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石城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1319 |
颗粒名称: | 一、审判 |
分类号: | D925.118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以前,司法工作由刑房师爷协同知县办理。民国初期由县知事兼理。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裁判部、裁判委员会。均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所组成。内设刑事法庭与民事法庭。 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配承审员、书记员等职,主持审判。二十六年七月设县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人员设置逐年增加。至三十三年,县司法处配审判官、承审员、军法承审员、主任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职。 解放初,司法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1950年3月设县司法局。6月,改称石城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配干部7名、法警2名。院址驻学宫(今琴江镇东华路59号)至今。11月,设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工会、农会、妇联等组织负责人为审判员。土改、镇反开始后,成立土改人民法庭,辖小松、屏山、横江、丰山、高田、大由6处分庭,办理土改中案件。1952年3月,法院建立公证制度。1953年3月,土改复查工作结束,土改人民法庭及所辖分庭撤销。 1967年3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司法机构瘫痪。1968年春实行军事管制,由县革命委员保卫部行使司法职权。1972年9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及办公室。1977年5月8日,审判委员会恢复,由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等人组成。1980年3月,设屏山(辖屏山、大由、珠坑)、小松(辖小松、木兰、小别)、横江(辖横江、罗家、洋地)人民法庭。12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
关键词: | 起诉 审判 |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