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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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36
颗粒名称: 一、民事调解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17
摘要: 本段介绍了50年代初,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负责,各乡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下设村调解小组,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直接领导,并通过不定期的以会代训进行业务指导,以提高调委会人员的政策水平。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50年代初,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负责,各乡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下设村调解小组,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直接领导,并通过不定期的以会代训进行业务指导,以提高调委会人员的政策水平。
  1981年1月,县司法局成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移归司法局领导,并逐步形成乡镇司法办、村调委会、基层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网络。1983年,全县179个村居调委会全部整顿恢复后,配备调委会正副主任432人。1984-1985年,全县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共受理民事纠纷2018件,调处积案139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纠纷案的6-7倍,涉及婚姻、遗产、赡抚养、房宅基地、债务、损害、财产纠纷、家庭纠纷、山林纠纷等。
  1986年开始,各乡镇基层调委会共同参与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至1990年,共调处婚姻、家庭纠纷1180件、邻里纠纷441件、房屋宅基地1318件,债务646件、生产经营575件、赔偿403件、其他561件,调解成功率达93.2%0 1993年5月,在基层推行“十户调解员”制度,当年全县117个村居的调解组织拥有“十户调解员”5256人。1994年7月,县司法局要求全县基层调委会要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至1995年,“四落实”调委会达70%以上。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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