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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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10
页码: 902-911
摘要: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直接由府、县衙门兼理。民事审判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其法官按照地主官僚意志,作出有利于统治者的判决。
关键词: 民事 审判

内容

清代,刑民不分,重刑轻民,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掺杂在刑事法律中,且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以刑罚。宣统二年(1910)清朝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将有关民事条款汇集成独立部,不再对民事纠纷当事人科刑。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由家长、族长出面,按家规、族规调处。经济案件直接由府、县衙门兼理。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制。民事审判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其法官按照地主官僚意志,作出有利于统治者的判决。35年,乐安县陈求隆等人诉黄良春等人强占山地并焚毁契约,要求乐安县政府司法处确认山权。司法处在审案时收受贿赂、官官相护,驳回原告之诉,原告含冤受屈。民国18年(1929)5月,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并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民事法律从刑事法律中分出,经济案件亦从县政府兼理逐渐过渡到由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民事庭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各级法院即把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作为重要任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法院被撤销,至1969年域内未审理一件民事案件。1972年法院恢复,民事、经济案件收结案数逐渐增多。
   1980年8月,抚州中院经济审判庭建立。1981年9月,域内法院召开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培训各县(市)法院经济审判业务骨干,强调完善经济审判机构,至年底,域内基层法院全部建立经济审判庭。此后,经济案件不再由民事庭审理,而改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审判数据也单独纳入司法统计。
   1982年5月中旬,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抚州中院从各县(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抽调审判人员,在进贤县进行办案试点,公开审判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1985年,抚州中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意见》,并报地委批转至各县(市)委、政府,以推动域内经济审判工作开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民事案件种类增多,范围扩大,婚姻家庭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1989年始,域内法院调配专门审判力量,开展为金融部门依法清收贷款专项经济审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剧增。
   1991年,域内法院开始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结合经济审判,通过举办厂长、经理及业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提出司法建议,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等形式,为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995年,黎川县法院在全县9个乡镇、12个村委会、85个村民小组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与清收农民合理负担的专项审判,审结此类案件1226件,清收农民合理负担56.8万元,核减不合理负担21.3万元。1996年4月,地委、行署在黎川召开现场会,推广“黎川经验”,将农民负担纳入合同化、法制化轨道。是年,抚州域内通过签订合同,取消不合理负担项目70余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4000多万元,《人民法院报》先后两次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2001年,推行大民事改革,经济审判回归民事审判,2002年以后经济审判不再单独进行司法统计。2003年,域内法院推行当事人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开预备庭等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观念,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科学的证据规则要求,减少认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依法拓宽简易程序、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域内法院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含当庭调解率)为51.8%。
   2007年,域内法院坚持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大胆探索符合时代要求、契合本地实际、造福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是年6月,抚州中院开始指导崇仁县法院尝试建立“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新模式,通过与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放《建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意见书》《委托调解函》等工作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模式,全面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与互补,这一做法引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两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到崇仁县法院专题调研,并将该县作为全省“三调联动”的试点县。2009年7月,全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抚州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主任舒晓琴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抚州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其经验具有代表性。同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全市各地、各部门转发抚州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全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推进司法大众化。中级法院还积极指导东乡县法院推行法官便民工作站。全市法院形成“诉前调解”“分流调解”“立案调解”三层过滤网,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和立案阶段即被化解。2010年9月1日,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暨全省法院调解工作表彰大会召开,临川区法院和黎川县法院荣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两级法院5名法官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临川区法院《关于“构建‘1+N’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崇仁县法院《破冰之履——“诉调对接”工作调研报告》分别作为专题发言和书面交流经验材料被大会采用。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理民事一审案件296645件(含1981年至2001年经济纠纷案件71825件)。
   一、审理经济案件
   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类型主要为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案件数量占经济案件总量93%,其中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一审案件数量分别占经济案件总量58%、16%。2002年至2011年,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统计。
