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75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消防 |
分类号: | D631.6 |
页数: | 2 |
摘要: | 代和民国初期,晚上有更夫叫喊“小心火烛”,提示官民预防火灾。民国31年,县警察所设消防队,备有水枪5支和水桶、铁钩、铁叉等灭火工具一批。部分乡、保组织壮丁进行消防训练,县政府派员进行指导性巡查。民国36年,“正气社”和“大同社”发生冲突,在龙布老圩、天心五龙、塘村白兔和重石圩、新田圩等地烧毁民房200余间,直接经济损失达银元2万余元。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消防工作。1951年,指定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消防,配调专职消防干警。1975年4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并购买解放牌水灌消防车1辆。全县有义务消防队71个、队员591人。1976年3月,县公安局组建消防中队,撤销消防股。1983年1月,县消防中队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建制。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公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