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6
页码: 940-945
摘要: 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关键词: 公证 抚州

内容

抚州区域长期存在私证习惯。在民间交往中,遇有买卖土地或房屋、分家借贷、收养等涉及个人权利义务之事,当事人往往请族长或当地较有声望的公正人士出面作中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作为凭证。个人作见证,效力有限,因而难以确保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正式建立公证制度。32年3月公证法颁布实施。域内29年有黎川地方法院、30年有临川地方法院、33年有金溪地方法院、36年有南城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工作由法院办理。公证处设立初期,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民国公证法颁布后,按规定公证人由考试合格或曾任法院审判官、律师、书记员或法律专科毕业人员担任。域内临川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的当年有公证员4人,均由法院推事兼任。34年起,该法院首先设专任公证员1人、佐理员1人、录事1人、公役1人。
   民国时期的公证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在法律上有公证文书的效力。当事人依法向当地地方法院请求公证人制作公证书,并依《公证费用规则》缴纳一定公证费。公证的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防杜纷争。公证范围包括: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合伙或其他关于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质权、典权、其他有关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关于婚姻认领、收养或其他涉及亲属关系的行为;关于遗产处分的行为;关于票据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船舶全部或部分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务的行为;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域内有临川地方法院、黎川地方法院于民国20年至30年(1931—1941)间开办不动产登记。34年起,全国每年举行一次办证竞赛。竞赛标准分为上、中、下3等(在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6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者为上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400件以上,乙等法院办理200件以上者为中等;1年内甲等法院办理不及200件,乙等法院办理不及100件者为下等)。其中成绩特殊者记大功,列上等者记功,下等者视其情节,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参赛对象为各地方法院院长及承办公证事务人员。第一次竞赛,江西有临川、黎川、金溪等15个地方法院参赛,临川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91件;第二次竞赛,江西在第一次参赛基础上增加2个参赛单位,共17个,办证最多的仍为临川地方法院,计174件;第三次竞赛江西有21个地方法院参赛,新增南城等4县。其中,南昌地方法院办证最多,计2055件,列为上等。临川办理259件,未达竞赛标准不予计等。金溪、南城因故不予计等,黎川被列为下等。第四次竞赛结果未统计公布,《临川统计》记载临川地方法院该年办理公证421件。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公证业务缓慢发展。1980年后,各县(市)普遍恢复和建立公证处,公证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办证数量大幅上升,对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预防犯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公证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
   1956年,域内抚州市、南城县法院设立公证室,配有专职人员办理公证业务,其余各县由法院兼办。1959年全区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抚州市、南城县法院恢复公证室,重新办理公证业务。
   198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为办理公证的国家公证机关,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1984年11月起,抚州地区司法局对全区公证处进行改革,内容包括: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年终由地、县(市)司法局组织检查评比,执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证人员的奖金可高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同等奖金;聘请公证联络员协助办证;聘请技术顾问弥补公证人员的技术知识不足;改进办证方法和手续,贯彻便民原则。1985年5月,地区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和公证改革的实际情况,深入改革,补充规定:各县(市)公证处自1985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经费独立,其所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外,用于业务建设和集体福利,不得挥霍浪费,挪作他用;按照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公证人员按每季度实际收费数提取3%作为奖金,受奖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机关人员的其他奖金;对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办证原则进行徇私舞弊的,严重违法乱纪的,不得提取和评奖。个人办错证2件以上,不得参加全区年终评比。
   1993年8月,抚州地区公证处成立,业务范围为办理本辖区重大的国内公证事项。1995年4月,对全区的公证处进行年检。1996年10月,地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1998年全区公证处在坚持“三不变”(即国家公证机关的性质不变,公证员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抓好公证处内部改革,建立竞争机制、主任负责制和公证人员岗位责任制,改变服务方式,将坐班办证与上门办证、现场办证、设点办证结合起来,对重大公证事项定期进行回访。是年5月,黎川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1999年3月,东乡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000年5月,南丰县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乐安县公证处开办涉台公证业务。
   2000年,全区公证处出台公证过错赔偿制、错案证责任追究制,并在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公证质量实行一票否决,严抓公证质量。是年,江西省司法厅组织检查公证质量,抚州地区受检案卷无一例错假公证。200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部印发《公证赔偿基本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5月,司法部下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法管理办法》实施;3月14日,《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施行。2008年,全市公证机构进行设置调整和重新冠名。2011年底,全市共有公证处13个,其中市级3个,县级10个;开办涉台业务的11个,开办涉外业务的5个;有公证人员67人,其中公证员38人,涉外公证员18人,辅助人员29人。 (二)人员管理
