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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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法院
分类号: DF85
页数: 5
摘要: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关键词: 法院 人民法院

内容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解放后,1950年2月设立南康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院长,干警16人,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总务股、文牍股和看守所(1951年移交公安局)。1952年10月由上级任命法院院长。1955年起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6年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有干警1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先后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革委保卫部负责。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民两审判庭及秘书室,干警18人。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7月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1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有院长、副院长、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助审员、书记员、法警、法医等干警49人。
  县人民法院先后组建唐江、横市、潭口、凤岗、赤土、龙回等6个基层人民法庭为派出机构,共有干警16人。
  解放初期,曾设特别法庭或专门法庭,后随特定历史任务完成而撤销。
  土改人民法庭 1950年11月组建县人民法庭(亦称土改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委员9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中共县委书记兼任。专职审理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行案件。县法庭下设唐江、潭口、龙回、赤土、太窝、龙华、凤岗、沙溪、横市9个区分庭,1952年土改复查增设浮石、朱坊、坪市、麻双4个分庭。各分庭审判委员会委员7至9人,由区长或区委书记任审判长或副审判长。
  婚姻人民法庭 1953年1月设,专职审理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有关案件。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全县14个区镇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普选中的有关案件。
  第二节审判制度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公诉与自诉,上诉和抗诉及再审等制度。1950年实行人民陪审制,初由人民群众临时推选人民陪审员,1954年始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人民陪审员70名,1955年增选至181名,在县人民法院和唐江、横市、潭口人民法庭实行定期轮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活动。1980年9月恢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至1985年选出人民陪审员91名,参加各类案件的陪审工作。
  第三节案件审判苏区时期,1930年3—12月,县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土豪分田地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审判恶霸、土豪劣绅、反革命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罪大恶极的林元章、曹人杰、林培珂在龙回墟召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12月反围剿战斗中,红军攻打县城活捉国民党县长张治东,在龙回墟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
  解放后,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依法惩办犯罪分子,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一、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严惩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1950—1953年审结刑事案3501件,其中反革命案占52.19%,普通刑事案占47.81%%,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于平民愤者,处以极刑。1950年4月18日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大会,公审、处决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官僚地主李赞瑚。在此期间,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漏税、反盗窃国家资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审结各类刑事案74件,惩办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其他经济罪犯。
  1954—1956年,配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审结刑事案1216件,其中反革命案占10%,普通刑事案占90%。公开宣判13次,旁听群众1.9万多人次,张贴布告700多份。
  1957—1958年,在“整风”、“反右”斗争中,审结刑事案530件,其中反革命案占28.3%,普通刑事案占71.7%。
  1960—1962年,县人民法院结合整风整社,组成4个巡回审判组就地审判,审结刑事案479件,其中反革命案占9.16%,普通刑事案占90.84%。
  1964—1966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审结刑事案41件,其中反革命案14件,贪污盗窃案9件,投机倒把案3件,强奸案4件,凶杀案5件,其他6件,判处被告41人。
  1977—1978年,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审结刑事案112件,其中反革命案占11.6%,普通刑事案占88.4%。
  1983年8月至1985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审结刑事案390件,其中杀人、强奸、流氓、爆炸、抢劫、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191件,判处被告282人。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1983年8月31日、9月30日先后两次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依法处决8名犯罪分子。
  二、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依照党在各个时期的民事政策及国家的民事法律、民事诉讼程序,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从1950年2月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9770件,其中婚姻6806件,占69.66%%,其他房屋、财产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案2964件,占30.34%%。审理中判决5384件,占55.1%,调解处理2902件,占29.7%,其他1484件占15.2%。
