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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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9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6
页码: 573-578
摘要: 柏乡县内始设巡警局,民国17年(1928)改警察所为公安局,内设督察室、警务系(包括总务及传达室)、保安系(设有保甲室及户籍班)、特务系(设有情报室)、警法系(设有经济班)及特务队,1940年7月撤销武装科设公安科。县公安局设有秘书股、侦察股、经济文化保卫股、司法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柏乡5人、临城5人,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2人。各公社设公安助理员1人。下设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柏乡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全县10个公社均设公安派出所。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治安 柏乡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县设机构
  清末,县内始设巡警局,置巡警官,全县划分南、北二区,各区设区长。民国时期改巡警局为警察事务所,后改为警察所,初设警务长后易名警佐、所长;各区设区官后易名巡官。民国17年(1928)改警察所为公安局,设局长1人,课长1人,课员2人,书记员3人,督察员1人,教练员1人。改南区为南分局,设在驻驾村,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改北区为北分局驻固城店,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于1937年11月成立伪警务局。1939年冬改建为伪警察所,内设督察室、警务系(包括总务及传达室)、保安系(设有保甲室及户籍班)、特务系(设有情报室)、警法系(设有经济班)及特务队。先后设立五个分所,第一分所驻柏乡城,第二分所驻固城店,第三分所驻北鲁,第四分所驻北张村,第五分所驻马村。分所之下还设有分驻所,具体情况不详。据查,共有伪警察180多人。同时,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锄奸队”,1939年初改为“特务队”、“铁血锄奸团”,1939年5月改锄奸团为武装科,兼司公安之职。1940年7月撤销武装科设公安科。
  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在公安科的基础上成立柏乡县公安局。设有政保股、户管股、审讯股、武装班和固城店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局设有秘书股、侦察股、经济文化保卫股、司法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柏乡5人、临城5人,主要为保卫鸭鸽营机场服务),辖公安队约50多人。1958年县内划分两个大公社,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2人。1959年1月,柏乡县公安局撤销,并入内邱县,改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派出所,是年7月易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1961年5月柏乡县从内邱县析出,并入隆尧县。内邱县柏乡公安分局随之改名为隆尧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是年撤销大公社,境内改为10个人民公社,各公社设公安助理员1人。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随之复设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1965年鸭鸽营派出所划归临城县公安局。1967年10月公、检、法合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柏乡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设保卫部。1973年3月撤销军管。1974年1月撤销保卫部,随之恢复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组、治安组、看守组。其后改为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看守所,增设预审股、内保股、消防股,1980年增设刑侦队。1982年5月1日,全县10个公社均设公安派出所,1984年局内设政办室。1986年10个乡(镇)派出所合并为城关、西汪、固城店三个中心派出所。1988年撤销三个中心派出所,10个乡(镇)复设公安派出所。1987年4月,改交通局监理站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交通警察大队。1989年7月设集贸市场派出所。1990年1月公安局设户政股,12月设法制股。1993年设置鸭鸽营陆翔派出所。同年在城内建立治安联防大队(1994年6月停止办公)、保安公司。1994年建立林业派出所(设在林业局)。1994年9月县公安局内各股改科,刑侦队改为刑侦大队。1995年底,公安局内机构设置有办公室、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法制科、户政科、看守所、刑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下辖柏乡镇、固城店镇、西汪、南鲁、王家庄、内步、龙华、白阳、南马、南阳、集贸市场、林业、陆翔等13个派出所及保安服务公司。公安局共有干警90人,有警车3部、摩托2辆。局地址在县城西马道口路北。