   公证员任免 1982年至1985年,任免事项审批机关、任职条件、审批程序不统一,省、地区都可审批。1986年10月和1987年6月,江西省司法厅先后下达《关于公证员职务任命的通知》和《关于报批公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证人员任免权限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助理公证员由地区司法局任免,由各级司法局逐级呈报。从1992年起公证员必须经过全国公证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省司法厅任命。
   公证人员培训 1986年至1997年,全区共选派15人参加全国涉外、国内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选派25人参加全省公证业务培训。2000年5月中旬,全区公证处主任赴山东青岛市公证处考察。8月地区公证处组织全区部分公证处主任赴四川省乐山市参观学习。2006年8月,抚州市公证协会组团参加省厅组织的公证岗位培训知识竞赛。2007年5月,全市公证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全省公证系统物权法培训班。2011年5月,市公证协会组织全市公证处主任赴云南昆明市公证处考察学习;同年9月,全市26名公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定式公证书新格式培训班;10月,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科长赴德国考察。
   公证人员考试 1987年4月,全省待批公证员参加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批,业务考试成绩成为考核任命公证员的必备条件。1989年司法部组织全国涉外公证员办证资格统一考试。1990年12月江西省举行第二次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除具备一般公证员条件外,考外语和涉外公证业务知识。1992年起公证员参加全国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得以任命。从1987年至2011年,抚州地区(市)59人参加全国、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有57人成为执业公证员。
   公证联络员 1986年后,公证机关聘请的联络、协助办理公证的人员被称为公证联络员。其职责是:为公证机关提供服务信息,联络公证事项,协助公证机关调查取证,代为送达公证文书,协助调解纠纷,宣传公证法规,但其不能直接办理公证。联络员对象为乡镇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干部,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离退休干部等。1987年后,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中发展,担任公证联络员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公证处审查,报县(市)司法局批准,并发给聘请书。任期1年~2年,不称职的,由批准机关随时撤销聘书。到2011年,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人员协助办理公证3万多件。
   (三)收费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域内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收费。1954年10月,抚州市法院有公证费征收,其他各县办理公证未收费。公证费标准按公证事项总值金额的5%0征收。试行一段时间后,标准调低为1.5%0。1956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办理公证事项一律收费,并制定下发《江西省征收公证费暂行规定》。所收公证费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并由省司法厅统一拨付有关公证的一切开支(包括专职公证人员的生活费用),余额由省司法厅上缴国库。是年,抚州市收费1447.88元。1981年,各县(市)公证处的收费按省司法厅1981年2月《公证收费暂行规定》执行。1984年12月后,根据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区公证收费暂不上缴财政,公证处的正常经费仍由地方财政部门照常拨付。公证收费的提留上缴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公证处提留65%,上缴同级司法局20%,上缴地区司法局10%,上缴省司法厅5%。公证处收费的提留部分,除用于本单位公证业务开支外,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公证人员。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按税务总局规定,不征营业税。1989年4月,域内公证处根据省司法厅《公证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出具正式收据,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对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可减、免收公证费。1997年,抚州地区公证处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试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国家赋予的法律援助义务。到2011年底,抚州市公证处提供法律援助2915件。
   二、公证业务
   (一)国内经济公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国内公证,其中大量为经济合同公证。域内以抚州市、南城县为公证重点,配有专职干部,其他各县兼办公证。抚州市工商业较多,业务量较大,平均每月有20件~30件。南城县工商业较少,工作量较小,平均每月不到10件。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公私经济合同公证的示范效应下,全区仿效推行,公证业务有较大发展。据1956年临川、抚州、乐安、崇仁、金溪5县(市)统计,全年共办公私经济合同405件,其中,手工业间合同188件,公与私合同101件,公民之间合同31件,公与公之间合同39件,其他合同46件。
   1981年,域内公证制度刚恢复,经济公证业务不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后,将经济合同等列入公证业务范围,经济公证业务迅速发展。1985年6月,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公证、律师工作的报告》要求,较大的基建合同、贷款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和数额较大的工、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承包等经济合同均列入办理公证范围,扩大了证源。1986年9月,宜黄县凤凰山商店与江苏邳县土山供销社签订一份2000吨玉米购销合同,总价值88万元,双方持证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公证人员审查和调查核实,确认土山供销社一无资金,二无货源,只是想用凤凰山商店的10万元定金做生意,纯属拐骗行为。公证处拒绝为他们办证,使凤凰山商店避免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88万元的经济纠纷。1988年后,全区公证机关公证业务证源不断扩大。1989年开办征缴养路费合同公证。1990年开办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和农业承包公证业务。1991年为5项借款合同开办公证:担保和抵押借款合同;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的借款合同;商品房借款合同;风险性借款合同;开户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需办理公证借款合同,按省司法厅和省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同时,还规定办理这些合同的收费标准。1992年为农业承包专业户、开发户、联合体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和跨地区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联营等合同开办公证。