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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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F8
页数: 1
摘要: 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
关键词: 审判机关 审判制度

内容

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公诉与自诉,上诉和抗诉及再审等制度。1950年实行人民陪审制,初由人民群众临时推选人民陪审员,1954年始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人民陪审员70名,1955年增选至181名,在县人民法院和唐江、横市、潭口人民法庭实行定期轮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活动。1980年9月恢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至1985年选出人民陪审员91名,参加各类案件的陪审工作。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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