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县设机构
清末,县内始设巡警局,置巡警官,全县划分南、北二区,各区设区长。民国时期改巡警局为警察事务所,后改为警察所,初设警务长后易名警佐、所长;各区设区官后易名巡官。民国17年(1928)改警察所为公安局,设局长1人,课长1人,课员2人,书记员3人,督察员1人,教练员1人。改南区为南分局,设在驻驾村,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改北区为北分局驻固城店,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于1937年11月成立伪警务局。1939年冬改建为伪警察所,内设督察室、警务系(包括总务及传达室)、保安系(设有保甲室及户籍班)、特务系(设有情报室)、警法系(设有经济班)及特务队。先后设立五个分所,第一分所驻柏乡城,第二分所驻固城店,第三分所驻北鲁,第四分所驻北张村,第五分所驻马村。分所之下还设有分驻所,具体情况不详。据查,共有伪警察180多人。同时,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锄奸队”,1939年初改为“特务队”、“铁血锄奸团”,1939年5月改锄奸团为武装科,兼司公安之职。1940年7月撤销武装科设公安科。
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在公安科的基础上成立柏乡县公安局。设有政保股、户管股、审讯股、武装班和固城店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局设有秘书股、侦察股、经济文化保卫股、司法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柏乡5人、临城5人,主要为保卫鸭鸽营机场服务),辖公安队约50多人。1958年县内划分两个大公社,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2人。1959年1月,柏乡县公安局撤销,并入内邱县,改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派出所,是年7月易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1961年5月柏乡县从内邱县析出,并入隆尧县。内邱县柏乡公安分局随之改名为隆尧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是年撤销大公社,境内改为10个人民公社,各公社设公安助理员1人。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随之复设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1965年鸭鸽营派出所划归临城县公安局。1967年10月公、检、法合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柏乡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设保卫部。1973年3月撤销军管。1974年1月撤销保卫部,随之恢复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组、治安组、看守组。其后改为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看守所,增设预审股、内保股、消防股,1980年增设刑侦队。1982年5月1日,全县10个公社均设公安派出所,1984年局内设政办室。1986年10个乡(镇)派出所合并为城关、西汪、固城店三个中心派出所。1988年撤销三个中心派出所,10个乡(镇)复设公安派出所。1987年4月,改交通局监理站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交通警察大队。1989年7月设集贸市场派出所。1990年1月公安局设户政股,12月设法制股。1993年设置鸭鸽营陆翔派出所。同年在城内建立治安联防大队(1994年6月停止办公)、保安公司。1994年建立林业派出所(设在林业局)。1994年9月县公安局内各股改科,刑侦队改为刑侦大队。1995年底,公安局内机构设置有办公室、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法制科、户政科、看守所、刑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下辖柏乡镇、固城店镇、西汪、南鲁、王家庄、内步、龙华、白阳、南马、南阳、集贸市场、林业、陆翔等13个派出所及保安服务公司。公安局共有干警90人,有警车3部、摩托2辆。局地址在县城西马道口路北。
二、基层治安(治保)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乡村开始建立治安治保组织,有党支部的村设治安员1人。1951年各村建立治保委员会,1958年柏乡成立2个大公社,每个公社辖5个管理区,其下设治保站,各村设有5~9人组成的治保小组。取代治保委员会。1961年,各村恢复治保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治安工作曾由民兵负责,公、检、法撤销“军管”后,各村治保委员会逐步恢复,到1995年底全县农村基层治保组织有121个,治保主任及委员共计485人。各机关、学校及企业部门的治保组织始建于1951年下半年,50人以上的单位设治保委员会,50人以下建治保小组。1995年大的厂矿企业共有保卫科6个、保卫股11个、治保委员会76个、治保小组238个,专职保卫干部37人,兼职保卫干部89人,保卫人员289人,护厂、护校队10个,87人。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锄奸、镇反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反动势力猖獗,抗日力量薄弱。柏乡抗日军民不屈不挠,开展抗日锄奸活动,1941年土匪集团首领赵之、赵祥、赵玉三兄弟被抗日政府处决。据统计,1942年之前公安机关共镇压汉奸30多人。1943年,伪军中队长贾全福(驻驾铺人),伪警察所长李信之等被抗日政府处决。柏乡县解放后,对汉奸、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先后镇压了伪军大队长刘玉发等2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开始对各种反动会道门和顽、伪、军、警、特宪人员进行清查登记,重点镇压和打击一贯道传点师,特务组长、站长和土匪、恶霸地主、敌伪军、国民党军特人员及企图阴谋暴乱者。至1952年逮捕此类人员105名,处决29人,被处决的人员中有伪军中队长冯琴昆、伪建设科长贾玉林、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夏席儒、地主阴谋杀人犯屠格营。
二、监督改造“五类”分子
1951年,县公安局依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进行群众性监督改造。1956年,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登记,称“地、富、反、坏”为“四类分子”由基层所在单位进行管制,监督劳动改造,农村由治保主任掌握监督改造情况,县公安局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群众性评审。1957年又加上“右派分子”,合称“五类分子”。“右派分子”由公安局政保股秘密掌握。“文化大革命”中“五类分子”被视为“阶级敌人”,只许老老实实劳动改造,不许乱说乱动。1979年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经过全面评审,对4,000多人撤销管制,其中“右派分子”全部平反。1983年6月,对剩余的“四类分子”解除管制,并全部摘帽。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1年,柏乡县成立“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委员会”,决定对一贯道、八卦道、还乡道、金线道、九宫道、好话道等18种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经过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共挖出大小道首144名,清查登记道徒4,919名(其中一贯道人数最多,有点传师16名,三才2名,坛主68名,道徒4,700名)。反动道首杨马勺、邱友顺、杨福全、夏仁凤等于1951年判死刑枪决。有4,000名道徒经教育自动退道。80年代后,会道门在个别村庄又死灰复燃。1983年调查境内有一贯道、十干道、金线道、还乡道、佛门5种,有大小道首124名。以后,县对各会道门无统计。
