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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401 条 145 / 894
2161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5年始,行使监所检察权,每年会同公安局1至2次组织人员对看守所、拘役所、潭口劳改农场进行检察。
2162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自办案件主要来源之一。1952年成立检察院(署)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414件,来访373人次,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343起。
2163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2164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2165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
2166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苏区时期,1930年3—12月,县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土豪分田地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审判恶霸、土豪劣绅、反革命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罪大恶极的林元章、曹人杰、林培珂在龙回墟召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12月反围剿战斗...
2167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严惩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
2168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依照党在各个时期的民事政策及国家的民事法律、民事诉讼程序,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2169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依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条例,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审判与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981—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18件,解决诉讼标的88.67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2170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李赞瑚于1926年至1947年,先后曾任南康县警察局长、县长兼民团大队长、军事委员长行营军法官,江西省保安第11团中校团副等职。在其任职期间,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的罪恶活动,系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先后屠杀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263名。
2171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罪犯李赞瑚,男,60岁,江西省南康县人,家住武功乡第八村,成份地主,出身官吏。
2172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2173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2174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判处的各种政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多次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2175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配法医1名。1985年3月建立法医门诊室。法医在完成各种刑、民案件的伤检及物证检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尸检,做出各种案件的法医鉴定书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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