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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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21
颗粒名称: 第九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0
摘要: 民政,为历代政府之要政,曾有“半个政府”之谓。然而,民政工作范围历代不尽相同。清代民政包括地方行政、疆里版图、救灾赈济、营缮公用、户口户籍等。民国时期包括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劳资争议、立佃纠纷等。苏区时主要是优待红军家属、支援前线等。解放后,民政工作包括民主建政、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移民安置、优抚救灾、宗教侨务等。 第一节机构民国元年(1912)至二十年,县知事公署设民政(课)科,配科长、科员等职员3名,管理民政。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内务部,下设选举指导、优待红军、民事行政等科,部配部长、文书,科配科长、文书等干部,管理民政等事宜。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中国

内容

民政,为历代政府之要政,曾有“半个政府”之谓。然而,民政工作范围历代不尽相同。清代民政包括地方行政、疆里版图、救灾赈济、营缮公用、户口户籍等。民国时期包括地方官吏任免、选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劳资争议、立佃纠纷等。苏区时主要是优待红军家属、支援前线等。解放后,民政工作包括民主建政、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移民安置、优抚救灾、宗教侨务等。
  第一节机构民国元年(1912)至二十年,县知事公署设民政(课)科,配科长、科员等职员3名,管理民政。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4月设内务部,下设选举指导、优待红军、民事行政等科,部配部长、文书,科配科长、文书等干部,管理民政等事宜。
  民国二十三年冬,国民党石城县政府设第一科,乡公所相应配干事,以理民政事项。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设民政科,区配民政助理员。1956年后改称民政局,至1985年,有职工12名,各乡(公社)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配民政干事。
  第二节支援前线苏区时期,红军多次进军石城,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慰问。慰问队为红军送猪肉、鸡、鱼、蛋、大米、蔬菜、日用品等;洗衣队为红军缝洗被服;担架队为红军运送弹药和伤病员。
  1932年4月,红军3所医院迁驻石城,群众纷纷筹集物资前往慰问,并对伤愈归队战士赠送慰劳品。5月,县苏维埃政府捐募48块银元汇寄上海总工会,支援工人罢工斗争。同年7至12月,石城12个区动员长伕1041名、短伕2771名,为红军运送物资或伤病员,或到医院、兵站做临时服务工作。
  1933年,全县开展“节约万担粮卖给红军”运动。6至10月,石城、太雷两县慰劳红军物品,计捐稻谷9081担、银元50241元5角34毫及草鞋、布鞋、藤草鞋、套鞋、毛巾等日用品。
  1934年6月,全县为红军捐谷2300担、银元88元及草鞋、干菜等物品一批,8月,又捐谷6241担。从1933年8月至1934年8月,全县捐谷9880担半、借谷22290担半。妇女、儿童也都纷纷捐款支前。
  1932至1934年,苏维埃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发行三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石城共认购15万元。全县还认缴公债谷25885担。
  民国二十六年(1937)后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以一日所得贡献国家”运动(亦名援绥捐)3次共捐154元5角3分,认购“救国公债”1.5万元(法币)。二十七年二至六月,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按薪额比例捐献慰劳前线抗日将士款67元零5分。九月,为伤兵捐募棉被、棉衣裤、棉背心、单衣裤若干套。
  解放后,1951年7月11日起至翌年4月,声援朝鲜人民反对美国侵略朝鲜,全县人民自愿捐武器款71245元(折新币)。
  第三节优抚封建社会时期,朝廷对从军人员、战争中残废、阵亡人员,按职务和军功予以优抚。
  苏区土改时,苏维埃政府为红军家属分好田,免收土地税。规定各乡村代耕,组织每周星期六为红军家属代耕,并组织妇女、儿童上门做好事。
  抗日战争期间,政府对从军官兵亦有明令优抚。民国二十五(1936)至二十九年,政府发出救恤费4484元。规定新兵所在部队自编入战斗序列之日起,每人发给征集费0.5万元、安家费2万元(三十五年增至5万元),家属享受代耕、免摊积谷及个人所得税。三十年,成立石城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县长兼主任,配干事2名主持日常工作,隶军事科。三十三年五月,举办慰劳征属大会。翌年一月,规定抚恤金发放定额:官佐遗属2000元,士兵遗属800元。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令全县各乡组织人员为征属代耕。三十五年元月规定,脱离战斗序列之士兵家属停止优待,作战阵亡或受伤致残者则继续优待。
  解放后,1951至1952年先后成立县、区、乡优抚委员会,对军烈属进行各种形式的优抚。
  拥军优属解放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主要形式有团拜、座谈会、联欢会、走访慰问等,给优抚对象送贺年片、慰问信,为长征干部、红军老战士节前送礼,以示敬意。凡在外工作的长征干部、退伍红军老战士逝世,县委、县人民政府均派员前往参加吊唁活动。
