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廖×× 廖×× 干涉婚姻自由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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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66
颗粒名称: 案例三:廖×× 廖×× 干涉婚姻自由案
分类号: D923.91
页数: 2
摘要: 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关键词: 结婚 离婚法

内容

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上屋生产队社员廖昌林解放前与蔡福秀结为夫妻,感情尚好,生有2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6岁),1962年6月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了婚。嗣后双方怀念前情,想念小孩,都有复婚愿望。廖××、廖××得悉后,认为廖、蔡复婚是败坏廖姓门风,多次召集家族会议进行阻挠,并作出三条决定:一、不准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二、廖昌林与他人结婚,经济有困难大家可以帮助;三、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就要赶出宗祠。廖昌林都没有接受,坚持要与蔡福秀复婚。1963年2月1日晚,廖××纠集廖姓4人,砸烂廖昌林房门并进行威协。4月6日晚又纠集廖姓6人,将廖昌林进行捆打,扬言要把他关进牛栏,拖下水塘淹死,致使廖昌林身左边肋骨,右脚膝关节等处受伤,经大队干部制止,才免意外。
  1963年4月11日,廖昌林、蔡福秀同领着孩子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复婚,法院当即支持了他们的正当要求,并写信文峰公社可依法办理复婚登记。4月14日廖、蔡双方到公社正式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因受到被告人的非法干涉,仍不能回家。4月17日法院派员会同区、社、队干部护送廖昌林、蔡福秀夫妻回家,被告廖××、廖××当即纠集群众十多人,手持刀、棍,强行驱赶廖昌林夫妻出村,扬言要把廖昌林杀掉,并说:“你们有国法,我们有家法”,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南康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5月19日,依法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2年。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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