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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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03
颗粒名称: 一、公证管理
分类号: D926.6
页数: 3
页码: 941-943
摘要: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国内公证事项。1995年4月,对全区的公证处进行年检。1996年10月,地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关键词: 公证管理 抚州

内容

(一)机构与人员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
   198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为办理公证的国家公证机关,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1984年11月起,抚州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公证处进行改革,内容包括: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检查评比,执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证人员的奖金可高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同等奖金;聘请公证联络员协助办证;聘请技术顾问弥补公证人员的技术知识不足;改进办证方法和手续,贯彻便民原则。1985年5月,地区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公证改革的实际情况,深入改革,补充规定:各县(市)公证处自1985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外,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按照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公证人员按每季度实际收费数提取3%作为奖金,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办证原则进行徇私舞弊的,严重违法乱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个人办错证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
   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国内公证事项。1995年4月,对全区的公证处进行年检。1996年10月,地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1998年全区公证处在坚持“三不变”(即国家公证机关的性质不变,公证员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抓好公证处内部改革,建立竞争机制、主任负责制和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改变服务方式,将坐班办证与上门办证、现场办证、设点办证结合起来,对重大公证事项定期进行回访。是年5月,黎川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1999年3月,东乡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000年5月,南丰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乐安县公证处开办涉台公证业务。
   2000年,全区公证处出台公证过错赔偿制、错案证责任追究制,并在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公证质量实行一票否决,严抓公证质量。是年,江西省司法厅组织检查公证质量,抚州地区受检案卷无一例错假公证。200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部印发《公证赔偿基本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5月,司法部下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法管理办法》实施;3月14日,《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2008年,全市公证机构进行设置调整和重新冠名。2011年底,全市共有公证处13个,其中市级3个,县级10个;开办涉台业务的11个,开办涉外业务的5个;有公证人员67人,其中公证员38人,涉外公证员18人,辅助人员29人。 (二)人员管理
   公证员任免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助理公证员由地区司法局任免,由各级司法局逐级呈报。从1992年起公证员必须经过全国公证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省司法厅任命。
   公证人员培训 1986年至1997年,全区共选派15人参加全国涉外、国内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选派25人参加全省公证业务培训。2000年5月中旬,全区公证处主任赴山东青岛市公证处考察。8月地区公证处组织全区部分公证处主任赴四川省乐山市参观学习。2006年8月,抚州市公证协会组团参加省厅组织的公证岗位培训知识竞赛。2007年5月,全市公证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全省公证系统物权法培训班。2011年5月,市公证协会组织全市公证处主任赴云南昆明市公证处考察学习;同年9月,全市26名公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定式公证书新格式培训班;10月,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赴德国考察。
   公证人员考试 1987年4月,全省待批公证员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批,业务考试成绩成为考核任命公证员的必备条件。1989年司法部组织全国涉外公证员办证资格统一考试。1990年12月江西省举行第二次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除具备一般公证员条件外,考外语和涉外公证业务知识。1992年起公证员参加全国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得以任命。从1987年至2011年,抚州地区(市)59人参加全国、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有57人成为执业公证员。
   公证联络员 1986年后,公证机关聘请的联络、协助办理公证的人员被称为公证联络员。其职责是:为公证机关提供服务信息,联络公证事项,协助公证机关调查取证,代为送达公证文书,协助调解纠纷,宣传公证法规,但其不能直接办理公证。联络员对象为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干部,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离退休干部等。1987年后,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中发展,担任公证联络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公证处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并发给聘请书。任期1年~2年,不称职的,由批准机关随时撤销聘书。到2011年,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人员协助办理公证3万多件。
   (三)收费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所收公证费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统一拨付有关公证的一切开支(包括专职公证人员的生活费用),余额由省司法厅上缴国库。是年,抚州市收费1447.88元。1981年,各县(市)公证处的收费按省司法厅1981年2月《公证收费暂行规定》执行。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公证收费暂不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正常经费仍由地方财政部门照常拨付。公证收费的提留上缴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公证处提留65%,上缴同级司法局20%,上缴地区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5%。公证处收费的提留部分,除用于本单位公证业务开支外,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公证人员。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按税务总局规定,不征营业税。1989年4月,域内公证处根据省司法厅《公证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正式收据,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对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可减、免收公证费。1997年,抚州地区公证处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到2011年底,抚州市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2915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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