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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民法院依照党在各个时期的民事政策及国家的民事法律、民事诉讼程序,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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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依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条例,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审判与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981—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18件,解决诉讼标的88.67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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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赞瑚于1926年至1947年,先后曾任南康县警察局长、县长兼民团大队长、军事委员长行营军法官,江西省保安第11团中校团副等职。在其任职期间,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的罪恶活动,系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先后屠杀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26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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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赞瑚,男,60岁,江西省南康县人,家住武功乡第八村,成份地主,出身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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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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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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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判处的各种政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多次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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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配法医1名。1985年3月建立法医门诊室。法医在完成各种刑、民案件的伤检及物证检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尸检,做出各种案件的法医鉴定书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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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设立南康县司法局,干部6人,内设人事秘书、法制宣教、调解管理3个股。1985年局干部职工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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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设立南康县司法局,干部6人,内设人事秘书、法制宣教、调解管理3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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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注重用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条例教育人民,使之懂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50年代初,着重宣传土地改革法、宪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不法地主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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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2年结合土地改革,全县建立区乡调解委员会90个。1953年遵照第二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议》,全县建立区乡调解委员会121个,调解委员6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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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1月成立南康县法律顾问处,有法律工作者3人,至1958年4月撤销。3年办理刑事辩护25件,民事代理7件,解答法律询问388件,其中书面解答10件,代写诉讼文书和办理非诉讼事件1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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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1月10日起由人民法院兼办公证。1954年2月正式指定一庭兼办。1956年11月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办理各种公证380件,其中建筑合同212件,房屋转让25件,财产赠予46件,加工订货49件,其他48件,累计收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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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于坪市乡试建法律服务站,人员2人。至年底受理案件55件,联络公证2件,收费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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