  代耕 1949年冬即建立代耕制度。享受者为烈、军、工属,后定为烈、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950年建村代耕组443个。1951年春规定,对少劳力、无劳力的烈、军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分别采用工票、包干、租佃等形式代耕。1952年,对无劳力者实行大包耕、少劳力者实行小包耕或派工代耕。大包耕包产量及生产资料,小包耕只包工。1953年2月,制订《石城县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耕暂行条例》。1955年推行互助合作代耕方法,重点调整了代耕享受面,提高了代耕质量。1950至1955年,全县代耕队、组共为6563户、17835名优抚对象,代耕土地29270亩。同时,国家救济困难烈军属耕牛443头、大小农具3275件。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制。优待对象为贫困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直系烈军属(含病故、失踪军人直系亲属)、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曾经抚养过烈士、军人长大而今又必须依靠烈士、军人生活的亲属。各乡(公社)标准大同小异,要求一般不低于生产大队主要干部补助标准。1956至1962年共优待3643户、12830人(缺1959、1962年统计数)劳动日248934工。此制度坚持至1980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制为优待现金制。优待对象主要是军属、烈属及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金额各乡不一,一般在250至350元间。上水片(琴江上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300元,军人退伍回乡后即停止优待;下水片(琴江下游)各乡规定每人每年260元左右,军人退伍回乡后仍可优待半年。1985年,全县共优待446户,现金6.42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起,按内务部规定,给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定期定量补助。其款下拨至乡(公社)、镇人民政府掌握,由村(大队)评定享受对象和标准,再由县发给凭证按季领取。1960年2月8日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烈士直系父母、配偶和抚养烈士长大的亲属(男60岁、女55岁)及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荣誉军人、长征老红军、苏区老干部、坚持游击斗争的游击队员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和供给制待遇者,人均月补助6至8元。是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者185户229人,金额5742元。1979年补助范围放宽,标准提高:农村人均月补助6至10元,城市人均月补助10至15元。1983年增加定补对象29人,全县享受定补208人。标准有5至10元、13元、15元、30元几个等级。同时,对一部分孤寡无靠烈属、残废军人实行“六保”(保吃、保住、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制度。
  临时补助国家拨发的优抚补助费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设临时补助费。由优抚对象书面申请、村(大队)乡(公社)证明、民政局(科)审发。临时补助多为医疗、丧葬、烈军属子女入学、复员退伍军人建房等方面费用。
  第四节复退军人安置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均予妥善安置。
  1950年,成立石城县复员退伍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后改由民政局主管,为常设性机构。1952年后,县、区、乡三级分别组成复员退伍委员会。翌年5月,县复员退伍委员会改称县转业建设委员会。
  1954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
  自1950至1958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61名。其中志愿兵819名、义务兵42名。
  安置为机关干部者141人、从事工业生产者20人、农业生产者700人。
  1958年,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称县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1959至1985年,共接收复员、转业、退伍军人2262名。其中安排工作者889人,占复退军人总数的39%。对返回农村的1373名复退军人,均发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资金。其中不少人担任农村干部或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办企业职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
  第五节烈士褒扬民国三十年,县政府于城隍庙侧建石城县忠烈祠1座,祀抗日阵亡将士,定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为致祭日。三十五年,上级拨款于县城西门体育场西端建“石城县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1座。塔座为麻条石砌就,高与肩齐,中竖四方石柱,柱边长3尺多,高两丈余,上部稍收。正面勒“石城县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左右分别竖刻黄景异、温忠实烈士千古字样,下刻小序(该塔于1955年扩建体育场时拆除)。据三十六年十二月登记,二十五年二月至三十四年一月全县有抗日阵亡将士36名,其中在缅甸牺牲者3名。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纪念烈士功绩,对革命烈士进行了多次普查登记。
  1949年12月,登记烈士2032名、病故军人69名。
  1950年,人民政府为烈士家属挂光荣牌,并规定每年清明节为烈士扫墓。
  1951年9月调查登记,全县有烈士2440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烈士2398名、抗日战争时期烈士31名、解放后烈士11名,编印成《石城县革命烈士花名册》。
