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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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法律公证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1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50年代以前,平潭没有公证,只有私证。1956年下半年,由县人民法院秘书兼任公证员,办理华侨、侨眷、归侨的涉外公证文书。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50年代以前,平潭没有公证,只有私证。1956年下半年,由县人民法院秘书兼任公证员,办理华侨、侨眷、归侨的涉外公证文书。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证工作曾一度中断。1980年恢复公证机构,仍由县人民法院领导、管理。1981年成立司法局,公证工作移归司法局,同时正式成立公证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国内和涉外经济、民事公证。
  80年代,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日益缓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建立,公证工作为公民的出访、探亲、定居、继承、劳务、自费留学等提供服务。1987年,平潭发展内海养殖,公证处为养殖单位和个体户办理贷款公证35件,总金额526万元,为全县4056亩的对虾和石斑鱼养殖及4440亩真鲷鱼养殖及时办理贷款合同公证。
  1991年9月18日,台湾国民党海军军舰在台湾海峡撞沉平潭渔船,造成死亡21人的重大事故。县公证机关抽出3位公证人员及时分赴4个乡镇的10多个自然村,访问100多位知情者,查找死难者亲属,并为他们及时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为21位死难者家属索回630万元新台币的海难赔偿款。
  1992年为解决劳力出路问题,公证处先后办理劳务输出公证453件,使200多名渔工按时前往新加坡、香港、塞班岛、印尼、乌拉圭等国家和地区。
  1981---1995年,县公证机关共办理各类公证11818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858件、国内经济公证1907件、涉外公证(包括港、澳、台地区)9053件,公证文书使用范围达20多个国家和地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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