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503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
分类号: | D921.14 |
页数: | 10 |
页码: | 902-911 |
摘要: |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直接由府、县衙门兼理。民事审判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其法官按照地主官僚意志,作出有利于统治者的判决。 |
关键词: | 民事 审判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