4名。1958年后,辩护人被撤销。1979年,从法律角度重新肯定辩护制度。1981年10月,正宁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专职律师为杨子明。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参与非诉讼事件处理等项业务。除法律咨询外,其他业务均按《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收费。至2006年底,律师事务所共接待法律咨询人员5200多人(次),解决各类法律法规问题11800余条;代写法律文书1418件;办理刑事案件辩护453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720件;先后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4家;参与非诉讼案件办理57件。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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