1995年6月开办重大民商行为公证业务,包括企业招标兼并、拍卖、管理人员招聘;抵押贷款,有担保规定的借款合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证和转让、租赁、抵押;房屋的拆迁安置合同产权的分割、转移及确定;重大的工、林、牧、副、渔经营承包合同,技术协作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经济行为;重大的联营购销及股份经营合同等。1996年3月,东乡县县城管理委员会为解决县城人力三轮车超出需求,造成县城的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繁这一难点问题,到县公证处请求法律帮助。公证员认为可办理营运权公开招标公证,以达到缩减数量,使营运者满意的效果。3月8日,该委员会发出人力三轮车营运权公开招标通知,规定允许80辆人力三轮车上路营运,统一编号、统一颜色。3月26日2名公证员参加招标大会,开始无人投标,后经公证员等对投标者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明教育,投标者开始激烈竞标,最后叫价高的前80位投标者中标。经公证处审查和现场监督,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中标者在现场与县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合同。至1997年,国内经济事项公证已成为公证的重点业务,其业务范围已达几十项,具体包括购销合同,联营合同,拍卖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招标、投标、科技协作合同,供用电合同,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工商服务业、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合同,乡镇企业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企业租赁合同,汽车转让合同,法人(代表人)资格、法人委托书、公司章程、执行许可证明、提存等。1998年至2000年,对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域内公证机关均作为自己的服务领域。开办开奖公正、投标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合同、政府采购招标、专利技术转让、省重点工程昌厦公路养护中心工程招投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1年至1997年,全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146997件;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各类经济公证177601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经济公证36511件。
   (二)国内民事公证
   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初期,域内民事公证事项包括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及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
   1982年4月后,域内民事公证的业务范围扩大到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和分割、收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等项。1983年增加协议书、声明书,副本与原件相符,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明等公证业务。1985年开辟抚养关系身份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房屋拆迁等新证源。1987年域内公证处把服务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农村,增辟农村房屋产权、五保户供养协议等公证业务,还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使农村的“五保户”能老有所养。广昌、临川等县政府专门就此发文作有关规定。自办理此类公证后,村干部对五保老人的生活更加关心。广昌县公证处总结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好处是:增强各级干部对五保户的责任感;增强农村群众对五保户扶养的义务感;增强五保户的安定感。1992年后,域内公证处改变公证观念,转变服务方式,变坐等办证为上门服务。崇仁县公证处利用农闲季节,主动上门,1992年至1997年为农村私房办理产权公证24000余件,解决历史遗留的大量房产问题,确定房产权,预防纠纷,深受农民欢迎。1998年后,域内公证机关对于无经济效益及批量公证有所减少,开拓婚前财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减轻农民负担的“三提五统、两工”协议公证等新业务。
   到2000年,全区公证机关累计办理国内民事公证176254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国内民事公证68026件。
   (三)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
   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所进行的证明活动,该证明发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使用。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范围包括:收养、遗嘱、出生、死亡、生存、居住、学历、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继承权、未受刑事处分、声明书、营业证书、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文书、职称、法人资格、商标注册、贷款、担保其他经济合同,副本等与原本、中英文相符等公证。
   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抚州地区未办理过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1981年恢复公证制度后,南昌市公证处是江西省唯一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抚州地区对该项业务做好协助工作,介绍申请人到南昌市涉外公证处办理。1986年崇仁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415万美元开发利用3.8万亩红壤荒山,利用基地资源移民上山,受到世界银行官员称赞。该县被列为世界银行贷款第二期开发项目的试点县,有关涉外经济活动得到公证。
   1990年7月,抚州市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负责办理抚州地区涉外公证事项。1994年,南城、崇仁两县公证处获准办理本县范围内涉台公证业务。1995年6月台胞邹应保从台湾返回黎川定居,因无直系亲属且年老体弱,晚年生活无依靠,于是他与保姆全金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全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为申请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护其合法权益。1997年后,域内的涉外、涉台公证业务发展迅速,1998年共办理涉台公证200余件,涉外公证300余件,涉及1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390件,涉外公证393件;2000年共办理涉台、港、澳公证296件,涉外公证616件,涉及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0年至1997年,域内公证处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3136件;到2000年底,累计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5460件;2001年至2011年,全市共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27450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机构

南城县法院
相关机构
抚州地区司法局
相关机构
南丰县公证处
相关机构
抚州市公证处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抚州
相关地名
江西省
相关地名
南丰县
相关地名
南城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