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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翼城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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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翼城卫生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和主要企事业单位领导组成,日常事务由卫生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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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村积极工作,认真落实,南唐乡政府和卫生院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对4个村进行了改水,举办初保知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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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村积极工作,认真落实,南唐乡政府和卫生院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对4个村进行了改水,举办初保知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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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成立健康教育机构,开始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改变不良生活习惯,降低发病率、伤残率和死亡率。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使群众对“慢四病”、膳食营养、戒烟限酒等方面知识有了明显提高, 健康生活习惯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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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同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起进行,年年季季检查。监管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全县食品加工业和食品经销单位、食堂餐饮业、牲畜屠宰厂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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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同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起进行,年年季季检查。监管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全县食品加工业和食品经销单位、食堂餐饮业、牲畜屠宰厂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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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主要指对宾馆、大型商场、影剧院、浴室、美容美发、游泳场、图书馆、候车室、候诊室、旅馆照相等七类28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全民生活饮用水的监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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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规定,在全县爱国卫生运动、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等部门组织协调下进行落实。对沙眼、视力减退学生及时采取了调换座位,做眼保健操及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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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0年、1961年有县劳动局、公安局、卫生局、工业局、县工会负责对全县煤炭工业安全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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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在卫生局领导下,县药检所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举办宣传专栏,出动宣传车辆等形式,从县城到乡镇进行了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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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按照条例规定,县卫生局对全县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开始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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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放射性工作防护暂行规定》,由于本县受技术设备限制,此项工作没有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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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据根省、地要求,翼城县在24个村进行改水工程,县防疫站负责把好水源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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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卫生科负责实施。明确了就诊地点、就诊费用。编制名额不在原单位,其医药费由下放干部所在地统一预算,统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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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卫生科负责实施。并按调查落实的人数,换发了就诊证,以每人每月一元一角五分的标准预算,下发到各医疗单位掌握,不得突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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