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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柏乡” 相关
共 346 条 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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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主要讲述了柏乡县的地理位置及柏乡县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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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编记录了柏乡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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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编记录了柏乡县公安司法的发展情况,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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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柏乡县内始设巡警局,民国17年(1928)改警察所为公安局,内设督察室、警务系(包括总务及传达室)、保安系(设有保甲室及户籍班)、特务系(设有情报室)、警法系(设有经济班)及特务队,1940年7月撤销武装科设公安科。县公安局设有秘书股、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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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县内始设巡警局,置巡警官,全县划分南、北二区,各区设区长。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于1937年11月成立伪警务局。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在公安科的基础上成立柏乡县公安局。抗日战争时期,乡村开始建立治安治保组织,有党支部的村设治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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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介绍了自抗日战争时期至90年代柏乡县社会治安情况,包括对锄奸、镇反、监督改造“五类”分子、取缔反动会道门、打击刑事犯罪、严禁吸毒、赌博、嫖娼卖淫进行治理的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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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1年各村建立治保委员会,1958年柏乡成立2个大公社,每个公社辖5个管理区,其下设治保站,各村设有5~9人组成的治保小组。1961年,各村恢复治保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治安工作曾由民兵负责,公、检、法撤销“军管”后,各村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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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介绍了柏乡县治安管理情况,包括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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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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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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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柏乡县1975年始建车辆监理站,受地区交通局和县交通局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境内车辆监理业务。1987年4月监理站并入县公安局,改建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事故股、业务股和执勤一中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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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抗日政府公安机关设有临时看守所,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县城建看守所,犯人由公安局武装看守。对判刑较轻者,就地进行劳动改造;对判刑较重者,送行署监狱进行劳动改造。撤销柏乡县看守所。柏乡县看守所随之恢复。看守管理人员有所长、会计、管理员3人。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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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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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政府即责成公安部门负责防止火灾工作,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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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县公署曾设司法科,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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