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摘要: 1932年,石城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解放初,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7月始,正式行使批捕、起诉出庭、信访等职能。1956年增加自办案件、监所检察业务。1957年春,成立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等4人组成。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区

内容

1932年,石城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部。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解放初,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7月始,正式行使批捕、起诉出庭、信访等职能。1956年增加自办案件、监所检察业务。1957年春,成立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等4人组成。
  1967年3月,机构瘫痪。1968年4月后由保卫部代行其职,1978年10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翌年4月正式恢复检察业务。1980年2月,设办公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纪检察(含监所检察)、经济检察等科。3月,恢复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科长、主任6人组成。同年,从法院迁驻熊家祠(现琴江镇东华路53号)。
  1984年3月机构体制改革后,设办公室及刑事检察、法纪检察(含监所检察)、经济检察3科。1985年3月,增设监所检察科。审查批捕解放初,由公安局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955年5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条例》,始办理审查批捕人犯业务,同年7月,负责其全部审查工作。
  1959年后,逮捕人犯须经县委审案委员会审查、由县检察院报地区检察分院批准。
  1973至1978年批捕起诉由县委常委决定,报行署批准执行。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独立行使审查批捕人犯职权。
  自1955至1966年共审查批捕各种人犯805名。1979至1985年共审查批捕各种人犯346名。
  三、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后,县检察院负责各种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295件505人。经审查起诉者286件458人,免予起诉者1件,不起诉的8件。1978年恢复检察院至1985年,受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226件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者198件,免予起诉者16件,不起诉者2件。
  四、自侦案件根据法律的分工,检察院对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渎职罪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自侦起诉。“文化大革命”前的12年中,自侦案件448起,起诉421起。1978年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37起,大多为法纪和经济案件,全部予以起诉。
  五、审判监督县检察院对县法院法庭审理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自1955年11月至1966年,出庭支持公诉400余次,1979年至1985年共出庭支持公诉218次,发表公诉词83篇。1985年抗诉1次。
  六、监所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配兼管监所检察干部1名。1957年先后两次抽检法院已判案件,发现有重罪轻判、审判庭未向被告宣布诉讼权利、合议庭人员未签章、未传当事人到庭而审判,以及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等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均得到纠正和改判。1981年以后,坚持每月一次监所检察制度,协助公安局制订了看守所的各种制度,使狱政管理日趋健全。自1981至1985年间,认真复查处理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11件,其中自行处理9件,对原判恰当的7件予以驳回并对申诉人进行教育。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