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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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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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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至清代,户籍管理均为主簿主管。宋淳熙、宝庆和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万历十一年(1583)、天启、崇祯及清顺治十三年(1656)、乾隆三十六年(1771)各编审户籍1次(俗称造“黄册”)。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户籍由警务长掌管...
1322
三、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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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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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公安机关对交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 安全教育解放初,主要是在船工中进行船只安全行驶教育。1956年后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78年,协助县交通监理站于...
1323
四、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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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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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民国十六年(1927),公安局内设消防组。解放后,1951年6月,琴江镇组织义务消防队,分3个分队共108人。翌年冬组织冬防委员会,1954年改称琴江镇消防委员会。1956年后城镇、乡村先后建立群众志愿消防组织。1958年,成立石城县安...
1324
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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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石城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解放初,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7月始,正式行使批捕、起诉出庭、信访等职能。1956年增加自办案件、监所检察...
1325
第三节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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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
1326
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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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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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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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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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司法行政工作由县司法处主管。 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主管。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二)基层调解清代,乡、里设“地练”,民国初期,乡、里及自治区设“律约”,以调解民事纠纷。 解放后至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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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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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为历代政府之要政,曾有“半个政府”之谓。然而,民政工作范围历代不尽相同。清代民政包括地方行政、疆里版图、救灾赈济、营缮公用、户口户籍等。民国时期包括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劳资争议、立佃纠纷等。苏区时主要是优待红军家属...
1329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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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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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至二十年,县知事公署设民政(课)科,配科长、科员等职员3名,管理民政。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内务部,下设选举指导、优待红军、民事行政等科,部配部长、文书,科配科长、文书等干部,管理民政等事宜。 民国二...
1330
第二节 支援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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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时期,红军多次进军石城,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慰问。慰问队为红军送猪肉、鸡、鱼、蛋、大米、蔬菜、日用品等;洗衣队为红军缝洗被服;担架队为红军运送弹药和伤病员。 1932年4月,红军3所医院迁驻石城,群众纷纷筹集物资前往慰问,并对伤愈归队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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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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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2年统计数)劳动日248934工。此制度坚持至1980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制为优待现金制。优待对象主要是军属、烈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金额各乡不一,一般在250至350元间。上水片...
1332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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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均予妥善安置。 1950年,成立石城县复员退伍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后改由民政局主管,为常设性机构。1952年后,县、区、乡三级分别组成复员退伍委员会。翌年5月,县复员退伍委员会改称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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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烈士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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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年,县政府于城隍庙侧建石城县忠烈祠1座,祀抗日阵亡将士,定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为致祭日。三十五年,上级拨款于县城西门体育场西端建“石城县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1座。塔座为麻条石砌就,高与肩齐,中竖四方石柱,柱边长3尺多,高两丈余,上部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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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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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十九年(1386),于阜康门外建城南仓、柏中里建东仓、长上里建北仓、石中里建义民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择本地年高笃实人管理。此后,积谷救灾成为惯例。成化十三年(1477)又建仓9所。 清顺治年间,连年荒歉,县署奉令多次进行赈济。乾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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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社会福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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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养济院明洪武五年(1372)县设孤老院,后改为养济院,院址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右。收养生活无靠的孤寡老人入院赡养,月给米3斗、柴30斤,冬夏给布1正,小孩给三分之二。养济院于清顺治六年(1649)被兵毁,后知县董应誉、郭尧京又倡议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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