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刘仁华报复诬陷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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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65
颗粒名称: 案例二:刘仁华报复诬陷案
分类号: D914
页数: 1
摘要: 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关键词: 诬陷 诬陷罪

内容

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刘仁华于1951年1月调任内潮乡土改工作组组长。该乡地主陈应洲过去与刘是糖职学校同学,刘的未婚妻邓美芳当时与陈的侄子陈重璋热恋,书信来往密切,陈应洲曾对刘仁华挑拨讽刺过,邓对刘的态度随之冷落,刘对陈应洲便怀恨在心。该乡开展土改时,刘趁机报复,凭工作组长职权,将陈应洲关押残酷斗争。同时在对邓美芳之父邓昌禄(反革命分子,后已处决)吊打斗争时,贫农钟寿奎当场提出不要吊,刘极为不满,便暗中将生锈小刀放入钟的衣袋,随后命人对钟进行搜身检查,当即以谋害干部罪对钟进行吊打迫害。更恶劣的是捏造陈应洲任过伪乡长、巡官、特务室主任、三青团、青邦头子等,解放后任过剷共救国团暗杀股执行委员。自1947年至1950年陈、钟2人在荷树岽抢劫5次。将土匪洪高亮、李锡义在竹下杀死杀伤人民解放军2名的罪行,一并强加在陈、钟2人身上,导致陈、钟2人被错杀的严重后果。后经群众揭发,查清事实真相,报经赣州专署核准,南康县人民法庭以报复诬陷罪,于1952年4月28日依法判处被告刘仁华死刑,录夺政治权利终身。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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