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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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63
页数: 2
摘要: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关键词: 国家机构 行政管理

内容

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解放后,1950年2月设立南康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院长,干警16人,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总务股、文牍股和看守所(1951年移交公安局)。1952年10月由上级任命法院院长。1955年起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6年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有干警1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先后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革委保卫部负责。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民两审判庭及秘书室,干警18人。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7月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1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有院长、副院长、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助审员、书记员、法警、法医等干警49人。
  县人民法院先后组建唐江、横市、潭口、凤岗、赤土、龙回等6个基层人民法庭为派出机构,共有干警16人。
  解放初期,曾设特别法庭或专门法庭,后随特定历史任务完成而撤销。
  土改人民法庭 1950年11月组建县人民法庭(亦称土改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委员9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中共县委书记兼任。专职审理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行案件。县法庭下设唐江、潭口、龙回、赤土、太窝、龙华、凤岗、沙溪、横市9个区分庭,1952年土改复查增设浮石、朱坊、坪市、麻双4个分庭。各分庭审判委员会委员7至9人,由区长或区委书记任审判长或副审判长。
  婚姻人民法庭 1953年1月设,专职审理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有关案件。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全县14个区镇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普选中的有关案件。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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