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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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44
页数: 2
页码: 576-577
摘要: 本节介绍了柏乡县治安管理情况,包括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治安 柏乡

内容

一、户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按条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并签发户口薄。具体规定了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农村实行常住、出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何时由何地迁来、何时迁往何地等项。1964年对城乡户口实施系统管理。城镇非农业户口由县公安局办公室兼管,1985年交治安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乡、镇)、生产大队(村)两级管理。1988年5月1日,全县16岁以上公民开始办理身份证。1991年农村户口由乡(镇)转交公安局统一管理。是年,县公安局成立户政股(94年9月改为户政科),负责全县的户口管理工作。1978年后,境外到本县务工经商暂住、寄住人员增多,公安部门又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户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局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2文件,从1978年开始,每年以不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比例,开展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工作。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岁的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根据河北省政府文件,1995年柏乡县始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以上内容详见《人口》章)。
  1988年,县公安局和各乡(镇)派出所开始登记签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警官兵及被拘役、劳改、羁押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均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规定1944年以前出生的居民,其身份证终生使用;1945年至1964年限为10年。到1995年底全县有8.5万人领取了居民身份证。
  二、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建立治保小组,单位负责人及个体责任人分别与公安局签订责任书,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查破案件。公安局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据1995年统计,县公安机关在县11家旅店、3个刻字处、4家印刷厂、4家复印部、6处废旧金属收购部,分别建立了治保小组。据统计,1995年,全县通过申请审批已发营业许可证的共有46家。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1951年,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1967年10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将全部枪支收回武装部统一管理,从1989年6月4日起,各种枪支均由公安局管理,并建卡登记。对私人购买猎枪、汽枪,由购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购买。是年对猎枪、汽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发持枪证。从1993年元月1日起,停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枪支,禁止在境内生产爆炸物品,各派出所与县公安局签订责任状,在境内严格控制限量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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