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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401 条 13 / 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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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61年9月21日,长沙公社长沙大队发生一起渡船翻沉事故,死亡6人。是年,县公安局配合交通局加强对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制订渡运制度,督促渡船维修。1975年至1985年发生船只翻沉事故5起,仅死亡8人。
182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代和民国初期,晚上有更夫叫喊“小心火烛”,提示官民预防火灾。民国31年,县警察所设消防队,备有水枪5支和水桶、铁钩、铁叉等灭火工具一批。部分乡、保组织壮丁进行消防训练,县政府派员进行指导性巡查。民国36年,“正气社”和“大同社”发生冲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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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监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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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清康熙二十二年,知县于作霖在县衙内修建监狱,狱前设羁候所,设卒管理。民国元年,在县知事公署院内设监狱,由县知事亲掌狱政。民国26年,狱政改由县司法处管理。民国36年7月,看守所有所长1人、所官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2人。是时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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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治安科接管看守所,设所长和看管员。1950年10月,看守所改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1年8月交县公安局管理。1965年新建监房18间。新监房通风透光,清洁卫生。允许人犯和犯人阅读书报,收听人民广播电台和县人民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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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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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5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秘书组、刑事侦查组、一般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1960年撤销原设各组,设立秘书室、审批起诉和劳动改造检查组、侦查监督和社会改造检察组、办案组、自侦组、人民群众检举接待室。196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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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人民检察制度及实施
189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审批逮捕 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逮捕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查。1961年6月,取消“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侦查职能。1964年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强奸少女犯丁某时,发现刑侦人员对案情侦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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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6年至1957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侵犯人权、强奸妇女等违法乱纪案34起,逮捕犯罪分子16人。1962年至1963年,依法查处过失致人死亡和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乱纪案42起,逮捕犯罪分子11人。“文化大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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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走私、行赌受贿、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挪用救济救灾款物、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假冒商标和伪造倒卖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至1957年止,立案侦查经济案13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7人。1966年至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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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劳改农场进行检察,督促公安部门对认罪服法较差的犯人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对久押未决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和拘役所进行检察,对其监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进行监督。同时,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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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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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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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953年起,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年起,逐步实行回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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