四、打击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不法活动。1955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集中打击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组成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搜捕。1958年,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组织开展破案战役,打击刑事犯罪。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破案战役,进行集中搜捕,抓获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捣毁了一些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由1982年的36起,下降到1984年的19起;治安案件由1982年的143起,下降到1984年的70起;1986年刑事案件发案回升,上升到33起。之后,经过连年不断打击,开展破案战役,多种“攻势”、“统一行动”、“集中搜捕”、专项打击、专项治理等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据统计,自1980~1995年共侦破各种刑事案件1,200余起。
五、严禁吸毒、赌博、嫖娼卖淫
(一)吸毒 旧时,境内有吸毒者与贩毒者,吸毒者吸毒成瘾,面黄饥瘦,生命垂危,甚至倾家荡产。民国24年(1935),县长杨桂森严令查禁烟(鸦片)赌(赌博),曾一日连杀七名烟贩,县内吸毒一时收敛。柏乡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的强大威慑下,吸毒、贩毒现象绝迹。
(二)赌博 境内赌博之俗沿袭已久,柏乡解放后,赌博基本上被禁止。“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绝迹,80年代有所抬头。虽然政府禁赌,公安机关抓赌,但柏乡“麻将”赌博之风仍未得到遏止。90年代以后,城乡盛行“麻将”之风,其赌注多少不尽相同,一夜之间输赢几千元的不鲜,输赢几万元者不乏其人。
(三)嫖娼卖淫 嫖娼是指男子玩弄妓女的腐化堕落行为。卖淫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勾引男子鬼宿之不道德行为。解放前境内有少数男嫖女娼,解放后不多见。近年来有所抬头,柏乡县公安机关曾几次破获并铲除了在临城与柏乡交界处107国道饭店中的嫖娼窝点。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按条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并签发户口薄。具体规定了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农村实行常住、出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何时由何地迁来、何时迁往何地等项。1964年对城乡户口实施系统管理。城镇非农业户口由县公安局办公室兼管,1985年交治安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乡、镇)、生产大队(村)两级管理。1988年5月1日,全县16岁以上公民开始办理身份证。1991年农村户口由乡(镇)转交公安局统一管理。是年,县公安局成立户政股(94年9月改为户政科),负责全县的户口管理工作。1978年后,境外到本县务工经商暂住、寄住人员增多,公安部门又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户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局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2文件,从1978年开始,每年以不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比例,开展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工作。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岁的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根据河北省政府文件,1995年柏乡县始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以上内容详见《人口》章)。
1988年,县公安局和各乡(镇)派出所开始登记签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警官兵及被拘役、劳改、羁押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均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规定1944年以前出生的居民,其身份证终生使用;1945年至1964年限为10年。到1995年底全县有8.5万人领取了居民身份证。
二、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建立治保小组,单位负责人及个体责任人分别与公安局签订责任书,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查破案件。公安局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据1995年统计,县公安机关在县11家旅店、3个刻字处、4家印刷厂、4家复印部、6处废旧金属收购部,分别建立了治保小组。据统计,1995年,全县通过申请审批已发营业许可证的共有46家。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1951年,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1967年10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将全部枪支收回武装部统一管理,从1989年6月4日起,各种枪支均由公安局管理,并建卡登记。对私人购买猎枪、汽枪,由购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购买。是年对猎枪、汽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发持枪证。从1993年元月1日起,停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枪支,禁止在境内生产爆炸物品,各派出所与县公安局签订责任状,在境内严格控制限量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75年始建车辆监理站,受地区交通局和县交通局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境内车辆监理业务。1987年4月监理站并入县公安局,改建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事故股、业务股和执勤一中队、二中队。1995年有大队长、教导员及警员24人。主要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发放牌照及交通违章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节 看守劳改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公安机关设有临时看守所,无固定地点。1945年11月柏乡县成为解放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县城建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2人,犯人由公安局武装看守。对判刑较轻者,就地进行劳动改造;对判刑较重者,送行署监狱进行劳动改造。1958年底柏乡并入内邱大县,撤销柏乡县看守所。1962年元月1日恢复柏乡县,柏乡县看守所随之恢复。此时,看守管理人员有所长、会计、管理员3人。1984年看守所搬迁到县城北前三里铺新监狱。到1995年管理人员增加到包括所长、指导员及管教员等8人。犯人由武装警察部队看守。
柏乡县看守所以关押未判决案犯为主,也关押部分已经判决但刑期较短的犯人。看守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和体罚犯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在押犯进行教育改造。实行人道主义,设有专门狱医1人,对病犯及时治疗,重病号送医院诊治,患慢性、急性病的犯人经批准允许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犯人待遇初为每人每月生活费14元,口粮供应与城镇居民标准相等(1989年犯人每月生活费提高到21元,口粮15公斤),并定期改善伙食;犯人在服刑期间,衣被均由国家供给,按季换发。