  [=此处为表格(表9-4民事案件调解统计)=] 单位:件 [=此处为表格(表9-5几类主要民事案审结情况)=] 单位:件三、经济审判县人民法院依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条例,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审判与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981—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18件,解决诉讼标的88.67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其中调解处理89件,占审结案数的75.4%,判决9件,占7.6%,其他20件,占17%。在审结经济纠纷案件中货款纠纷案36件,占30.5%,购销合同纠纷案32件,占27.1%,承包纠纷案5件,货物运输4件,借款纠纷3件,买卖纠纷案3件,加工承揽纠纷案1件,合资纠纷案1件,其他纠纷案33件。
  案例选介案例一:李赞瑚反革命案罪犯李赞瑚,男,60岁,江西省南康县人,家住武功乡第八村,成份地主,出身官吏。
  李赞瑚于1926年至1947年,先后曾任南康县警察局长、县长兼民团大队长、军事委员长行营军法官,江西省保安第11团中校团副等职。在其任职期间,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的罪恶活动,系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先后屠杀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263名。其手段十分残忍,将南康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县赤卫队长、工农红军28纵队队长朱伯璜及其家3口抓获,用乱刀砍毙,并将朱伯璜首级在县城南门悬挂示众。将赤卫队班长曹石皮抓获割去两耳,用刀刺死。将共产党员姚鼎笙之父及兄弟抓获后斩首挖心。李赞瑚还亲自下令烧毁民房1047间,抢去耕牛171头,生猪87头,衣服503件,被子182床,蚊帐19床,农具316件,稻谷135石9斗等,大肆搜刮民财。南康解放后,李赞瑚畏罪潜逃,藏匿李村深坑,继续坚持反动立场,与人民为敌,直至1949年10月被县公安机关擒获归案。
  罪犯李赞瑚系南康县罪大恶极的官僚地主恶霸,一贯欺压人民,无恶不作,血债累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于平民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之规定,南康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4月18日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判处罪犯李赞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刘仁华报复诬陷案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刘仁华于1951年1月调任内潮乡土改工作组组长。该乡地主陈应洲过去与刘是糖职学校同学,刘的未婚妻邓美芳当时与陈的侄子陈重璋热恋,书信来往密切,陈应洲曾对刘仁华挑拨讽刺过,邓对刘的态度随之冷落,刘对陈应洲便怀恨在心。该乡开展土改时,刘趁机报复,凭工作组长职权,将陈应洲关押残酷斗争。同时在对邓美芳之父邓昌禄(反革命分子,后已处决)吊打斗争时,贫农钟寿奎当场提出不要吊,刘极为不满,便暗中将生锈小刀放入钟的衣袋,随后命人对钟进行搜身检查,当即以谋害干部罪对钟进行吊打迫害。更恶劣的是捏造陈应洲任过伪乡长、巡官、特务室主任、三青团、青邦头子等,解放后任过剷共救国团暗杀股执行委员。自1947年至1950年陈、钟2人在荷树岽抢劫5次。将土匪洪高亮、李锡义在竹下杀死杀伤人民解放军2名的罪行,一并强加在陈、钟2人身上,导致陈、钟2人被错杀的严重后果。后经群众揭发,查清事实真相,报经赣州专署核准,南康县人民法庭以报复诬陷罪,于1952年4月28日依法判处被告刘仁华死刑,录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廖×× 廖×× 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上屋生产队社员廖昌林解放前与蔡福秀结为夫妻,感情尚好,生有2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6岁),1962年6月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了婚。嗣后双方怀念前情,想念小孩,都有复婚愿望。廖××、廖××得悉后,认为廖、蔡复婚是败坏廖姓门风,多次召集家族会议进行阻挠,并作出三条决定:一、不准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二、廖昌林与他人结婚,经济有困难大家可以帮助;三、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就要赶出宗祠。廖昌林都没有接受,坚持要与蔡福秀复婚。1963年2月1日晚,廖××纠集廖姓4人,砸烂廖昌林房门并进行威协。4月6日晚又纠集廖姓6人,将廖昌林进行捆打,扬言要把他关进牛栏,拖下水塘淹死,致使廖昌林身左边肋骨,右脚膝关节等处受伤,经大队干部制止,才免意外。
  1963年4月11日,廖昌林、蔡福秀同领着孩子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复婚,法院当即支持了他们的正当要求,并写信文峰公社可依法办理复婚登记。4月14日廖、蔡双方到公社正式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因受到被告人的非法干涉,仍不能回家。4月17日法院派员会同区、社、队干部护送廖昌林、蔡福秀夫妻回家,被告廖××、廖××当即纠集群众十多人,手持刀、棍,强行驱赶廖昌林夫妻出村,扬言要把廖昌林杀掉,并说:“你们有国法,我们有家法”,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南康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5月19日,依法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2年。
  第四节案件复查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判处的各种政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多次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1956年组织力量,对1955—1956年判处的刑事案461件进行复查,纠正事实不清34件,劳改加刑不当3件,轻罪重判29件,错判4件。1961年7月,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与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复查1958年至1960年审结的关于两类矛盾性质难于正确区分的类型案件,和1961年上半年审结的刑事案共238件,纠正错判6件,错管1件、轻罪重判3件,事实不清1件。
  1979—1980年7月,先后3次组织人员对“文革”期间审结的政治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416件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52件。按照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改判无罪33件,免刑11件,减刑8件。其中33人发给生活补助费6650元,11人恢复工作。
  1981—1985年复查申诉案36件36人。纠正冤错案21件,其中改判无罪9件9人,免刑12件12人。
  第五节法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配法医1名。1985年3月建立法医门诊室。法医在完成各种刑、民案件的伤检及物证检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尸检,做出各种案件的法医鉴定书104份,其中协助公安、检察部门作出法医鉴定书30份,协助兄弟县市法院出现场和法医鉴定2次。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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