   (一)审理借款合同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因借款方不按时还款引发。审判实践中,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1989年,域内法院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选择农闲季节,巡回就地办案,开展对农贷纠纷案件专项审判,当年审结1249件。1993年2月,抚州中级法院设立江西省第一个金融专业审判庭——中级法院驻抚州地区工商银行金融审判庭。临川、金溪、南丰等县法院也相继在当地金融企业设立金融审判庭,实行挂牌服务。1993年2月至7月,域内法院金融审判庭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余件,涉诉金额400万余元,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224万余元,并落实58万余元逾期贷款的还款计划,帮助银行堵住风险贷款11笔,计200万元。1996年,域内法院开展清理派出机构活动,金融审判庭相继取消。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对暂时无力偿还的,视情况由借款人作出分期还贷计划;对借款有担保的,则令担保方依照担保约定或担保法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就地开庭审理,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南城县岳口乡黎家边村村民胡某,于1986年8月20日借岳口乡信用合作社款5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胡某是村委会主任亲家,到期未还款,导致岳口信用社在该村的多笔贷款无法收回。1989年4月17日,南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就地公开开庭审理,并适时进行信贷政策和法制教育,胡某当即归还全部本息。之后,县法院又在该村顺利调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件,收回贷款1万余元。
   在金融借款案件审判中,重点厘清借款来龙去脉,公正裁判。对因金融企业违规放贷引发的案件,寓教于审,依法判定金融企业承担责任。1994年1月27日,丁甲持丁乙的私章在金溪县对桥信用社借款5000元,借款单上写明借款人丁乙,担保人丁甲,还款日期为1994年8月3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丁乙进行催收,丁乙以暂时困难,有钱再还为由拖欠,并叫亲戚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写明在1995年12月底之前还清。1997年对桥信用社向金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乙、丁甲偿还借款。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丁乙清偿借款,丁甲负连带责任。丁甲不服,以信用社违章发放贷款为由提起上诉。丁乙答辩,贷款系受丁甲委托。抚州中级法院二审查明,丁甲持丁乙私章借款归为己用,事前未获得丁乙本人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对桥信用社在借款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丁乙不承担案件民事责任,借款本金5000元由丁甲清偿,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法由对桥信用社、丁甲各承担80%、20%。
   (二)审理购销合同案件
   购销合同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讼争标的多系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20世纪80年代前期,此类案件受理较少,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低于300件,1993年至1996年为购销合同案件审理的高峰期,4年间共受理一审购销案件4849件。此后,购销合同案件逐步下降。2001年,域内法院购销合同一审结案415件。审判实践中,75%的购销合同案件以货款纠纷的形式出现,审判中大部分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按合同形式及实质要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在购销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诚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在给予教育批评的同时,责令退还伪劣产品价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有能力一次性赔付到位的,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确保案结事了。1997年原告南丰县市山花架嵊蜜桔园艺场诉被告南丰县市山供销合作社购销劣质化肥赔偿案。印度豇豆是一种有机绿肥,具有改良土壤、以肥养肥,保障柑桔丰产丰收的作用。原告因柑桔生产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价值5100元的“川绿”牌钙镁磷肥,分散给农户施入印度豇豆地内,后发现该化肥毫无作用,印度豇豆基本无收成。经质检部门会同原、被告共同进行实地检验,确认上述化肥系劣质产品。原告为避免柑桔因缺少有机肥导致减产,立即购进37064元的水果BB肥、鸡粪等直接施入柑桔树下,柑桔尚能生长挂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伪劣化肥,其坑农害农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应以此为戒,不再重犯。原告为挽回损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合理费用损失应一并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化肥款51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6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上诉人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此款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三)审理其他经济案件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集体土地、林木、果园、水库和鱼塘。1982年以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基本由农村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调处,法院未受案。1983年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至1989年受理案件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是年达到70件,此后,受案数有所下降。1991年发生冻灾,抚州中级法院会同南丰县法院到该县9个乡镇作专题调查,形成《对南丰县遭受特大冻灾后出现的桔园承包合同情况的调查》印发至各县、市法院,指导审理桔园承包合同纠纷。1994年6月,域内法院开展“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专项经济审判活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数量大增,1996年结案691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农业承包案件迅速下降,年均审结案件数量40件。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从有利生产、维护和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大局出发,注重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坚持着重调解,做到快审快结。1986年11月,南城县法院受理该县徐家乡陈家村合上村民小组村民王某等4人诉合上村民小组承包柑桔树合同纠纷案。合上村民小组以承包人每年交承包指标2500元过少等为由,要求增加承包指标,缩短承包期。部分村民还对承包人承包的桔树强行施肥、剪枝,致使承包方无法进行正常管理。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柑桔树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偏低,有些条款不明确,应予调整、完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期为5年(1985年至1989年);1987年至1989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积累3700元,12月31日前交清;承包期间,缺兜的柑桔树由原告补齐;承包期满,原告将柑桔树完整地交给被告。调解后,承包合同得到顺利履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具体类型。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1989年83件,为历年之最。1989年后,结案数有所下降,保持在40件到80余件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时依法审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划等,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技术性问题,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鉴定。1987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县教育局基建队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县教育局基建队系五级建筑企业,依法只能承建500平方米以内2层建筑,却为教育局承建3层教学楼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县法院一审确认承包合同有效。抚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教育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违反国家基建法规;基建队不具备建设2层楼房工程行为能力,对该工程不具备管理职能,改判合同无效。按资溪县城建局和建设银行重新核定的工程造价,令教育局支付基建队工程款63980.77元,除已支付63915.45元,还应支付65.32元。基建队收取的管理费属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类似案件,对有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的,令其偿付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等实际损失,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偿付工程款;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逾期交付验收的,令其无偿修理或返工,偿付逾期违约金。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加工、定作、修缮及修理等具体类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由承揽方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以及定作方拖欠承揽加工费等引起。