第六节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即责成公安部门负责防止火灾工作,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1974年设消防股,有消防人员2人。1983年1月1日,消防股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股只有股长1人。县办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先后建立了消防组织,配备了灭火器材。县公安部门每年都向工厂企业、机关及农村部署防火事宜,做好消防宣传及监督检查,把粮棉仓库、夏收麦场及春节年关作为防火重点。棉油厂、棉麻公司、油库、造纸厂等做为重点消防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和完善消防措施,及时组织检查、指导。1994年与40个重点消防单位签订了消防责任书,实行由逐级领导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在单位内部配备专职防火安全干部。到1995年全县共有一类消防单位8个,二类消防单位32个,有义务消防队11个,消防人员233个;有消防泵14台,手推干粉车40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600多具;专职消防队1个,专职消防队员7人,消防车一辆,全县共有专职消防人员45名。1981~1995年组织扑灭棉油一厂、二轻服装厂、南关木器厂、南街个体食品门市、板纸厂等7起重大火灾,消除火灾隐患700余起。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一、县设机构
清末,县内始设巡警局,置巡警官,全县划分南、北二区,各区设区长。民国时期改巡警局为警察事务所,后改为警察所,初设警务长后易名警佐、所长;各区设区官后易名巡官。民国17年(1928)改警察所为公安局,设局长1人,课长1人,课员2人,书记员3人,督察员1人,教练员1人。改南区为南分局,设在驻驾村,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改北区为北分局驻固城店,设分局长、局员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公署于1937年11月成立伪警务局。1939年冬改建为伪警察所,内设督察室、警务系(包括总务及传达室)、保安系(设有保甲室及户籍班)、特务系(设有情报室)、警法系(设有经济班)及特务队。先后设立五个分所,第一分所驻柏乡城,第二分所驻固城店,第三分所驻北鲁,第四分所驻北张村,第五分所驻马村。分所之下还设有分驻所,具体情况不详。据查,共有伪警察180多人。同时,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锄奸队”,1939年初改为“特务队”、“铁血锄奸团”,1939年5月改锄奸团为武装科,兼司公安之职。1940年7月撤销武装科设公安科。
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在公安科的基础上成立柏乡县公安局。设有政保股、户管股、审讯股、武装班和固城店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局设有秘书股、侦察股、经济文化保卫股、司法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柏乡5人、临城5人,主要为保卫鸭鸽营机场服务),辖公安队约50多人。1958年县内划分两个大公社,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2人。1959年1月,柏乡县公安局撤销,并入内邱县,改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派出所,是年7月易名为内邱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1961年5月柏乡县从内邱县析出,并入隆尧县。内邱县柏乡公安分局随之改名为隆尧县公安局柏乡公安分局。是年撤销大公社,境内改为10个人民公社,各公社设公安助理员1人。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随之复设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鸭鸽营派出所,1965年鸭鸽营派出所划归临城县公安局。1967年10月公、检、法合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柏乡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设保卫部。1973年3月撤销军管。1974年1月撤销保卫部,随之恢复柏乡县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组、治安组、看守组。其后改为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看守所,增设预审股、内保股、消防股,1980年增设刑侦队。1982年5月1日,全县10个公社均设公安派出所,1984年局内设政办室。1986年10个乡(镇)派出所合并为城关、西汪、固城店三个中心派出所。1988年撤销三个中心派出所,10个乡(镇)复设公安派出所。1987年4月,改交通局监理站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交通警察大队。1989年7月设集贸市场派出所。1990年1月公安局设户政股,12月设法制股。1993年设置鸭鸽营陆翔派出所。同年在城内建立治安联防大队(1994年6月停止办公)、保安公司。1994年建立林业派出所(设在林业局)。1994年9月县公安局内各股改科,刑侦队改为刑侦大队。1995年底,公安局内机构设置有办公室、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法制科、户政科、看守所、刑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下辖柏乡镇、固城店镇、西汪、南鲁、王家庄、内步、龙华、白阳、南马、南阳、集贸市场、林业、陆翔等13个派出所及保安服务公司。公安局共有干警90人,有警车3部、摩托2辆。局地址在县城西马道口路北。
二、基层治安(治保)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乡村开始建立治安治保组织,有党支部的村设治安员1人。1951年各村建立治保委员会,1958年柏乡成立2个大公社,每个公社辖5个管理区,其下设治保站,各村设有5~9人组成的治保小组。取代治保委员会。1961年,各村恢复治保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治安工作曾由民兵负责,公、检、法撤销“军管”后,各村治保委员会逐步恢复,到1995年底全县农村基层治保组织有121个,治保主任及委员共计485人。各机关、学校及企业部门的治保组织始建于1951年下半年,50人以上的单位设治保委员会,50人以下建治保小组。1995年大的厂矿企业共有保卫科6个、保卫股11个、治保委员会76个、治保小组238个,专职保卫干部37人,兼职保卫干部89人,保卫人员289人,护厂、护校队10个,87人。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锄奸、镇反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反动势力猖獗,抗日力量薄弱。柏乡抗日军民不屈不挠,开展抗日锄奸活动,1941年土匪集团首领赵之、赵祥、赵玉三兄弟被抗日政府处决。据统计,1942年之前公安机关共镇压汉奸30多人。1943年,伪军中队长贾全福(驻驾铺人),伪警察所长李信之等被抗日政府处决。柏乡县解放后,对汉奸、反革命分子进行镇压,先后镇压了伪军大队长刘玉发等2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开始对各种反动会道门和顽、伪、军、警、特宪人员进行清查登记,重点镇压和打击一贯道传点师,特务组长、站长和土匪、恶霸地主、敌伪军、国民党军特人员及企图阴谋暴乱者。至1952年逮捕此类人员105名,处决29人,被处决的人员中有伪军中队长冯琴昆、伪建设科长贾玉林、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夏席儒、地主阴谋杀人犯屠格营。
二、监督改造“五类”分子
