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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民国38年(1949年)9月平潭解放,县人民政府接管民国政府的司法处成立司法科,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1532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县宣传部门与政法机关采用布告、黑板报、图片等方式,深入农村、渔区宣传《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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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50年代以前,平潭没有公证,只有私证。1956年下半年,由县人民法院秘书兼任公证员,办理华侨、侨眷、归侨的涉外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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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80年代以前,平潭既无律师机构,也无律师。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陈道福作为平潭第一位律师,出庭为一起贪污案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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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基层司法行政的民事调解、法律服务。
1536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50年代初,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负责,各乡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下设村调解小组,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直接领导,并通过不定期的以会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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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各乡镇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员,由乡镇民政干部兼任。1985年4月,全县15个乡镇先后建立司法办,负责乡镇司法工作。主要职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调解民事纠纷...
1538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清道光年间,平潭有“常平仓”之设,备谷济贫,但因管理不善,存谷霉变,仓廒倒塌,至民国2年(1913年),仅剩地基。清同治年间,曾设“保婴局”,收养弃儿,也因“管理者未尽得人,款多虚耗”,延至光绪年间,即告关闭。民国16年,成立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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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民兵的支前、优抚、褒扬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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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8年5月,平潭县人民游击支队攻克县城后,看澳、土库、玉屿等村群众,踊跃支前参战,配合游击队,抗击国民党武装的疯狂反扑。同年9月,人民解放军第二十八军奉命解放平潭,游击队配合解放军组织支前船只300多艘,船员1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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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民兵的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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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地方武装兵员多由外地或本地招募,对军属从无优待。民国27年(1938年)11月,平潭县根据《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征召170名壮丁人伍,各保自行给应征壮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补贴费,由保内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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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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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代对死亡抚恤,分阵亡和病故两种,按官职分等发放。在军营病故其遗属无依无靠的,军官给生前半俸;兵丁每月给银5钱,米3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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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颁布伤残抚恤条例,但无遵章执行。抗日战争结束后,遣散大批伤残军人,无处安家,景象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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