  1956年进行烈士普查,核正了烈士名册,补登漏记烈士,取消误登名单。全县共登记烈士3416名、失踪军人7名、病故军人139名。同时,为每名烈士家属补发追恤费45元。是年,于县城西门体育场北端建石城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据1958年调查统计:全县牺牲军人3794名、工作人员285名、民兵民工89名、病故军人199名。
  1979年7月,登记牺牲军人3690名、失踪军人2名。翌年1月经上级批准,补登烈士98名,共计3791名。
  1983年复查,全县共登记烈士4203名,编印成《江西省石城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并发给烈士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六节救灾明洪武十九年(1386),于阜康门外建城南仓、柏中里建东仓、长上里建北仓、石中里建义民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择本地年高笃实人管理。此后,积谷救灾成为惯例。成化十三年(1477)又建仓9所。
  清顺治年间,连年荒歉,县署奉令多次进行赈济。乾隆九年(1744),久雨成灾,知县下令开仓赈灾。
  民国时期,县设赈济会。县、乡、保多利用祠堂、庙宇建义仓储谷,以备灾荒。民国十八年(1929),江西省赈务会拨给石城县赈济会灾害救济费2000元,翌年1000元,二十年1000元,二十一至二十三年共4500元。因时值苏区,国民党石城县政府逃亡,所拨款项不知去向。
  解放后,政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给予减免公粮、拨款拨物济。
  1951年,一、二、三、七等区遭受严重旱灾,政府拨救济粮2万斤、救济款1000元(折新币)予以救济。10月底,岩岭礼地街发生大火灾,县拨救济谷5万斤、棉被32床、棉衣77件、单衣等454件进行救济。
  1952年,全县遭受严重春荒,政府拨给以工代赈救济款4.5万元(折新币)、救济粮50万斤,并将农会谷70万斤尽数贷出。
  1953年春夏水灾、秋季旱灾及虫灾,政府先后发放救济款28352元、贷出义仓谷90万斤。
  1954年发放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款2000元。
  1955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56万元。
  1959年6月,县遭特大水灾,政府拨4.66万元予以救济。
  1961年四五月,县两度遭水灾,县委书记、县长亲自参加防洪抢险,组织人力、物力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先后拨款6.2万元、布3000市尺予以救济。
  1963年1月,大由街发生特大火灾,县拨款1万元予以救济。9月,横江公社沽溪大队陀螺墩生产队发生火灾,县拨款1500元予以救济。是年,全县有110873亩农田遭水、旱、虫、雹灾害,县拨救济款4.6万元。
  1964年水灾,减免县公购粮340532斤。
  1975年5月,横江、罗家、珠坑等公社遭待大洪灾,县拨救济款1.02万元。
  1983年5月底,观下、琴江镇、丰山等10多个公社(镇)124个大队遭特大洪灾,县委书记、县长亲临抗灾第一线,安置灾民、组织生产自救。同时,拨出春夏荒及灾害救济款11.79万元。房屋全倒的重灾户发放生活费人平12元、大米指标30斤、布证6尺,及时稳定了灾民的情绪。
  1984年6月,县再度遭特大洪灾。政府及时拨款31万元予以救济,并利用其中一部分,在全县各乡镇以村为单位组织成立“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1985年10月,岩岭乡筀竹村发生重大火灾,政府发动县直各单位群众筹集衣服716套、鞋92双、现金244元、粮票3902斤,还拨款5000元,及时送到灾民手中。是年,县遭严重干旱、病虫等灾害,政府发放救灾款131.78万元。
  第七节社会福利救济一、社会福利养济院明洪武五年(1372)县设孤老院,后改为养济院,院址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右。收养生活无靠的孤寡老人入院赡养,月给米3斗、柴30斤,冬夏给布1正,小孩给三分之二。养济院于清顺治六年(1649)被兵毁,后知县董应誉、郭尧京又倡议重建。时院内有孤贫6人,年给口粮银21两。道光初,有孤贫10人,年给口粮银36两。后废。
  育婴堂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建,位于西门外瑞昌桥左。后废弃。道光初募资重建。民国初,于北门外兴隆街复设育婴堂,收养弃婴及无力抚养的婴儿,并规定百姓收养弃婴1名,育婴堂付稻谷100斤。
  普济堂清雍正十二年(1734)捐建,位于西关外华峰寺前。至道光初,老弱孤残者皆归普济堂养育,口粮由州里拨给。后废。
  安老院民国初设,计收养无力谋生的孤残老人20名。抗战起改设收容所,民国二十六(1937)至二十八年共收容难民346名。三十年,收容所改称救济院,在院孤贫20人,全年共拨经费1440元。三十五年复称安老院,在院孤贫20人。翌年,政府支给口粮款730元。解放后消失。
  五保户解放后,老弱孤残者都得到集体和国家的照顾和救济。1956年起,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残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供给标准相当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生产队负担口粮和计划票证的购买款项,大队、公社负担医药、丧葬等费用。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居家五保户不分责任田,每月由集体供给生活费8元。1985年,全县计有五保户642户831人。其中老人632人,孤儿107人,残疾92人。
  敬老院 1958年先后办起横江、屏山、龙岗光荣敬老院,共收养孤老烈属、残疾军人、苏区干部46人。1959至1962年增设城郊、洋地、小松、大由、珠坑4所。1985年,以乡镇为单位共办敬老院15所(其中光荣敬老院7所、社会敬老院8所),入院供养261人。入院老人原属城镇户口者由当地粮食部门供给口粮,每人每月不低于27斤;原属农村户口者由原生产队供应,每人每年不低于500斤稻谷。集体和国家为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0至14元、零用钱2至4元。1982至1985年中,地区曾组织检查评比,获奖电视机两台、收录机1台。