1951年,县公安局依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进行群众性监督改造。1956年,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登记,称“地、富、反、坏”为“四类分子”由基层所在单位进行管制,监督劳动改造,农村由治保主任掌握监督改造情况,县公安局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群众性评审。1957年又加上“右派分子”,合称“五类分子”。“右派分子”由公安局政保股秘密掌握。“文化大革命”中“五类分子”被视为“阶级敌人”,只许老老实实劳动改造,不许乱说乱动。1979年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经过全面评审,对4,000多人撤销管制,其中“右派分子”全部平反。1983年6月,对剩余的“四类分子”解除管制,并全部摘帽。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1年,柏乡县成立“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委员会”,决定对一贯道、八卦道、还乡道、金线道、九宫道、好话道等18种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经过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共挖出大小道首144名,清查登记道徒4,919名(其中一贯道人数最多,有点传师16名,三才2名,坛主68名,道徒4,700名)。反动道首杨马勺、邱友顺、杨福全、夏仁凤等于1951年判死刑枪决。有4,000名道徒经教育自动退道。80年代后,会道门在个别村庄又死灰复燃。1983年调查境内有一贯道、十干道、金线道、还乡道、佛门5种,有大小道首124名。以后,县对各会道门无统计。
四、打击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不法活动。1955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集中打击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组成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搜捕。1958年,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组织开展破案战役,打击刑事犯罪。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破案战役,进行集中搜捕,抓获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捣毁了一些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由1982年的36起,下降到1984年的19起;治安案件由1982年的143起,下降到1984年的70起;1986年刑事案件发案回升,上升到33起。之后,经过连年不断打击,开展破案战役,多种“攻势”、“统一行动”、“集中搜捕”、专项打击、专项治理等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据统计,自1980~1995年共侦破各种刑事案件1,200余起。
五、严禁吸毒、赌博、嫖娼卖淫
(一)吸毒 旧时,境内有吸毒者与贩毒者,吸毒者吸毒成瘾,面黄饥瘦,生命垂危,甚至倾家荡产。民国24年(1935),县长杨桂森严令查禁烟(鸦片)赌(赌博),曾一日连杀七名烟贩,县内吸毒一时收敛。柏乡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的强大威慑下,吸毒、贩毒现象绝迹。
(二)赌博 境内赌博之俗沿袭已久,柏乡解放后,赌博基本上被禁止。“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绝迹,80年代有所抬头。虽然政府禁赌,公安机关抓赌,但柏乡“麻将”赌博之风仍未得到遏止。90年代以后,城乡盛行“麻将”之风,其赌注多少不尽相同,一夜之间输赢几千元的不鲜,输赢几万元者不乏其人。
(三)嫖娼卖淫 嫖娼是指男子玩弄妓女的腐化堕落行为。卖淫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勾引男子鬼宿之不道德行为。解放前境内有少数男嫖女娼,解放后不多见。近年来有所抬头,柏乡县公安机关曾几次破获并铲除了在临城与柏乡交界处107国道饭店中的嫖娼窝点。
第三节治安管理
一、户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按条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并签发户口薄。具体规定了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农村实行常住、出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何时由何地迁来、何时迁往何地等项。1964年对城乡户口实施系统管理。城镇非农业户口由县公安局办公室兼管,1985年交治安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乡、镇)、生产大队(村)两级管理。1988年5月1日,全县16岁以上公民开始办理身份证。1991年农村户口由乡(镇)转交公安局统一管理。是年,县公安局成立户政股(94年9月改为户政科),负责全县的户口管理工作。1978年后,境外到本县务工经商暂住、寄住人员增多,公安部门又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户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局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2文件,从1978年开始,每年以不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比例,开展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工作。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岁的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根据河北省政府文件,1995年柏乡县始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以上内容详见《人口》章)。
1988年,县公安局和各乡(镇)派出所开始登记签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警官兵及被拘役、劳改、羁押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均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规定1944年以前出生的居民,其身份证终生使用;1945年至1964年限为10年。到1995年底全县有8.5万人领取了居民身份证。
二、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建立治保小组,单位负责人及个体责任人分别与公安局签订责任书,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查破案件。公安局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据1995年统计,县公安机关在县11家旅店、3个刻字处、4家印刷厂、4家复印部、6处废旧金属收购部,分别建立了治保小组。据统计,1995年,全县通过申请审批已发营业许可证的共有46家。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1951年,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1967年10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后,将全部枪支收回武装部统一管理,从1989年6月4日起,各种枪支均由公安局管理,并建卡登记。对私人购买猎枪、汽枪,由购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购买。是年对猎枪、汽枪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发持枪证。从1993年元月1日起,停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枪支,禁止在境内生产爆炸物品,各派出所与县公安局签订责任状,在境内严格控制限量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
1975年始建车辆监理站,受地区交通局和县交通局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境内车辆监理业务。1987年4月监理站并入县公安局,改建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事故股、业务股和执勤一中队、二中队。1995年有大队长、教导员及警员24人。主要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发放牌照及交通违章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节 看守劳改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政府公安机关设有临时看守所,无固定地点。1945年11月柏乡县成为解放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县城建看守所,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2人,犯人由公安局武装看守。对判刑较轻者,就地进行劳动改造;对判刑较重者,送行署监狱进行劳动改造。1958年底柏乡并入内邱大县,撤销柏乡县看守所。1962年元月1日恢复柏乡县,柏乡县看守所随之恢复。此时,看守管理人员有所长、会计、管理员3人。1984年看守所搬迁到县城北前三里铺新监狱。到1995年管理人员增加到包括所长、指导员及管教员等8人。犯人由武装警察部队看守。