  二、基层治安(治保)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乡村开始建立治安治保组织,有党支部的村设治安员1人。1951年各村建立治保委员会,1958年柏乡成立2个大公社,每个公社辖5个管理区,其下设治保站,各村设有5~9人组成的治保小组。取代治保委员会。1961年,各村恢复治保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治安工作曾由民兵负责,公、检、法撤销“军管”后,各村治保委员会逐步恢复,到1995年底全县农村基层治保组织有121个,治保主任及委员共计485人。各机关、学校及企业部门的治保组织始建于1951年下半年,50人以上的单位设治保委员会,50人以下建治保小组。1995年大的厂矿企业共有保卫科6个、保卫股11个、治保委员会76个、治保小组238个,专职保卫干部37人,兼职保卫干部89人,保卫人员289人,护厂、护校队10个,87人。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锄奸、镇反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反动势力猖獗,抗日力量薄弱。柏乡抗日军民不屈不挠,开展抗日锄奸活动,1941年土匪集团首领赵之、赵祥、赵玉三兄弟被抗日政府处决。据统计,1942年之前公安机关共镇压汉奸30多人。1943年,伪军中队长贾全福(驻驾铺人),伪警察所长李信之等被抗日政府处决。柏乡县解放后,对汉奸、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先后镇压了伪军大队长刘玉发等2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开始对各种反动会道门和顽、伪、军、警、特宪人员进行清查登记,重点镇压和打击一贯道传点师,特务组长、站长和土匪、恶霸地主、敌伪军、国民党军特人员及企图阴谋暴乱者。至1952年逮捕此类人员105名,处决29人,被处决的人员中有伪军中队长冯琴昆、伪建设科长贾玉林、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夏席儒、地主阴谋杀人犯屠格营。
  二、监督改造“五类”分子
  1951年,县公安局依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进行群众性监督改造。1956年,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登记,称“地、富、反、坏”为“四类分子”由基层所在单位进行管制,监督劳动改造,农村由治保主任掌握监督改造情况,县公安局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群众性评审。1957年又加上“右派分子”,合称“五类分子”。“右派分子”由公安局政保股秘密掌握。“文化大革命”中“五类分子”被视为“阶级敌人”,只许老老实实劳动改造,不许乱说乱动。1979年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经过全面评审,对4,000多人撤销管制,其中“右派分子”全部平反。1983年6月,对剩余的“四类分子”解除管制,并全部摘帽。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1年,柏乡县成立“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委员会”,决定对一贯道、八卦道、还乡道、金线道、九宫道、好话道等18种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经过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共挖出大小道首144名,清查登记道徒4,919名(其中一贯道人数最多,有点传师16名,三才2名,坛主68名,道徒4,700名)。反动道首杨马勺、邱友顺、杨福全、夏仁凤等于1951年判死刑枪决。有4,000名道徒经教育自动退道。80年代后,会道门在个别村庄又死灰复燃。1983年调查境内有一贯道、十干道、金线道、还乡道、佛门5种,有大小道首124名。以后,县对各会道门无统计。
  四、打击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不法活动。1955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集中打击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组成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搜捕。1958年,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组织开展破案战役,打击刑事犯罪。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破案战役,进行集中搜捕,抓获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捣毁了一些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由1982年的36起,下降到1984年的19起;治安案件由1982年的143起,下降到1984年的70起;1986年刑事案件发案回升,上升到33起。之后,经过连年不断打击,开展破案战役,多种“攻势”、“统一行动”、“集中搜捕”、专项打击、专项治理等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据统计,自1980~1995年共侦破各种刑事案件1,200余起。
  五、严禁吸毒、赌博、嫖娼卖淫
  (一)吸毒 旧时,境内有吸毒者与贩毒者,吸毒者吸毒成瘾,面黄饥瘦,生命垂危,甚至倾家荡产。民国24年(1935),县长杨桂森严令查禁烟(鸦片)赌(赌博),曾一日连杀七名烟贩,县内吸毒一时收敛。柏乡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的强大威慑下,吸毒、贩毒现象绝迹。
  (二)赌博 境内赌博之俗沿袭已久,柏乡解放后,赌博基本上被禁止。“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绝迹,80年代有所抬头。虽然政府禁赌,公安机关抓赌,但柏乡“麻将”赌博之风仍未得到遏止。90年代以后,城乡盛行“麻将”之风,其赌注多少不尽相同,一夜之间输赢几千元的不鲜,输赢几万元者不乏其人。
  (三)嫖娼卖淫 嫖娼是指男子玩弄妓女的腐化堕落行为。卖淫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勾引男子鬼宿之不道德行为。解放前境内有少数男嫖女娼,解放后不多见。近年来有所抬头,柏乡县公安机关曾几次破获并铲除了在临城与柏乡交界处107国道饭店中的嫖娼窝点。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按条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并签发户口薄。具体规定了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农村实行常住、出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何时由何地迁来、何时迁往何地等项。1964年对城乡户口实施系统管理。城镇非农业户口由县公安局办公室兼管,1985年交治安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乡、镇)、生产大队(村)两级管理。1988年5月1日,全县16岁以上公民开始办理身份证。1991年农村户口由乡(镇)转交公安局统一管理。是年,县公安局成立户政股(94年9月改为户政科),负责全县的户口管理工作。1978年后,境外到本县务工经商暂住、寄住人员增多,公安部门又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户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局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2文件,从1978年开始,每年以不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比例,开展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工作。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岁的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根据河北省政府文件,1995年柏乡县始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以上内容详见《人口》章)。
