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12 |
颗粒名称: |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
分类号: | D631.44 |
页数: | 1 |
页码: | 577 |
摘要: |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将全部枪支收回武装部统一管理,各种枪支均由公安局管理,并建卡登记。对私人购买猎枪、汽枪,由购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购买。是年对猎枪、汽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发持枪证。停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枪支,禁止在境内生产爆炸物品。 |
关键词: | 爆炸物 管理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