柏乡县看守所以关押未判决案犯为主,也关押部分已经判决但刑期较短的犯人。看守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和体罚犯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在押犯进行教育改造。实行人道主义,设有专门狱医1人,对病犯及时治疗,重病号送医院诊治,患慢性、急性病的犯人经批准允许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犯人待遇初为每人每月生活费14元,口粮供应与城镇居民标准相等(1989年犯人每月生活费提高到21元,口粮15公斤),并定期改善伙食;犯人在服刑期间,衣被均由国家供给,按季换发。
第六节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即责成公安部门负责防止火灾工作,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1974年设消防股,有消防人员2人。1983年1月1日,消防股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股只有股长1人。县办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先后建立了消防组织,配备了灭火器材。县公安部门每年都向工厂企业、机关及农村部署防火事宜,做好消防宣传及监督检查,把粮棉仓库、夏收麦场及春节年关作为防火重点。棉油厂、棉麻公司、油库、造纸厂等做为重点消防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和完善消防措施,及时组织检查、指导。1994年与40个重点消防单位签订了消防责任书,实行由逐级领导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在单位内部配备专职防火安全干部。到1995年全县共有一类消防单位8个,二类消防单位32个,有义务消防队11个,消防人员233个;有消防泵14台,手推干粉车40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600多具;专职消防队1个,专职消防队员7人,消防车一辆,全县共有专职消防人员45名。1981~1995年组织扑灭棉油一厂、二轻服装厂、南关木器厂、南街个体食品门市、板纸厂等7起重大火灾,消除火灾隐患700余起。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检察工作由公安局长兼理。1955年5月10日,成立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秘书1人。办公地点设在县城西街城隍庙内。1956年9月副检察长增为2人,同年12月,设一般监督和民事监督,侦察、特刑和刑事案件以及劳改监督三个组和秘书室。1958年12月21日,合并大县后,撤销柏乡县检察院。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随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1978年1月,重建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院内。1979年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5人。1981年办公地点迁至县城馆驿街。1987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税务检察室。同年3月,柏乡县籍干部不再担任本县检察长,实行回避制度,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1988年8月成立举报中心,设立固城店和城关镇两个举报站。1991年6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3年4月成立固城店镇检察室。1995年6月成立柏乡镇检察室。到1995年底,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基层检察室)共有干警30人,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员17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是年,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174名,批准逮捕131名,退回补充侦察16名,不批准逮捕25名。受理起诉案件,当年审查起诉6件。1956年,对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7名,不批准逮捕41名。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起诉32名,不起诉9名。是年,检察机关依法自行侦察案件5件,起诉判刑4件,其中贪污盗窃的3件。1962年,人民检察院以服务为中心,从保卫生产出发,打击敌人破坏活动,大力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审查批准逮捕56名人犯。1978年1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79~1995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392起505人,不批准逮捕25案25人,审查决定起诉296案444人,免予起诉42案67人,移送市分院起诉9人,追捕追诉漏犯7人。期间,凡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有关部门执法出现偏差,一般都及时书面提出“纠正违犯通知书”或口头提出纠正。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年7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办理的第一期经济案是依法查处县公安局管理员张诚志贪污一案,此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运动不断,迫于政治形势之威慑,经济犯罪较少。1978年,检察机关把打击贪污、受贿作为重要任务来抓。1979年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是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检察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设立“经济罪案件举报中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期间,集中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1990年,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柏乡县北大江村民马某重大行贿、诈骗、投机倒把案,经查实,主犯马某诈骗公款42笔246.6万元,投机倒把45万余元,向两省三市五县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共计89人行贿(含实物折款)达13万余元,其中涉及科级以上干部27人,涉及公安干警23人。1991年,立案查处了柏乡县固城店粮站群体贪污一案,立案侦察12起12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7起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1979~199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00件,立案侦察114件134人,其中大案29件37人,要案1件1人,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7万余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1979年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1979~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6件,立案侦察2件,其中大案2件,解救人质9人。