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每年结案数维持在10件以下。1993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当年为17件,1995年升至56件,1997年升至144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结案数下降,2001年审结30件。审判中,承揽合同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以被告住所地、加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管辖权,对被告住所地在外地的,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通过采取庭前调解手段,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1997年5月5日,被告九江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抚州市印染厂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全棉纱卡色布,总金额95326.2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70000元,余款25326.28元待交货后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余款未付。1998年10月13日,原告向临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款,并承担利息等经济损失10888.36元。临川市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承办人员立即赶赴九江,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并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依法开展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3000元,余款12326.28元以纱卡短裤(单价10.4元/条)折价相抵。诉讼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很少,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96件。审理时,根据各种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查明有无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1989年7月12日,被告宜黄县土产公司所属炼油厂堆积的山茶籽废渣被大雨冲入原告刘某承包的鱼塘,造成塘内鱼儿陆续死亡。诉讼中,被告承认污染原告鱼塘属实,愿赔付经济损失350元。经县法院现场勘验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9.2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双方各自负担19元。
   二、审理民事案件
   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5类: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侵权、知识产权、破产。
   (一)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主要有离婚、解除非法同居、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类型。
   审理离婚案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等封建婚姻普遍存在。凡属于上列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一般都判决准予离婚。对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崇仁县黄细珠与原夫离婚后,其族人黄罗元见黄细珠无父母,便擅自作主将年仅20岁的黄细珠许配给年已49岁的徐女仔。黄细珠不从,黄罗元即威胁说如不嫁就将其推到河里。黄细珠被迫于1950年与徐结婚,黄罗元等人索取徐家礼谷19石。由于双方年龄悬殊,黄细珠拒绝与徐同居,婚后仅20余天就逃出了徐家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崇仁县法院判决黄细珠与徐女仔离婚,认定黄罗元妨害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50年,全国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80%以上。1971年至1979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70%。上世纪80年代,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降至50%以下。90年代后,离婚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例又降至30%以下。2011年,一审审结离婚案件占一审民事结案总量28.59%。
   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因“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破裂;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缺乏共同语言;因一方患病久治不愈,无法共同生活;因家庭生产投资志向不同或投资亏本引发矛盾;因非法宗教诱发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着力做好调解和好工作,严格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标准。1988年临川县法院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案,双方于1981年自由恋爱成婚,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子女。1985年原告外出做生意,结识第三者后嫌被告土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原告认识错误。同时动员被告关心体贴原告,接原告回家,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和好如初。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矛盾激化苗头的,果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遏制,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1991年抚州市法院审理原告黄国华诉汤冬凡离婚案,被告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服毒自杀未遂,出院后,又搜集雷管等爆炸物扬言要同原告一家人同归于尽,审理该案的民事庭法官及时发现这一情况,当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全庭工作人员冒着寒风深夜驱车赶到被告家,对被告进行教育疏导,宣传法律,使被告认识自身错误,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在综合衡量损害程度、过错大小、赔偿能力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过错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示制裁。2002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案。章某于1990年与有夫之妇于某保持两性关系,致使夫妻双方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2000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1年11月1日,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即提起刑事自诉。2002年4月5日,章某撤回离婚诉讼。10月28日,抚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和刑事自诉,由章某一次性补助被告8万元,王某放弃对原告及于某的刑事责任指控。11月14日,章某再次起诉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章付给财产分割及精神赔偿合计15万元。章某以其资不抵债,并以已补偿王某8万元为由,拒绝再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审判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在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的同时,一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公正处理。
   审理解除非法同居案件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1992年始,域内法院将解除非法同居案件正式纳入民事一审案件司法统计,此前,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包含在离婚案件中统计。1992年至2003年,域内法院共审结解除非法同居一审案件2631件,平均每年审结219.25件。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司法理念不断更新,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除当事人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对单独起诉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依然属于法院受诉范围。统计显示,2004年后域内法院审结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明显下降,至2011年,两级法院共审结解除非法同居一审案件227件,平均每年审结不到29件。
