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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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5
颗粒名称: (二)伤残抚恤
分类号: D035
页数: 1
页码: 52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颁布伤残抚恤条例,但无遵章执行。抗日战争结束后,遣散大批伤残军人,无处安家,景象凄凉。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颁布伤残抚恤条例,但无遵章执行。抗日战争结束后,遣散大批伤残军人,无处安家,景象凄凉。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条例》,规定伤残人员由国家给予抚恤,具体手续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伤残对象分在职、在乡两种;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1988年规定,在乡的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类。抚恤标准,在乡高于在职,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高于因病致残。恤金按伤残等级发放:特等、一等为终身享受抚恤;二等在乡抚恤金两年后减半发给;三等抚恤金一次发给。1994年5月,县政府颁发《平潭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县民政部门按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保健金,其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办理。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工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990-1995年,每年共发放伤残保健金2.9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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