1984~1985年立案查处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等人玩忽职守、刑讯逼供案,是县检察院查处的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曾引起很大震动。此外,在办案过程中,为有关企业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2件,口头建议20余件,帮助8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了漏洞。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6月检察院始施行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12月,设劳改监督及特刑和刑事案件组,具体负责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合一,实行军管。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一名检察干部长期办公。1987年设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制止看守人员虐待、体罚人犯的行为;积极协助看守所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以确保看守所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和狱内安全。每逢重大节日,检察院有关领导到看守所进行检查已成贯例。1990年,监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从1987年设监所检察科至1995年,共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59条,发现、纠正各类违纪问题152起,防止发生事故70起,处理人犯申诉7件,实现看守所连续24年无事故。
监所检察人员对假释、保外就医、缓刑及监外服刑人员,坚持检查和回访,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节 控告申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接待群众的检举和控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撤销,控告申诉工作由军管会或保卫部负责。1978年恢复检察院后法纪科兼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87年设控告申诉科,专门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并履行对获取案件线索进行一般性初查职责。1992年设立“文明接待室”。1987~1995年,共接待群众来访362人次,受理来信95件,发现案件线索90条,全部办结。
第七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6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审判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至1995年,受理案件3起,立案2起,并查结一起市检察院转办的民事纠纷案件。
附:税务及乡镇检察室
税务检察室 1987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柏乡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对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协助税务机关搞好依法治税。至1995年6月,共受理偷、漏、抗税案件57起,立案侦察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各种税款112万余元。
乡镇检察室 县检察院于1993年4月和1995年6月分别成立固城店镇、柏乡镇两个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其镇政府院内。两个检察室的主任均由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乡镇检察室是县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以及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及立案后的侦察等。到1995年,两个检察室共受理案件10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每股3~4人,政务警4人。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
抗日战争初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警。伪县公署初设司法科后叫承审处,设承审官、书记员、录事员、检验员、缮状员、政务警等。据冀南行署1945年统计资料,县抗日政府设司法科长1人,科员2人,法警1人。由于政局不稳,审判机构不健全,审理重大案件多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各区联系办理,政工队(县委)、县政府、公安队、县大队都有权处决汉奸、恶霸、土匪,张帖布告。1946年4月,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处,其后又将司法处改为司法科。1947年司法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法警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50年改建为柏乡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县长兼任院长。其下设机构有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工作人员9人。1958年底柏乡县并入内邱县,柏乡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内邱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隶属内邱县人民法院领导。1961年,柏乡从内邱县析出,划归隆尧县改为隆尧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柏乡县人民法院也随之恢复。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73年4月撤销军管恢复柏乡县人民法院,同时恢复原一室二庭,1995年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纪检组、政工科、法医室、法警大队、档案室、破产庭、少年法庭、妇女儿童维权法庭,民事审判厅下辖城关人民法庭、固城店人民法庭、西汪人民法庭。人员编制由11人增至48人,全员干警达65人。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四级二审制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即县初级审判厅审理判决后,被告不服,可往府地方审判厅、省高级审判厅、朝庭大理院,逐级控诉。
二、三级三审制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四级二审制,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从清末到民国在审判制度上虽然规定了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诉讼原则,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三、人民陪审制和三级两审合议制
1945年11月柏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
1954年,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当年依法参加了部分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1995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趋完善,除特殊案件外,均参加合议陪审活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一般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其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和审判员同等权力,并对人民法院和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80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人,并每隔两年改选一次。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办法。后来由于法院经费紧张等原因,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难以解决,1985~1995年,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很少。