   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对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予以解决。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牢牢把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则,禁止任何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非法行为。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收入,按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彩礼返还,以双方同居年限、生育子女情况作为重要衡量因素。
   审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 域内法院处理赡养、抚养、收养案件,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承和发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增进家庭和睦,从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赡养案件主要有2种类型:一类是未尽赡养义务型。即子女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引起父母不满。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子女、儿媳认为分家析产不公或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家庭矛盾激化,不履行赡养义务。另一类是赡养不足型。主要表现为子女虽对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由于物价水平上涨、父母年老体弱患染疾病等因素,客观上确需增加供养条件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而引起纠纷。审判时,着重对赡养义务人讲明法律规定,从道义和伦理上进行规劝,促使其主动认识错误,与此同时,注重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力求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在依法保障被赡养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其精神赡养需求的保护。1999年原告艾甲诉被告艾乙赡养案。原告系被告父亲,因被告未常去看望原告,生活十分孤独,要求被告支付请人料理生活的工资,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东乡县法院查明艾乙自1997年4月起便未给付过艾甲生活费,现艾甲年迈体弱,又与子媳分居,生病须人照料,遂判决被告从1990年10月起按月支付赡养费130.1元。艾乙不服提起上诉。鉴于艾甲、艾乙均年逾花甲,尤其是艾甲身体不便,为查明案情,消除矛盾,二审承办法官奔赴东乡分别找到两名当事人了解情况,几经努力,艾乙写下保证,与艾甲达成谅解,案件调解结案。
   抚养纠纷多来自于单亲家庭。纠纷成因主要为:父母离异后,再婚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或所尽义务不足。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多为父母子女关系,少量案件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变更抚养权、要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对于变更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并于当年生育女儿汤某。1997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汤某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外出经商,汤某由奶奶照顾。2001年,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女。2003年,原告向南丰县法院起诉,提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汤某某再婚后另有生育,且长期在外经商,将女儿交由年事已高的奶奶看管,不利于小孩学习。上诉人提供的医院会诊报告及疾病证明书来源合法,一审中汤某某虽提出过疑问,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对上诉人病情重新检查。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汤某由周某某抚养。此外,对于生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依法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抚养义务;有关抚养费的给付和增加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依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消费水平上涨、工资改革等客观因素,根据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满足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现实需要。
   收养纠纷案件包括解除收养关系和请求确认收养关系2类。从涉诉案件法律关系上看,绝大部分案件系当事人因事实收养关系引发纷争,其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占有绝对多数。1992年《收养法》实施,收养行为得以规范,收养纠纷案件日渐减少。审判时,对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感情基础的,尽力做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和好。对双方之间确未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已成年,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责令养子女就保障养父母晚年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法支持养父母提出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诉讼请求。2000年原告夏某某、廖某某诉被告夏某解除收养关系案。夏某自幼遭父母遗弃,1980年被原告夫妇收养,原告视被告如亲生。1999年8月19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并在异乡找了对象,改名廖某,未再回家。原告多方寻找,直至2000年6月14日才找到被告。经原告劝说,被告不同意回家,之后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协商未果。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0800元。被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无力支付原判费用。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干涉其婚姻自由并无实据。上诉人成年后擅自离家出走,遗弃原告,原判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变。
   审理继承案件 继承纠纷多因继承人的主体资格、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大小引发。1950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初审继承案件1554件。从案件具体类型上看,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为主要构成。其中,法定继承占主要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指导思想,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依法划清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对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严格遵循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份额均等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适量多分。对遗嘱继承的审理,在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较多,从土地、房屋到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均受法律保护,并允许个人经营、买卖、继承,因而发生继承纠纷也较多。1950年至1954年域内法院共审结继承案336件,1953年最多,审结128件。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继承案件逐年减少。1955年至1957年,域内共审结继承案件49件,1958年仅结案5件。1959年至1962年域内未受理继承案件。198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继承案件在一段时期内有所上升,1989年达到74件。此后,继承案件数量平缓回落,进入21世纪,基本维持在年均20件左右。
   (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审判实践中,域内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借款合同等类型。
