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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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2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摘要: 1959、1962年统计数)劳动日248934工。此制度坚持至1980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制为优待现金制。优待对象主要是军属、烈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金额各乡不一,一般在250至350元间。上水片(琴江上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300元,军人退伍回乡后即停止优待;下水片(琴江下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260元左右,军人退伍回乡后仍可优待半年。1985年,全县共优待446户,现金6.42万元。
关键词: 优抚安置 中国

内容

封建社会时期,朝廷对从军人员、战争中残废、阵亡人员,按职务和军功予以优抚。
  苏区土改时,苏维埃政府为红军家属分好田,免收土地税。规定各乡村代耕,组织每周星期六为红军家属代耕,并组织妇女、儿童上门做好事。
  抗日战争期间,政府对从军官兵亦有明令优抚。民国二十五(1936)至二十九年,政府发出救恤费4484元。规定新兵所在部队自编入战斗序列之日起,每人发给征集费0.5万元、安家费2万元(三十五年增至5万元),家属享受代耕、免摊积谷及个人所得税。三十年,成立石城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县长兼主任,配干事2名主持日常工作,隶军事科。三十三年五月,举办慰劳征属大会。翌年一月,规定抚恤金发放定额:官佐遗属2000元,士兵遗属800元。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令全县各乡组织人员为征属代耕。三十五年元月规定,脱离战斗序列之士兵家属停止优待,作战阵亡或受伤致残者则继续优待。
  解放后,1951至1952年先后成立县、区、乡优抚委员会,对军烈属进行各种形式的优抚。
  拥军优属解放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主要形式有团拜、座谈会、联欢会、走访慰问等,给优抚对象送贺年片、慰问信,为长征干部、红军老战士节前送礼,以示敬意。凡在外工作的长征干部、退伍红军老战士逝世,县委、县人民政府均派员前往参加吊唁活动。
  代耕 1949年冬即建立代耕制度。享受者为烈、军、工属,后定为烈、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950年建村代耕组443个。1951年春规定,对少劳力、无劳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分别采用工票、包干、租佃等形式代耕。1952年,对无劳力者实行大包耕、少劳力者实行小包耕或派工代耕。大包耕包产量及生产资料,小包耕只包工。1953年2月,制订《石城县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耕暂行条例》。1955年推行互助合作代耕方法,重点调整了代耕享受面,提高了代耕质量。1950至1955年,全县代耕队、组共为6563户、17835名优抚对象,代耕土地29270亩。同时,国家救济困难烈军属耕牛443头、大小农具3275件。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制。优待对象为贫困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直系烈军属(含病故、失踪军人直系亲属)、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曾经抚养过烈士、军人长大而今又必须依靠烈士、军人生活的亲属。各乡(公社)标准大同小异,要求一般不低于生产大队主要干部补助标准。1956至1962年共优待3643户、12830人(缺1959、1962年统计数)劳动日248934工。此制度坚持至1980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制为优待现金制。优待对象主要是军属、烈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金额各乡不一,一般在250至350元间。上水片(琴江上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300元,军人退伍回乡后即停止优待;下水片(琴江下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260元左右,军人退伍回乡后仍可优待半年。1985年,全县共优待446户,现金6.42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起,按内务部规定,给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定期定量补助。其款下拨至乡(公社)、镇人民政府掌握,由村(大队)评定享受对象和标准,再由县发给凭证按季领取。1960年2月8日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烈士直系父母、配偶和抚养烈士长大的亲属(男60岁、女55岁)及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荣誉军人、长征老红军、苏区老干部、坚持游击斗争的游击队员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和供给制待遇者,人均月补助6至8元。是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185户229人,金额5742元。1979年补助范围放宽,标准提高:农村人均月补助6至10元,城市人均月补助10至15元。1983年增加定补对象29人,全县享受定补208人。标准有5至10元、13元、15元、30元几个等级。同时,对一部分孤寡无靠烈属、残废军人实行“六保”(保吃、保住、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制度。
  临时补助国家拨发的优抚补助费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设临时补助费。由优抚对象书面申请、村(大队)乡(公社)证明、民政局(科)审发。临时补助多为医疗、丧葬、烈军属子女入学、复员退伍军人建房等方面费用。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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