四、辩护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实行辩护制度,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请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参加调解及仲裁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辩护制度一度中断,1979年后逐步恢复。
五、回避制度
1987年3月起,柏乡县籍干部不再担任本县法院院长;审判员审理案件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若与本案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依法回避。
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节 案件审判
一、刑事审判
清朝以前历代,为维护其统治,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对危害国家和专制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镇压。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成立后,运用审判刑罚镇压革命人民、学生运动,屠杀共产党人。民国17年(1928),柏乡兴起红枪会,即被当时的县政府调奉军进行镇压,逮捕会员达数百人,有嫌疑者也不放过,如北街人周树、南郝村人王牛因与红枪会头目同名同姓也被逮捕,押解到保定惨遭酷刑审问,因确无牵连才释放。是年,直隶省改为河北省,柏乡县即在南京政府控制之下,其刑罚的主要对象指向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1931年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当时,柏乡县共产党员张文教(龙华村人)、赵济民(三里铺村人)等曾被通缉捉拿。抗日战争时期,伪法院的刑审主要是为日本侵华战争效劳,日本顾问及宪兵警备队不通过法律就对抗日人民进行任意屠杀,这一时期的共产党干部魏超元(白阳村人)、王居五(区长,东文安村人)、赵楚(区长,韩村人)等上百人被杀害。
1938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审判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抗日政府所制定的法令,审理汉奸、土匪、恶霸破坏抗日和地痞流氓滋扰地方治安的案件。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其审判机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刑事审判主要配合剿匪反特和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任务进行,对汉奸、恶霸、特务等进行审判。1945~1948年,柏乡县审判机关先后审理了很多重大汉奸刑事案件,其中伪维持会长魏增春、伪警备大队长刘玉发、伪警备队副大队长刘长海、伪县长陆之清、伪便衣队长赵简选、伪警备队中队长占鹤亭等被依法处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0~1995年县法院审判工作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建国初,审判工作主要为建立新中国新秩序和巩固政权服务。1950~1957年,县法院配合肃反、镇反及“三反”、“五反”运动,先后开展了三次为镇压反革命运动而进行的审判活动。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一度采取不切实际的突击办案办法,致使一些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1950~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实行军管,一些合理的审判制度被取消,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1966~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3件。1978年开始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正常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得到恢复。至198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6件。1978~1986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1950~1995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76件。
二、民事审判
中国封建王朝历代,其法律刑民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即设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审判。建国初至1966年,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有婚姻纠纷、劳资纠纷、继承纠纷、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工商纠纷、债务纠纷、购销纠纷、损害赔偿等;1966年增加了涉外案件;1985年增加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986年增加了著作权案件;1989年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
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1949~1995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17,115件,审结17,115件,其中调解13,967件。50年代,以离婚、土地、宅基和债务案件居多,1949~1956年共受理此案件1,61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活动一度中止,一般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就地调解处理。1976年复设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步入正轨。1976~199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563件,审结12,563件,其中宅基地纠纷占2.3%,继承0.25%,债务占85.1%。
三、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间的横向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增多。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82年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简单的经济纠纷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复杂的经济纠纷则由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的法规办理。1982~1995年共审理各类经济案件4,570件,其中1989年审结9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50万元。
第四节 案件执行
