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社会福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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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2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社会福利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摘要: 社会福利养济院明洪武五年(1372)县设孤老院,后改为养济院,院址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右。收养生活无靠的孤寡老人入院赡养,月给米3斗、柴30斤,冬夏给布1正,小孩给三分之二。养济院于清顺治六年(1649)被兵毁,后知县董应誉、郭尧京又倡议重建。时院内有孤贫6人,年给口粮银21两。道光初,有孤贫10人,年给口粮银36两。后废。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内容

社会福利养济院明洪武五年(1372)县设孤老院,后改为养济院,院址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右。收养生活无靠的孤寡老人入院赡养,月给米3斗、柴30斤,冬夏给布1正,小孩给三分之二。养济院于清顺治六年(1649)被兵毁,后知县董应誉、郭尧京又倡议重建。时院内有孤贫6人,年给口粮银21两。道光初,有孤贫10人,年给口粮银36两。后废。
  育婴堂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建,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左。后废弃。道光初募资重建。民国初,于北门外兴隆街复设育婴堂,收养弃婴及无力抚养的婴儿,并规定百姓收养弃婴1名,育婴堂付稻谷100斤。
  普济堂清雍正十二年(1734)捐建,位于西关外华峰寺前。至道光初,老弱孤残者皆归普济堂养育,口粮由州里拨给。后废。
  安老院民国初设,计收养无力谋生的孤残老人20名。抗战起改设收容所,民国二十六(1937)至二十八年共收容难民346名。三十年,收容所改称救济院,在院孤贫20人,全年共拨经费1440元。三十五年复称安老院,在院孤贫20人。翌年,政府支给口粮款730元。解放后消失。
  五保户解放后,老弱孤残者都得到集体和国家的照顾和救济。1956年起,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残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供给标准相当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生产队负担口粮和计划票证的购买款项,大队、公社负担医药、丧葬等费用。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居家五保户不分责任田,每月由集体供给生活费8元。1985年,全县计有五保户642户831人。其中老人632人,孤儿107人,残疾92人。
  敬老院 1958年先后办起横江、屏山、龙岗光荣敬老院,共收养孤老烈属、残疾军人、苏区干部46人。1959至1962年增设城郊、洋地、小松、大由、珠坑4所。1985年,以乡镇为单位共办敬老院15所(其中光荣敬老院7所、社会敬老院8所),入院供养261人。入院老人原属城镇户口者由当地粮食部门供给口粮,每人每月不低于27斤;原属农村户口者由原生产队供应,每人每年不低于500斤稻谷。集体和国家为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0至14元、零用钱2至4元。1982至1985年中,地区曾组织检查评比,获奖电视机两台、收录机1台。
  精神病人治疗石城无精神病院,1979年以前,凡精神病人的治疗,须向地区精神病医院申请,待有床位时即送去。1979年起每年给石城12人次指标,医疗费用由地区民政局支付。
  麻风病人治疗详见《文化·卫生》。
  二、社会救济解放后,人民政府每年均发放一定的城乡社会救济款,分临时、定期定量、春夏荒及冬令救济等类。
  农村救济 1950年,有重点地发放救济米135679斤。1951年有贫困户9505户33353人,政府发春夏荒救济款1.4万元(折新币)、贷出农会谷90万斤。1960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残老弱者以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对75个穷困食堂发放救济款4万元,同时,对营养不良患“三病”(水肿及妇女闭经、子宫下垂)者发放救济款2.5万元。1965年有贫困户1233户4829人,政府发放救济款92827元。1983年普查,全县计有困难户(人均年收入120元以下者)2279户10837人。是年,县里拨救济款10.27万元,其中用3万元扶助834户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1984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2.8万元。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0.3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解放后,政府对城镇中孤老病残、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贫困户,均予以救济。对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生活极其困难者,给以临时救济。
  1950年,救济大米6941斤。
  1952年,救济83人计600元。
  1956年,救济32人计1800元。
  1960年,救济457人计1344元。
  1961年,救济117人计2144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45户69人。
  1966年,救济894人计3808元。
  1975年,救济261人计3260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24户194人,金额1693元;临时救济9户67人,金额883元;其他救济661元。
  1985年,救济7人计1800元。
  收容遣送救济 1958年,县收容盲流人口109人。1960年收容1349人,遣送回原籍者1195人。1961至1962年,遣送回原籍者387人。1977年收容160人。民政部门均发付一定的收容遣送费。
  精减职工救济 1963年起,政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被精减的职工,按原工资30%标准予以救济。是年,领取原工资30%的精减职工3人,救济款224元。给其他精减职工医疗补助费82元、生活救济款160元。1965年冬,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后于1961至1965年6月9日间被精减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者)均发给原工资40%作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三分之二。是年,救济总额800元。1969年全县发放救济款4345元,1983年3200元,1984年18300元,1985年17900元。
  对被宽大释放的国民党人员的救济 1982年,有被人民政府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7人回县,当年又回原劳改单位3人;病故1人,政府补助其丧葬费80元;1983年5月起,对家住县城1人,月补助20元;农村2人,人均月补助15元。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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