  精神病人治疗石城无精神病院,1979年以前,凡精神病人的治疗,须向地区精神病医院申请,待有床位时即送去。1979年起每年给石城12人次指标,医疗费用由地区民政局支付。
  麻风病人治疗详见《文化·卫生》。
  二、社会救济解放后,人民政府每年均发放一定的城乡社会救济款,分临时、定期定量、春夏荒及冬令救济等类。
  农村救济 1950年,有重点地发放救济米135679斤。1951年有贫困户9505户33353人,政府发春夏荒救济款1.4万元(折新币)、贷出农会谷90万斤。1960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残老弱者以定期定量补助。1961年对75个穷困食堂发放救济款4万元,同时,对营养不良患“三病”(水肿及妇女闭经、子宫下垂)者发放救济款2.5万元。1965年有贫困户1233户4829人,政府发放救济款92827元。1983年普查,全县计有困难户(人均年收入120元以下者)2279户10837人。是年,县里拨救济款10.27万元,其中用3万元扶助834户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1984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2.8万元。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0.3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解放后,政府对城镇中孤老病残、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贫困户,均予以救济。对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生活极其困难者,给以临时救济。
  1950年,救济大米6941斤。
  1952年,救济83人计600元。
  1956年,救济32人计1800元。
  1960年,救济457人计1344元。
  1961年,救济117人计2144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45户69人。
  1966年,救济894人计3808元。
  1975年,救济261人计3260元。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24户194人,金额1693元;临时救济9户67人,金额883元;其他救济661元。
  1985年,救济7人计1800元。
  收容遣送救济 1958年,县收容盲流人口109人。1960年收容1349人,遣送回原籍者1195人。1961至1962年,遣送回原籍者387人。1977年收容160人。民政部门均发付一定的收容遣送费。
  精减职工救济 1963年起,政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被精减的职工,按原工资30%标准予以救济。是年,领取原工资30%的精减职工3人,救济款224元。给其他精减职工医疗补助费82元、生活救济款160元。1965年冬,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后于1961至1965年6月9日间被精减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者)均发给原工资40%作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三分之二。是年,救济总额800元。1969年全县发放救济款4345元,1983年3200元,1984年18300元,1985年17900元。
  对被宽大释放的国民党人员的救济 1982年,有被人民政府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7人回县,当年又回原劳改单位3人;病故1人,政府补助其丧葬费80元;1983年5月起,对家住县城1人,月补助20元;农村2人,人均月补助15元。
  第八节老区建设苏区时期,石城为全红县,是中央21个革命根据地县之一,对中国革命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国家关心老区人民的生活和建设。
  1951年发放老苏区救济米17000斤。1953年确定洋地、石阔、珠坑、新和为重点扶助乡。1954年12月,省民政厅对石城老根据地重点乡村进行调整,确定珠坑乡的塘台、过龙陂、新和乡的左坑、河坑、鹅公坑,齐贤乡的齐家边、杨梅坑、傅家山及龙岗乡的下迳等村为重点扶助村。是年,上级拨给各种补助款4174元,用以解决水利、耕牛、农具、肥料、造林、发展副业等项开支。同时,商业部门对其商品销售和土特产品收购实行补贴。1950至1958年国家扶助石城老区修筑公路12条,垦复油茶山81730亩,修筑陂坝2019座,办加工厂201个,建发电站1座,修建房屋6107栋。另发农具3158件、耕牛275头、棉被1023床、棉衣974件。1952至1960年,国家共拨给石城老根据地特殊救济费14.01万元。1961年,国家下拨水灾和特殊补助用布1.85万米。1964年下拨特殊救济款7万元。
  1980年起,石城被省列为老区建设重点扶助县。是年8月,成立石城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至1985年,上级共拨入经费235万元,全县15个乡镇普遍受益。其中以2128224元重点扶助大由、观下、屏山、横江、洋地、琴江镇、小姑、小别、木兰等乡 [=此处为表格页(表2—14 1952—1985年县民政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单位:元镇。此项经费用于扶助种植业884592元、养殖业340008元、加工业292590元、水利水电417550元、教育卫生及培训科技人员228100元、修建公路及桥梁136800元,共计2299640元,占总扶助金额的98%。
  第九节婚姻登记旧时结婚,不必经政府登记。
  苏区时期,颁布《婚姻法(草案)》后,区、乡始行结婚登记。
  解放后,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乡政府即派员负责结婚登记工作,对合法婚姻发给“结婚证书”。是年,自愿到政府登记者400余人。1955年后,按照国家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姻登记。1950至1958年,申请登记结婚者7877对,批准登记者6946对;复婚83对;申请登记离婚者2580对,批准登记离婚者1859对,经调解不离者557对,转法院处理者164对。