1984年1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自建立执行庭至1995年,执行民事案件2,214件、经济案件2,823件、刑事案件153件、裁定630件、非诉讼的行政案件39件。其中,1992年兴隆县直属粮库拖欠本县固城店、十里铺粮站粮款90多万元一案,执行庭执行此案,于1994年追回本息110多万元,保证了粮站的正常商业运行。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于1978年1月开展纠正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到1982年底平反纠正的反革命案件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总数80%以上。1986年,对1950~1986年8月办结的1,500件案件(其中带有政治性的361件)进行复查、纠正和改判。对因错判而改判和纠正的当事人,在经济、工作等方面作了妥善处理。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县公署始设司法科。1938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后,也设有司法科。1945年柏乡解放至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仍设有司法科,当时的司法科兼有法院的职能。1951年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此后,法院仍兼管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11月,柏乡县司法局组建成立,人员7名。下设办公室、民调股、宣教股;1981年增设法律顾问处;1982年又增设公证处;1986年增设县普法办公室,政法函大辅导站,民调股更名为基层工作股;1990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柏乡县律师事务所,1995年又更名为槐阳律师事务所。1995年,县司法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组长1人,共有人员24名(含10名司法助理员)。
县司法局成立后,全县10个乡(镇)相继建立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每乡(镇)设1名司法助理员专司其职。县直各单位及全县各村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590个。
第二节 法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每年都要进行几次大的宣传活动,主要靠开会、广播、写墙报、贴标语及利用扫盲夜校等进行。如1950年学习贯彻新婚姻法;1951年学习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1953年选举法开始实施,全县进行宣传学习,下半年进行选民登记工作;1954年,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5年进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1958年后,国家颁布的法律逐渐减少。1978年全国人大修改制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全县组织学习。1986年县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与司法局共同肩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的重点为国家颁布的《宪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1986~1990年是国家“一五”普法时期,全县成人受法律教育面80%以上,完成了“一五”普法的各项学习任务,通过省市检查验收,1987年柏乡县普法工作跨入全省先进行列。1988年被评为全国法制教育先进县。1991~1995年“二五”普法期间,通过培训骨干、健全组织形成全县普法组织网络化。通过印发普法材料,举办法制宣传栏,上法制教育课,组织法制宣讲会、报告会,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推动全民学法、遵法、守法,县人大常委会、县司法局还先后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考试40次,参加者50,000人次。全县“二五”普法工作仍顺利通过了省、市的检查验收。1991年县司法局被河北省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1951年归人民法院管理,期间民政部门也兼有调解职能。1954年,各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也相继建立调解小组并配有调解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后陆续恢复。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民调股(后改名为基层工作股)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并相继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其任务之一便是开展人民调解。司法局于1992年获河北省司法厅命名的防激化长安杯一等奖。1995年全县有调委会590个,有调解员2,580人,形成全县民调组织网络化。全县基层法律人员和调解员依照《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1995年,又实行了人民调解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1995年,全县共调解处理民间纠纷5,500余起,防激化215人次,民调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1995年司法局基层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
第四节 律师
1981年,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成立并开展业务。1990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柏乡县律师事务所。1995年又更名为槐阳律师事务所。到1995年底,共有律师(含特邀和兼职律师)10人,其中三级律师1人、四级律师6人、特邀律师3人。主要业务有:应聘担任公民、法人、机关团体和厂矿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全县有156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聘请该所担任其法律顾问。其中侯印兰律师于1988年受聘担任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共提出合理化建议8件条,有6件条被县政府采纳,为县政府避免经济损失80万元;接受公民、法人委托代理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1995年,县律师事务所共进行各种代理辩护1,200余件,进行非诉讼代理1,50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参与了破产企业的破产还债工作,律师事务所从1993~1995年,共参与破产案件6起。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也从事律师业务,1995年底共为310家乡镇企业、个体户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150起,进行非诉讼代理1,000余件。
第五节 公证
1982年4月,县司法局公证处成立,到1995年底有公证员4人。
公证处以国家公证机关的名义,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行为,以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公民身份、财产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主要办理合同(契约)、继承、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身份、出生、死亡、收养等项的公证业务,自建立公证处至1995年,共办理各类事项的公证11,000余件,其中办理工农业承包合同公证3,500余件,经济合同公证3,100件,其它事项的公证3,500件。先后制止违法合同1,600件,审查修改合同8,000余份,为有关单位和个人避免经济损失5,000万元。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县公证处的指导和帮助,办理或协助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800余件,进行见证800余件。
随着公证业务量的增多,1994年县公证处在龙华乡增设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