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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正宁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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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0年,县公安局设兼职消防干事1人。1992年9月,县设消防股,为副营职建制。1996年10月,县消防股改称县公安消防大队,为正营职建制,编制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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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最早行使检察职能的是诞生于民国25年的新正县裁判部内置的检察员,负责案件的预审和审判监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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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0年6月,正宁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属县人民政府序列。次年2月,从县人民政府序列析出,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文革 ”期间,县检察院工作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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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县人民检察署成立至1954年底,主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群众工作。检查结果为4年来错捕11人,错押4人,错管2人,错判4案(民事),量刑不当3案,均依据政策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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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 类型: 正文
1978年7月至2006年,反贪污贿赂部门共受理案件397件,立案侦查103件107人,直接起诉和移送起诉59件70人,免予起诉和移送免予起诉23件31人,移送不起诉16件17人,追缴赃款226.29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53.21万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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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7月至2006年,刑事立案监督主要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审判监督注重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有无判处畸轻畸重、不严格执法的案件,办理抗诉案件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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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地方行政机关兼领司法职权。清宣统二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民国15年,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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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5年,正宁县设初级审判机关司法公署,25年,改称县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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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中期前,境内刑事案件由地方官办理。审理的 “命案件数 ”中,“新收 ”、“已获犯 ”、“未结 ”各1件;“盗窃案件数 ”中,“旧管 ”、“未获犯 ”、“未结 ”各3件。有 “军罪 ”犯4人、“流罪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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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二年,县域审理的34件民事案件分类为:“婚姻 ”3件,“继嗣 ”1件,“田宅 ”10件,“钱债 ”11件,“物产 ”1件,“杂案 ”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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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起,全部审结,惩处罪犯9人。1984至1986年,加强经济审判工作,3年中共审结较大的经济合同、债务借贷纠纷等案件5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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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建立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同时执行审结案件448件,执行率80%,执行现金36.5万元,实物5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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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法院和5个基层,法庭配备专职或兼职接待人员,实行分级负责制,使法院的申诉、信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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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 ”结束后,县法院于1978年对 “文革 ”期间审理的283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免刑和宣告无罪的共168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9.4%,维持原判的115件,占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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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人民陪审员,每乡2至3人,全县共选出1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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