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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南城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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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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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1993年2月至7月,域内法院金融审判庭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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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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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前,域内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民国16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向各地司法委员公署派遣司法委员1人~2人,接管司法事务。同年5月,南城县成立司法委员公署,接管全县司法事务。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部,是临时司法机关,既管审判,又管司法行政。新中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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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 类型: 正文
1955年,域内各县(市)法院指定人员专办或兼办司法行政事务。1956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6名,同时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干部办理公证业务。其他各县由法院兼办公证业务。1958年江西省整顿律师人员和精减律师机构,南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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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抚州地区大多数县(市)成立法学会,开展学术活动。1984年,南城县法学会成立,学术活动活跃,1985年针对当时农村毒害耕畜家禽,侵害专业户权益问题,组织撰写发表《论运用法律维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做专业户的后盾,让农民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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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8年(1929),域内成立第一个律师公会即江西临川律师公会,地址设于临川地方法院所在地,入会律师15人。民国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其所设律师事务所,多为个人经营或数人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名称多冠以律师个人姓名,称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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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开始,省、地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律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律师纪律的律师作出严肃处理。1988年,抚州市有1人被评为“江西省十佳律师”,有2人被评为全省先进律师。1993年7月成立抚州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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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全区律师机构建立后,法律顾问业务逐步开展。1983年有2家顾问单位,乐安县法律顾问处受县日用杂品公司之聘、抚州市法律顾问处受市房产公司之聘,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积极为“两户一体”提供法律帮助的通知》,全区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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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抚州市和南城县两个法律顾问处,共为被告出庭辩护3件。后因机构撤销而停止刑事辩护业务。1978年始,域内法院开展公开审判试点工作,聘请辩护律师到庭辩护。是年8月14日,抚州市法院在抚州市文化礼堂进行公审,由市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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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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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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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国内公证,其中大量为经济合同公证。域内以抚州市、南城县为公证重点,配有专职干部,其他各县兼办公证。抚州市工商业较多,业务量较大,平均每月有20件~30件。南城县工商业较少,工作量较小,平均每月不到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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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及其以前官府大量招募兵勇,组织乡勇、团练,编练新军。民国初期,适龄对象按规定条件报名投军,经检查合格入伍。苏区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开展“扩大红军”运动,动员工农青年,自愿参军参战。民国25年(1936)起全国实行征兵制,分国民兵役和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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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域内实行“府兵制”。宋朝实行募兵或改囚犯为兵,兵员由各级官吏招募,送京师充禁军。元朝采取世袭兵制,属职业兵。明代兵役以实行世袭制为主。清代,域内设抚州营、建昌营、广昌营。宣统年间(1909—1911),抚州招募新军,由募兵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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