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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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2
颗粒名称: 一、优待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20-521
摘要: 本段介绍了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地方武装兵员多由外地或本地招募,对军属从无优待。民国27年(1938年)11月,平潭县根据《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征召170名壮丁人伍,各保自行给应征壮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补贴费,由保内摊派。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地方武装兵员多由外地或本地招募,对军属从无优待。民国27年(1938年)11月,平潭县根据《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征召170名壮丁人伍,各保自行给应征壮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补贴费,由保内摊派。抗日战争爆发后,县政府成立“优待征属委员会”,筹款救济军人家属。救济对象为军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救济数额因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民国32年,推行代耕制度,由各保调配适龄壮丁代耕,伙食、农具均由代耕人备带。当年,给予人伍者安家费100-300元(法币,下同),生活困难者按月发给救济金。据民国32年上半年统计,全县征属338户,1319人,贫苦者居多。当年发放优待金2532元,次年加倍发放。征属优待金最高者仅900元。民国35年1-7月,发放救济金9130元,端午节期间,再募薯干135担(6.75吨),以慰劳征属。时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赈济些微,无补于事。此后,为发动内战,征兵数额大增,民国政府所颁(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只是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合支前备战,动员青年志愿参军。1950--1953年,全县志愿参军634人,其家属均得到政府优待。农区普遍组织代耕,以解决其生产困难。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县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除平时在生产、生活上给以必要的优待外,还给予定期定量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958年后,实行工分优待,并对35户生活困难军属发放补助金1468元。据1964年调查统计,全县受优待工分的对象682户,占烈、军属总户数86%,优待工分21万分,计现金2049元、鱼790斤、农产品2000多斤、柴草1200斤。通过优待,使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
  1981年实行以公社为单位统一平衡负担,纠正高低差别,每人年代耕费68元,1982年提高到154元。1984年县统一规定:每人每年农区不少于200元,渔区不少于250元。1986年每人每年由乡政府一次性发给优待费400-600元。1990年后,农村义务兵实行义务兵养老保险制度,保险费由各乡(镇)政府支付,农区每人400元,渔区每人500元。
  1994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平潭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对农村义务兵的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酌情提高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属视其生活状况酌情给予优待;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根据立功等级,按比例增发奖励优待金。1995年,全县各乡镇农村户平均优待金达750元,城镇为300元。在兑现优待金同时,对于在部队受嘉奖人员加发200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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