  1988年,县公安局和各乡(镇)派出所开始登记签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警官兵及被拘役、劳改、羁押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均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规定1944年以前出生的居民,其身份证终生使用;1945年至1964年限为10年。到1995年底全县有8.5万人领取了居民身份证。
  二、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建立治保小组,单位负责人及个体责任人分别与公安局签订责任书,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查破案件。公安局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据1995年统计,县公安机关在县11家旅店、3个刻字处、4家印刷厂、4家复印部、6处废旧金属收购部,分别建立了治保小组。据统计,1995年,全县通过申请审批已发营业许可证的共有46家。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1951年,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1967年10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将全部枪支收回武装部统一管理,从1989年6月4日起,各种枪支均由公安局管理,并建卡登记。对私人购买猎枪、汽枪,由购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购买。是年对猎枪、汽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发持枪证。从1993年元月1日起,停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枪支,禁止在境内生产爆炸物品,各派出所与县公安局签订责任状,在境内严格控制限量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75年始建车辆监理站,受地区交通局和县交通局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境内车辆监理业务。1987年4月监理站并入县公安局,改建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事故股、业务股和执勤一中队、二中队。1995年有大队长、教导员及警员24人。主要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发放牌照及交通违章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节 看守劳改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公安机关设有临时看守所,无固定地点。1945年11月柏乡县成为解放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县城建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2人,犯人由公安局武装看守。对判刑较轻者,就地进行劳动改造;对判刑较重者,送行署监狱进行劳动改造。1958年底柏乡并入内邱大县,撤销柏乡县看守所。1962年元月1日恢复柏乡县,柏乡县看守所随之恢复。此时,看守管理人员有所长、会计、管理员3人。1984年看守所搬迁到县城北前三里铺新监狱。到1995年管理人员增加到包括所长、指导员及管教员等8人。犯人由武装警察部队看守。
  柏乡县看守所以关押未判决案犯为主,也关押部分已经判决但刑期较短的犯人。看守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和体罚犯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在押犯进行教育改造。实行人道主义,设有专门狱医1人,对病犯及时治疗,重病号送医院诊治,患慢性、急性病的犯人经批准允许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犯人待遇初为每人每月生活费14元,口粮供应与城镇居民标准相等(1989年犯人每月生活费提高到21元,口粮15公斤),并定期改善伙食;犯人在服刑期间,衣被均由国家供给,按季换发。
  第六节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即责成公安部门负责防止火灾工作,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1974年设消防股,有消防人员2人。1983年1月1日,消防股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股只有股长1人。县办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先后建立了消防组织,配备了灭火器材。县公安部门每年都向工厂企业、机关及农村部署防火事宜,做好消防宣传及监督检查,把粮棉仓库、夏收麦场及春节年关作为防火重点。棉油厂、棉麻公司、油库、造纸厂等做为重点消防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和完善消防措施,及时组织检查、指导。1994年与40个重点消防单位签订了消防责任书,实行由逐级领导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在单位内部配备专职防火安全干部。到1995年全县共有一类消防单位8个,二类消防单位32个,有义务消防队11个,消防人员233个;有消防泵14台,手推干粉车40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600多具;专职消防队1个,专职消防队员7人,消防车一辆,全县共有专职消防人员45名。1981~1995年组织扑灭棉油一厂、二轻服装厂、南关木器厂、南街个体食品门市、板纸厂等7起重大火灾,消除火灾隐患700余起。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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