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其他经济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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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507
颗粒名称: (三)审理其他经济案件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904-905
摘要: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柑桔树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大会决定的。
关键词: 经济案件 抚州

内容

按经济审判司法统计报表归类,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还受理农业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集体土地、林木、果园、水库和鱼塘。1982年以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基本由农村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调处,法院未受案。1983年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至1989年受理案件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是年达到70件,此后,受案数有所下降。1991年发生冻灾,抚州中级法院会同南丰县法院到该县9个乡镇作专题调查,形成《对南丰县遭受特大冻灾后出现的桔园承包合同情况的调查》印发至各县、市法院,指导审理桔园承包合同纠纷。1994年6月,域内法院开展“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专项经济审判活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数量大增,1996年结案691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农业承包案件迅速下降,年均审结案件数量40件。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从有利生产、维护和稳定农村承包责任制大局出发,注重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坚持着重调解,做到快审快结。1986年11月,南城县法院受理该县徐家乡陈家村合上村民小组村民王某等4人诉合上村民小组承包柑桔树合同纠纷案。合上村民小组以承包人每年交承包指标2500元过少等为由,要求增加承包指标,缩短承包期。部分村民还对承包人承包的桔树强行施肥、剪枝,致使承包方无法进行正常管理。该纠纷经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处无效,王某等承包人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柑桔树承包合同是经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但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偏低,有些条款不明确,应予调整、完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期为5年(1985年至1989年);1987年至1989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积累3700元,12月31日前交清;承包期间,缺兜的柑桔树由原告补齐;承包期满,原告将柑桔树完整地交给被告。调解后,承包合同得到顺利履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具体类型。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1989年83件,为历年之最。1989年后,结案数有所下降,保持在40件到80余件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时依法审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划等,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技术性问题,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鉴定。1987年,资溪县法院审理县教育局基建队与县教育局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县教育局基建队系五级建筑企业,依法只能承建500平方米以内2层建筑,却为教育局承建3层教学楼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县法院一审确认承包合同有效。抚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教育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违反国家基建法规;基建队不具备建设2层楼房工程行为能力,对该工程不具备管理职能,改判合同无效。按资溪县城建局和建设银行重新核定的工程造价,令教育局支付基建队工程款63980.77元,除已支付63915.45元,还应支付65.32元。基建队收取的管理费属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类似案件,对有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如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的,令其偿付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等实际损失,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规定,偿付工程款;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逾期交付验收的,令其无偿修理或返工,偿付逾期违约金。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加工、定作、修缮及修理等具体类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由承揽方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以及定作方拖欠承揽加工费等引起。1981年至1989年,此类案件每年结案数维持在10件以下。1993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当年为17件,1995年升至56件,1997年升至144件,达到历史峰值。此后,结案数下降,2001年审结30件。审判中,承揽合同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以被告住所地、加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管辖权,对被告住所地在外地的,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通过采取庭前调解手段,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1997年5月5日,被告九江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抚州市印染厂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全棉纱卡色布,总金额95326.2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70000元,余款25326.28元待交货后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加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余款未付。1998年10月13日,原告向临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款,并承担利息等经济损失10888.36元。临川市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承办人员立即赶赴九江,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并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依法开展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3000元,余款12326.28元以纱卡短裤(单价10.4元/条)折价相抵。诉讼费1570元由被告承担。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很少,1981年至2001年,域内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96件。审理时,根据各种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查明有无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1989年7月12日,被告宜黄县土产公司所属炼油厂堆积的山茶籽废渣被大雨冲入原告刘某承包的鱼塘,造成塘内鱼儿陆续死亡。诉讼中,被告承认污染原告鱼塘属实,愿赔付经济损失350元。经县法院现场勘验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9.2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双方各自负担19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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