   买卖合同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纠纷产生原因上看,主要有因合同无效、欠付标的款、标的物质量争议、合同无法履行等。从涉诉标的看,不动产以房屋为最多,动产以车辆、生产资料、日用品为常见。从诉讼请求上看,要求依约履行,给付买卖欠款,赔偿损失的占多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占少数。审判中,凡违反国家对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交易的法律法规,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交易安全的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1994年原告曾某某起诉被告刘某某买卖美元存单纠纷一案。被告从他人手上以2400元人民币价格购得500美元有奖存单后,以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原告又将其中的400美元有奖存单出售给同学,自留100美元存单。1994年2月5日,公安机关传唤赴银行进行兑奖的原告,后经侦查确认上述美元存单系失窃物品并悉数追回。为挽回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人民币3400元。东乡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私自买卖美元存单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其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美元有奖存单人民币2200元,原告自负1200元。被告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除公安机关已收缴的900元外,剩余100元一并予以追缴。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购买美元有奖存单利息的诉讼请求。此外,对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买卖合同,一律及时予以解除。造成他方定金等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房地产纠纷受法律、政策调控影响较大,各年份审结案件数量不一。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一审房地产纠纷案件2589件,年均结案12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开发房地产等类型,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占绝对比例。1994年以前,域内没有商品房预售,只有传统的私房买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台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陆续增多。该类案件成因主要有:拖欠购房款、逾期交房、房屋权属证照不全3种。其中,拖欠购房款引发纠纷的比例在六成以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纠纷成因的不同而各有侧重,抓住重点需要查明的事实,依法化解涉诉纠纷。
   (三)审理权属侵权案件
   域内权属侵权案件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等类型。
   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案件在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财产权属纠纷也称“确认产权”或“确权”纠纷。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讼争标的为房屋,即房屋确权案件构成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主体,此外,也有少数案件争议标的为货币等财产。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坏”型,即不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而将他人财产非法毁坏,典型如非法拆除他人房屋、施工作业不当侵害他人财产等等。另一类是“侵占”型,即指非法改变财产的占有状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他人财产,典型如非法扣押、买卖他人财物、在他人土地上非法构筑建筑物等等。加害行为的非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的大小是该类案件审判的重点。相邻关系案件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通行、相邻损害防免等类型。从相邻纠纷发生的地域特点上看,城区所在地乡镇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超过该类案件总量的半数,城市与村组发生的涉诉相邻纠纷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5%左右。在相邻关系案件处理中,法院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教育各方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兼顾彼此利益。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酌情参考当地习惯。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系邻居。2004年被告在扩建生活用房时将原告房屋北墙窗户堵塞,致使原告采光受到影响。为此,原告向宜黄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违规用地。经查,原告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被告扩建其住房尚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施工中阻塞原告住宅窗户,事前亦未征得原告同意。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拆除堵塞原告窗户的墙体。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抚州中院二审调解,上诉人董某某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济补偿4500元,双方不再为此发生纠纷。
   域内人身权案件主要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肖像权案件构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因侵权而引发。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居多,此类纠纷大多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诉至法院解决的较少。21世纪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共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量的56%。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依法查明受害原因、侵权行为,把握因果关系,并根据人身损害的具体大小,对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医疗、护理、营养、伙食补助、误工、交通、住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据实加以裁判,对构成伤残、死亡的依法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视受害人受害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肖像权案件审理时,对查明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处赔偿损失。
   域内特殊侵权案件主要包括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等15类。其中,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共占特殊侵权一审结案总量的78.25%。2001年之前,有关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司法统计仅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侵权2项,且归入经济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多因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雇员过错、第三方侵害导致。处理时,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自身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的,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多因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侵害而引发。涉诉纠纷基本发生在农业生产、建筑装潢、工业生产以及日用消费领域中,各领域发生纠纷数量比例为4:3:2:2。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主动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合理制定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力争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对非法生产“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明知系“三无产品”仍然销售导致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的,依法减轻赔偿责任。2006年7月10日,原告张某之父在被告王某某店内购买“A”牌自动分离式脱离机(俗称打谷机)1台。7月31日,原告在使用该农机作业时因谷袋被机器上露出的滚轴卷住,致使左手拇指一同被卷入,造成拇指断裂。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南昌等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六级。为此,原告将事故农机生产企业A厂一并告上法院。金溪县法院一审认定,A厂未提供涉案农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认定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王某某在进货时未执行检查验收制度,为谋取利润,明知涉案农机属“三无”产品而销售,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时未满14周岁,其从事打谷劳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二被告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28%,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二被告均上诉否认张某系“A”牌农机所伤,要求撤销原判。抚州中级法院经二审查证,张某受伤时,在附近农田劳动的证人张某某等均赶到现场,且见到“A”牌打谷机滚轴、谷袋上有血迹。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系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从域内法院审判实践看,涉诉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专利、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等领域。