  1963至1964年调查统计,仍有买卖婚姻者187对,未到婚龄由父母包办强迫结婚者143对,未经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者159对。
  1980年9月后,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1984年的涉外婚姻中,批准登记结婚者16对,复婚者3对,离婚1对,转法院处理2对。
  1985年,为确保新《婚姻法》的实施,举办婚姻登记员学习班,对结业后考试合格的15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第十节土地征用解放以前,政府征用土地极少。解放后,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土地征用始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1954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各单位需要用土地时,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手续办理。1959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基建及生产经营应尽量利用荒地、荒坪,应争取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自1957年起,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须向被征者支付1至2年的年产值。1983年12月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向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1985年7月起规定支付费为年产值的5倍。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鱼塘、藕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县人均耕地逐年减少。不论个人或国家、集体需用土地,均须具备严格审批手续。1957年起,县民政局承办土地征用工作。1984年6月,土地征用改由农业局土地利用管理站管理。1985年6月设石城县土地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亦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管理事项。
  1984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手续6件。10月,对小松、观下、屏山、横江、珠坑5乡滥占耕地建房建窑一事,进行抽样调查,其中横江、屏山、珠坑3乡,1981至1984年9月,建房1850户,占用耕地建房者479户,占用耕地计54.2亩。
  1985年5月制订的《石城县村镇土地管理有关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村民需要占用非耕地为宅基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凑全屋基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已开荒种植三年以上的为耕地)、园林(含菜地、饲养地)、鱼塘、藕塘者,还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占地(指耕地),0.01至1.99亩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至2.9亩者经行署批准;3亩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组织全县15个乡镇,对1982年以来建房、建窑户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全县计有大小砖瓦窑460座,占耕地约1000亩。发宅基使用证1.3万余份。对违章建房、建窑户分别情况作出了拆除和罚款处理。当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手续9件。土地管理工作评比中获全地区第二名。
  据1957至1985年不完全统计(缺1962至1964年、1982至1983年资料),计办理土地征用205件,共3274.59亩,其中荒山1669.77亩,水田1241.83亩,旱地59.57亩,水塘1亩。
  [=此处为表格(表2—15 历年土地征用简表(1957—1985))=] 单位:亩第十一节信访解放初,信访工作由县监察委员会兼管,各机关单位亦有专人负责。1953年,县城主要街道共设意见箱7个。是年,受理来信174件、来访89人次。1954年起,信访工作建立起登记、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答复等项制度。是年,共受理信访51件次,处理46件次。1955年,县直14个单位共受理来信251件,接待来访597人次。经处理结案763件次,占总数的90%。翌年5月起,信访工作改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至12月,计受理来信134件,接待来访62人次。已处理183件次,占总数的94.4%。1957年6月24日县人委第五次会议决定,由1名副县长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县人委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掌握。区公所和乡人委亦相应设专人负责。
  1961年4月起,信访工作由民政局兼管。
  1982年7月,成立中共石城县委、石城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迄至1985年,受理信访计1780件次,处理1769件次,占总数的99.3%。其中来信1185件、来访595人次。县领导阅批来信577件、接待来访295人次,亲自办案72起。同时,完成各级交办的63件,其中中央5件、省21件、地区6件、县31件。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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