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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柏乡” 相关
共 346 条 1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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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3年开始在邮电、厂矿企业单位的工人及职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因病丧失劳动力的付给标准工资40~50%的救济费,对职工家属实行50%医疗费报销。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自付现金,凭单据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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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干部职工死亡后遗属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为400元,遗属定期补助为:居住乡镇每人每月60元,因工的为按牺牲前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企业单位的丧葬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为400元。因工死亡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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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始,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分以下4种: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适当放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知识分子的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③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凭医院证明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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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3年始实行出差补助、自行车补助、夜餐补助等。1965年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每人每月肉食补贴3元,副食补贴8元,书报费8元,女13元,交通费2元。自1952年始每年冬季发放取暖补贴(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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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国务院制定了机关干部退休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指出:解放前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办理离休。原办理了退休的符合离休条件可改办离休。生活待遇为原标准工资的100%,每年多发给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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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1年,始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代理处”,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设保险股代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最初有工作人员2名,主要经办固定财产强制保险、简易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等,业务不多。1953年4月,为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国家公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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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3年4月,为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国家公营企业生产计划及保障农民的生产安全,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1955年春,柏乡县支公司划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内联合处”。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保险业务中断。1981年由县人民银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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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合同制工人保险,合同制工人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工资总额的17%。个人交纳标准工资的3%,全县有88个单位,043人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共交纳养老基金9.8万元。收缴率为85%,1995年参加投保1,占合同制工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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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起保险公司先后受理的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猪鸡保险、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承运货运保险、果树棉田雹灾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干部综合保险、个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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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2年7月8日开办,该险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队企业,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致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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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4年8月开办,凡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家庭手工业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房屋;家用电器;家具、用具;衣服和床上用品;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大中型农机具及电冰箱、电子琴、非营业性录相机等均可承保,当发生火灾、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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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3年10月开办,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个人或联户,均可将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由其代管的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损失时保险人负责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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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4年9月开办,承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造成的损失。期限有一年期保险、极短期保险、长期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学生平安保险,凡是河北省境内的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均可入保。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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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2年7月8日到1995年底,累计承保926户次,承保金额9,915.5万元,收取保险费220.2万元,理赔款142万元,保险费率按单位经营性质核定为1~5‰。1983年10月开办到1995年底,承保车辆3,848台次,承保金额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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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7年3月开办,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投保人可择其一种或多种,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被保险人在入保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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