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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死亡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4
颗粒名称:
(一)死亡抚恤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21-52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代对死亡抚恤,分阵亡和病故两种,按官职分等发放。在军营病故其遗属无依无靠的,军官给生前半俸;兵丁每月给银5钱,米3斗。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清代对死亡抚恤,分阵亡和病故两种,按官职分等发放。在军营病故其遗属无依无靠的,军官给生前半俸;兵丁每月给银5钱,米3斗。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因公殒命的官兵抚恤标准:军官尉级至将级恤金100-700元,遗属年恤金80-400元;士兵25-80元,遗属年恤金25--40元。民国26年,国民政府颁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守土卫国亡故者,给遗属一次抚恤金80元,并给年抚恤50元。平潭抗日阵亡军官郭文惠、卢祖恭等家属均如数领到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等3个暂行条例,规定抚恤对象为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抚恤。抚恤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以粮计发。牺牲抚恤粮250-60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600-2000公斤);病故抚恤粮225--45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450--1800公斤)。1953年1月,改发抚恤金,牺牲为140-550元;病故为110-410元。1955年1月,抚恤金标准分7个等级,牺牲为150-650元;病故为120-520元。1979年2月至1989年1月,6次调整抚恤金标准,每次调整都有提高。1983年清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被确认的地下党员,也给予抚恤。1989年1月,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1年全县烈属137户,有83户享受烈属抚恤待遇。1994年5月27日,平潭县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10个月工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因遭受灾害、疾病及生活上特殊困难的,县民政部门无不及时给予补助。1991--1995年,年发放上述三种恤金6万多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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