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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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3
颗粒名称: 二、抚恤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21-52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一)死亡抚恤清代对死亡抚恤,分阵亡和病故两种,按官职分等发放。在军营病故其遗属无依无靠的,军官给生前半俸;兵丁每月给银5钱,米3斗。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因公殒命的官兵抚恤标准:军官尉级至将级恤金100-700元,遗属年恤金80-400元;士兵25-80元,遗属年恤金25--40元。民国26年,国民政府颁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守土卫国亡故者,给遗属一次抚恤金80元,并给年抚恤50元。平潭抗日阵亡军官郭文惠、卢祖恭等家属均如数领到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等3个暂行条例,规定抚恤对象为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抚恤。抚恤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以粮计发。牺牲抚恤粮250-60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600-2000公斤);病故抚恤粮225--45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450--1800公斤)。1953年1月,改发抚恤金,牺牲为140-550元;病故为110-410元。1955年1月,抚恤金标准分7个等级,牺牲为150-650元;病故为120-520元。1979年2月至1989年1月,6次调整抚恤金标准,每次调整都有提高。1983年清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被确认的地下党员,也给予抚恤。1989年1月,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1年全县烈属137户,有83户享受烈属抚恤待遇。1994年5月27日,平潭县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10个月工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因遭受灾害、疾病及生活上特殊困难的,县民政部门无不及时给予补助。1991--1995年,年发放上述三种恤金6万多元。
  (二)伤残抚恤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颁布伤残抚恤条例,但无遵章执行。抗日战争结束后,遣散大批伤残军人,无处安家,景象凄凉。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条例》,规定伤残人员由国家给予抚恤,具体手续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伤残对象分在职、在乡两种;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1988年规定,在乡的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类。抚恤标准,在乡高于在职,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高于因病致残。恤金按伤残等级发放:特等、一等为终身享受抚恤;二等在乡抚恤金两年后减半发给;三等抚恤金一次发给。1994年5月,县政府颁发《平潭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县民政部门按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保健金,其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办理。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工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990-1995年,每年共发放伤残保健金2.9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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