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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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19
颗粒名称: 一、审判
分类号: D925.118
页数: 2
摘要: 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员等职,主持审判。二十六年七月设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人员设置逐年增加。至三十三年,县司法处配审判官、承审员、军法承审员、主任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 解放初,司法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1950年3月设县司法局。6月,改称石城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配干部7名、法警2名。院址驻学宫(今琴江镇东华路59号)至今。11月,设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工会、农会、妇联等组织负责人为审判员。土改、镇反开始后,成立土改人民法庭,辖小松、屏山、横江、丰山、高田、大由6处分庭,办理土改中案件。1952年3月,法院建立公证制度。1953年3月,土改复查工作结束,土改人民法庭及所辖分庭撤销。 1967年3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司法机构瘫痪。1968年春实行军事管制,由县革命委员保卫部行使司法职权。1972年9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及办公室。1977年5月8日,审判委员会恢复,由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等人组成。1980年3月,设屏山(辖屏山、大由、珠坑)、小松(辖小松、木兰、小别)、横江(辖横江、罗家、洋地)人民法庭。12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关键词: 起诉 审判

内容

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员等职,主持审判。二十六年七月设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人员设置逐年增加。至三十三年,县司法处配审判官、承审员、军法承审员、主任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
  解放初,司法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1950年3月设县司法局。6月,改称石城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配干部7名、法警2名。院址驻学宫(今琴江镇东华路59号)至今。11月,设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工会、农会、妇联等组织负责人为审判员。土改、镇反开始后,成立土改人民法庭,辖小松、屏山、横江、丰山、高田、大由6处分庭,办理土改中案件。1952年3月,法院建立公证制度。1953年3月,土改复查工作结束,土改人民法庭及所辖分庭撤销。
  1967年3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司法机构瘫痪。1968年春实行军事管制,由县革命委员保卫部行使司法职权。1972年9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及办公室。1977年5月8日,审判委员会恢复,由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等人组成。1980年3月,设屏山(辖屏山、大由、珠坑)、小松(辖小松、木兰、小别)、横江(辖横江、罗家、洋地)人民法庭。12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二)案件审判苏区以前,案件由县官亲自审理。苏区时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审理。民国二十六年后由县司法处审理。解放后,行政、司法分离,案件审理有开庭、审理、辩论、休庭合议、宣告判决等程序。审判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者外,其余一律公开审判,但判决一律公开。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公诉、自诉两种。清光绪三十二(1906)至三十三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起,已决1起,未结3起。民国十九年(1930),受理刑事案件7起,已决5起,未结2起。苏区时期,1932年9至12月,受理案件55起,结案55起。其中判极刑34起,监禁22起。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五年,三十一年七月,三十二年一、六、十月,三十三年五月,三十四年四、五、六、七月,三十五年四、八、九月,三十八年一月,共计受理刑事案件569起,结案413起,未决156起。
  解放后,1950至1952年,县人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106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87件,普通刑事案件573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211人、判关押劳改者468人、作其他处理者393人。1951至1953年,各区分庭共审案70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81件,普通刑事案件219件。批准处决案犯108人、判关押劳改者438人、其他处理者262人。
  自1953年县法院设立刑事庭至1966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72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05件、普通刑事案件2217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26人、判关押劳改者1645人、判处管制者105人、作其他处理者89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各种刑事案件11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件、普通刑事案件82件,判处劳改者78人、管制者1人、其他处理者62人。
  1978至1985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35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件、普通刑事案件351件。经上级批准处决案犯4人、判关押劳改者316人、管制者1名、其他处理者104人。
  民事案件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受理民事案件110起,已决82起,未决28起。苏区时期,1932年9至12月,县裁判部民事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24起,已决224起。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五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4起,已决32起,未决2起。
  解放以来,石城民事案件以离婚案居多。1950至1953年,民事案件审判概由人民法庭审理。程序分立案、调查、调解或判决三阶段。三年中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781件,其中离婚案672件。1953年人民法庭内设立民事审判庭,至1966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2824件,其中离婚案2088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86件,其中离婚案135件。1978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936件,其中离婚案434件。
  1981年起,民事案件出现“三多二突出”,即:离婚案件多,房屋坟地纠纷案件多,赔偿纠纷案件多;吵嘴打架案件突出,宗派房族争斗案件突出。自民事庭组建后,民事案件调解结案计2493件。
  (三)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11月,对1952年以前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了错判、错押、处理不当的案件9起。1956年,对1955年以前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减刑、教育释放共23人。1973年,对龙岗、洋地所谓“反革命集团案”进行了公开平反。1977年,对屏山粮管所“贪污集团”一案进行全面复核,查清事实后对该案有关人员宣布无罪释放,恢复名誉和工作。1978至1980年复查案件280起,平反冤假错案14起,对有关的17人进行了重新处理,判无罪释放者10人,改判4人,免予刑事处分、恢复工作3人,发放冤狱补助费870元。1983年初,继续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复查了1977至1982年各种刑事案件557起630人,宣告无罪18件31人,改判9件12人。1985年,重新处理案件9起。
  (四)来信来访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对人民来信制订登记、自办、转办、催办等制度,由秘书兼管,重要信访院长亲自阅办。1959年设置人民接待室,实行专人接待。“文化大革命”前计接受来信2503件,接待来访1580人次。1979至1985年,接受来信7608件,接待来访3198人次,自办5628件次,转办3024件次。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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