抚州区域除少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外,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中级法院审理。1998年7月1日始,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归口经济庭审理。因机构设置调整,2003年2月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归口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同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施行,域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进一步规范。2005年,抚州中级法院以妥善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为契机,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强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工作,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2006年,抚州中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开始在中国知识产权网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力度和司法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2007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通过回访知识产权案件涉诉当事人、开设知识产权讲座、开展专题调研、举办主题活动、制定审判指导意见、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印发法律法规等方式,与所辖区域内企业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联系制度,积极推进科技创业、知识创业,依法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4件,其中,商标权案件41件,技术合同案件3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著作权案件4件,专利权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2件。
   (五)审理破产案件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布,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4月9日,民诉法专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明确所有“企业法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适用破产。1993年,黎川、金溪、东乡县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受理破产案件4起。其中,黎川县劳保用品厂破产案于当年审结完毕,为抚州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经验。1996年,为依法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济环境,抚州中院制定《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七项意见》,开展企业破产案件专项审理,积极减轻和消化企业债务负担,加快企业改革步伐。与此同时,认真做好破产案件审理总结,及时发现并上报情况,受到上级法院重视。1997年4月4日,《江西法院情况反映》以“抚州法院反映五大难题困扰破产案件的审理”为题,刊载全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破产企业申请破产的准备不足、清算组组成难、破产清算难、固定资产拍卖、变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难、职工安置难”等现实难题和解决对策。
   进入21世纪,在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抚州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大量涉企改制、破产案件涌入法院。2001年抚州中级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严把破产财产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变现、财务管理、债权清收和财产分配等“六关”,并在广昌县专门召开全市审理破产案件情况汇报会,对全市2000年后受理的破产案件进行大检查,坚决防患“假破产、真逃债”,依法开展为改制企业服务专项审判活动。2000年,抚州中级法院审结全市首例政策性破产案件——抚州棉纺厂破产案。审理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严格依法规范办案。采取成立审理破产案件领导小组、派出一名副院长和经济一庭骨干人员驻厂办案、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为企业困难职工自发捐款等方法,扎实开展工作。在短短4个月内,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程序公告、债权申报登记、债权人会议召集、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与执行等一系列任务顺利完成。共处置债权35788.87万元,变现资产7279万元,安置职工7163人。2002年3月,抚州棉纺厂实现生产性资产整体转让,组建江西明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后,抚州中级法院又先后审结江西东乡铜矿、九三二七厂一分厂、江西天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破产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域内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将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职工欠薪、哄抢财产等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无震荡破产”。具体做法为: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由地方政府决定以出让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资金,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深入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征求职工对安置方案的意见,对企业职工占用企业财产的情况慎重采用强制措施,通过宣传法律的方式,促其自动归还;加强对清算组清算的指导与监督,杜绝资产流失,促使企业资产变现最大化;吸纳企业推选的职工代表参与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理、变现及分配工作,使整个破产程序实现阳光操作。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1994年开始试点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逐渐淡出历史舞台。2009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8月12日,抚州中级法院出台《关于服务大局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意见》,从6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支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整合优势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国企改革案件;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职工“三保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实到位;利用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清收债权,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谐司法,运用诉讼调解、执行和解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信访责任制,加强信访接待,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贪污、挪用、诈骗、侵占国有企业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9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江西法院信息《抚州中院出台工作意见从六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上批示:“抚州的做法值得肯定。国企改革是今后省委、省政府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希望各中院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0年,抚州市非工口国有企业改革启动,抚州中级法院深入企业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认真总结服务国企改革工作经验,是年8月30日出台《关于为全市非工 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工作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扎实有效地为全市非工口国企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助推非工口国企改革,促进抚州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意见作出肯定批示。
   1991年至201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47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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